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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啦, replaced: 東 → 东 (3), 員 → 员, 內 → 内 (4), 全國 → 全国, 國 → 国 (25), 開 → 开 (2), 學 → 学, 參 → 参, 會 → 会 (3), 經濟 → 经济 (2), 與 → 与 (12), 間 → 间, 勞動 → 劳动, 務 → 务, 團 → 团 (2), 導 → 导, 漢 → 汉 (3), 語 → 语, 華 → 华 (8), 灣 → 湾 (6), 風 → 风, 陸 → 陆, 條目 → 条目 (2), 縣 → 县 (14), 權 → 权 (8), 主義 → 主义 (3), 關 → 关 (3), 舊 → 旧 (3), 馬 → 马 (2), 廣 → 广 (6), 見 → 见, 來 → 来 (2), 義 → 义 (4), 對 → 对 (2), 動 → 动, 爾 → 尔 (2), 發 → 发 (2), 門 → 门 (9), 樣 → 样, 譯 → 译, 體 → 体 (2), 類 → 类 (5), 羅 → 罗, 帶 → 带, 稱 → 称 (3), 區 → 区 (47), 為 → 为 (15), 於 → 于 (22), 種 → 种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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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主条目消歧义|本文介紹的是一种'''行政区划单位'''。关于“市”的其他意思,詳见“'''[[市 (消歧义)]]'''”。至于[[汉字]]使用地区以外的“市”,请参照'''[[各国城市列表]]'''及'''[[:Category:各国家或地区行政区划|各国行政区划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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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是一 |
'''市'''是一种[[行政区划]]单位,通常运用于[[城市]],有时会另称“'''建制市'''”以便与[[地理学]]或文化(约定俗成)上的都市区别。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个市通常会向下划分为数个[[市辖区|行政区]],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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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要 |
以下主要叙述[[汉字文化圈]]内之地区所定义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规模的地方实施'''市制''',中国在[[中华民国历史|民国建立]]后亦跟进采用,目前已广泛于[[汉语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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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
== 中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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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 levels of China}} |
{{Division levels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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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 |
=== 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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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市制 (北洋政府)|直 |
{{main|市制 (北洋政府)|直辖市 (中华民国)|市 (中华民国)|县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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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中华民国]][[民初|建国初期]],尚未以“市”作为[[中华民国时期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废府州厅改县|府、州、厅”俱废]],改制为[[县]];当时曾有部分地方的县推动市制,但皆被当时握有中央政权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 (北洋政府)|市制]],但未广泛推行;亦在同年,[[广州市 (中华民国)|广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后,全国各地实施市制的风气渐盛,“市”才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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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维持[[中华民国|民国时代]]的[[省辖市]]与[[中央直辖市]],日后经过多次改制,“市”的层级已渐趋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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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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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中 |
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分为以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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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属于[[中国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 [[直辖市]],属于[[中国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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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级市|地区级市]](通称为“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地区级行政区]](通称为“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 |
* [[地级市|地区级市]](通称为“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地区级行政区]](通称为“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级别相当于[[清朝]]的[[府 (行政区划)|府]];地区级市是[[地级行政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内设[[市辖区|区]],但也有例外,如[[广东省]]的[[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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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 |
** 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辖市]]”(Provincial 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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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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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即十个指定的省会城市及五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即十个指定的省会城市及五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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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 |
=== 香港、澳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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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由于其[[城邦]]特性导致辖区较其他[[中国一级行政区|同级行政区]]为小,因此并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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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只在[[香港市 |
香港只在[[香港市区|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镇]]。不少[[香港新市镇|新市镇]]都有固定范围的“[[市中心]]”({{link-en|城镇中心|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门市中心]]、[[天水围市中心]];一些新市镇之内,但地理上与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马鞍山新市镇|马鞍山市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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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
澳门在[[澳葡政府|葡萄牙管辖时期]],全境共划分为[[澳门市]](即[[澳门半岛]])、[[海岛市]](即[[氹仔]]、[[路环]])两个市,1999年[[澳门回归|回归]]后废除。但和香港一样有着市中心(市区,{{lang-pt|{{lang|pt|Centro}}}})的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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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 === |
=== 台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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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当局逃台 |
国民党当局逃台后沿用伪法统。经台湾当局数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种不同的级别“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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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 |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省县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过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规定称:人口聚居达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但县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两百万人为门檻,[[台南市]]例外);人口聚居达五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五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设之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不适用“地方制度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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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
依层级与权限不同,台湾地区的“市”分为三个类型,均为地方自治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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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 |
* “直辖市”:旧称“院辖市”,由“行政院”管辖,在台湾当局语境与“省”同级。目前设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6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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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市:旧称[[省辖市]],台湾当局推动所谓“省虚级化”后,由“行政院”在实务上“直辖”,与[[县]]同级。目前设有[[基隆市]]、[[新竹市]]、[[嘉义市]]等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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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县辖市]]:由县管辖,与[[乡]]、[[镇]]同级。目前台湾地区设有14个,乡镇人口满10万可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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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 |
== 日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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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ities in Japan.png|250px|右|缩略图|日本的市]] |
[[File:Cities in Japan.png|250px|右|缩略图|日本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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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日本历史|中古时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设“[[町]]”,民居住的聚落则设“[[村]]”。进入[[明治|明治时期]]后,[[日本政府]]于[[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link-ja|郡区町村编制法|郡区町村编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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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 |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市制 (日本)|市制]],“市”做为行政区划开始出现,当时有[[首都]][[东京市|东京]]等37个都市施行。[[二战]]结束前,日本亦在[[台湾日占时期|台湾]]、[[樺太厅|樺太]]、[[关东州]]等[[大日本帝国#外地|外地]]实施市制(如“[[台湾市制]]”),但[[朝鲜日占时期|朝鲜]]沒有实施市制,而是以“[[府 (行政区划)|府]]”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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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22年(1947年)通 |
[[昭和]]22年(1947年)通过《{{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后,改以该法做为“市”设置的法源依据,并持续迄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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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1889年 |
日本自1889年实施[[市町村]]制度以来,[[日本政府|政府方面]]一直鼓励市町村间的[[市町村合并|合并]],其中首要的是合并升格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获得较多的资源与[[权力下放]],所以市的数量越来越多,町、村的数量则逐渐減少。因为町、村常被鼓励合并到鄰近的市里面,所以现在部分的市,[[城区]]范围可能不大,但卻拥有幅员相对遼闊的[[乡村]]或[[原野]]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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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标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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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also|市町村}} |
{{seealso|市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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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
根据《{{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市”是次于[[都道府县]]的“[[地方公共团体]]”,乃第二级的行政区划,与[[町]]、[[村]]同级。“市”的设置要有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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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
# 原则上,人口在5万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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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市区]]的[[户口]]数目佔全区域的六成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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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必须佔全部劳动人口的六成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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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 |
#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县]]内相关条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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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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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根据[[地方分权|地方自治]]权限的不同而分为四个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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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lang|ja|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 |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lang|ja|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拥有最多的地方自治权限。类似中国的[[副省级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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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核市]](振假名:{{lang|ja|ちゅうかくし}}), |
* [[中核市]](振假名:{{lang|ja|ちゅうかくし}}),拥有次多的地方自治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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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例市]](振假名:{{lang|ja|とくれいし}}), |
* [[特例市]](振假名:{{lang|ja|とくれいし}}),拥有比一般“市”要多的地方自治权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废除,现有之特例市则暫时以“施行时特例市”维持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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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振假名:{{lang|ja|し}}), |
* 市(振假名:{{lang|ja|し}}),拥有最少的地方自治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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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
== 大韩民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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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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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
* [[特别市]]({{lang-ko|특별시}}) - 属于第一级行政区。仅设有1个,即首都[[首尔|首尔特别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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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广域市 (韩国)|广域市]]({{lang-ko|광역시}}) - 属于第一级行政区,人口达100万可设置。共设有6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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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
* [[特别自治市]]({{lang-ko|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现的第一级行政区。仅设有1个,即[[世宗特别自治市|世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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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ko|特定市|특정시}}({{lang-ko|특정시}}) - |
* {{link-ko|特定市|특정시}}({{lang-ko|특정시}}) - 属于第二级行政区,人口达50万可设置。共设有1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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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ko|行政市|행정시}}({{lang-ko|행정시}}) - |
* {{link-ko|行政市|행정시}}({{lang-ko|행정시}}) - 属于第二级行政区,是特别针对[[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置。共设有2个,即[[济州市]]与[[西归浦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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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lang-ko|시}}) - |
* 市({{lang-ko|시}}) - 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人口达15万可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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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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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 |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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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 |
* [[直辖市]]({{lang-ko|직할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仅设有1个,即[[平壤|平壤直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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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
* [[特别市]]({{lang-ko|특별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设有2个,即[[罗先特别市]]与[[南浦特别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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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
* [[特级市]]({{lang-ko|특급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仅设有1个,即[[开城特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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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lang-ko|시}}), |
* 市({{lang-ko|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于[[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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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 == |
== 越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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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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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中央直 |
* [[越南中央直辖市|直辖市]]({{vie|v=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hn=城庯直属中央}}),属于第一级行政区。共设有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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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城市列表#省 |
* [[越南城市列表#省辖市|省辖市]]({{vie|v=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hn=城庯直属省}}),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共设有6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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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社]]({{vie|v=Thị trấn|hn=市社}}), |
* [[市社]]({{vie|v=Thị trấn|hn=市社}}),与省辖市同属第二级行政区,中国大陆通常译作“县辖市”,共设有5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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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 |
== 参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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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地区乡镇市区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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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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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朝鲜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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