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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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啦, replaced: 東 → 东 (3), 員 → 员, 內 → 内 (4), 全國 → 全国, 國 → 国 (25), 開 → 开 (2), 學 → 学, 參 → 参, 會 → 会 (3), 經濟 → 经济 (2), 與 → 与 (12), 間 → 间, 勞動 → 劳动, 務 → 务, 團 → 团 (2), 導 → 导, 漢 → 汉 (3), 語 → 语, 華 → 华 (8), 灣 → 湾 (6), 風 → 风, 陸 → 陆, 條目 → 条目 (2), 縣 → 县 (14), 權 → 权 (8), 主義 → 主义 (3), 關 → 关 (3), 舊 → 旧 (3), 馬 → 马 (2), 廣 → 广 (6), 見 → 见, 來 → 来 (2), 義 → 义 (4), 對 → 对 (2), 動 → 动, 爾 → 尔 (2), 發 → 发 (2), 門 → 门 (9), 樣 → 样, 譯 → 译, 體 → 体 (2), 類 → 类 (5), 羅 → 罗, 帶 → 带, 稱 → 称 (3), 區 → 区 (47), 為 → 为 (15), 於 → 于 (22), 種 → 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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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目消歧|本文介紹的是一'''行政區劃單位'''。關於「的其他意思,詳見「'''[[市 (消歧)]]'''。至[[字]]使用地以外的」,請參照'''[[各国城市列表]]'''及'''[[:Category:各家或地行政區劃|各行政區劃條目]]'''。}}
{{主目消歧|本文介紹的是一'''行政区划单位'''。关于“的其他意思,詳见“'''[[市 (消歧)]]'''。至[[字]]使用地以外的”,请参照'''[[各国城市列表]]'''及'''[[:Category:各家或地行政区划|各行政区划条目]]'''。}}


'''市'''是一[[行政区划]]单位,通常[[城市]],有時會稱「'''建制市'''以便[[地理]]或文化(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市通常向下為數個[[市轄區|行政]],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市'''是一[[行政区划]]单位,通常[[城市]],有时会称“'''建制市'''以便[[地理]]或文化(定俗成)上的都市区别。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市通常向下为数个[[市辖区|行政]],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述[[字文化圈]]之地所定。[[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模的地方施'''市制''',中在[[中國歷史|民建立]]亦跟進採用,目前已[[漢語圈]]使用。
以下主要述[[字文化圈]]之地所定。[[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模的地方施'''市制''',中在[[中国历史|民建立]]亦跟进采用,目前已广[[汉语圈]]使用。


== 中 ==
== 中 ==
{{Division levels of China}}
{{Division levels of China}}


=== 历史 ===
=== 历史 ===
{{main|市制 (北洋政府)|直市 (中)|市 (中)|縣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main|市制 (北洋政府)|直市 (中)|市 (中)|县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中]][[民初|建初期]],尚未以[[中时期行政區劃|行政區劃]]。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废府州厅改县|府、州、厅俱废]],改制[[]];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 (北洋政府)|市制]],但未泛推行;亦在同年,[[州市 (中)|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全各地施市制的風氣漸,「才成正式的行政區劃
[[中]][[民初|建初期]],尚未以[[中时期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废府州厅改县|府、州、厅俱废]],改制[[]];当时曾有部分地方的市制,但皆被当时握有中央政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 (北洋政府)|市制]],但未广泛推行;亦在同年,[[广州市 (中)|广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全各地施市制的风气渐,“才成正式的行政区划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持[[中|民國時代]]的[[省市]][[中央直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層級漸趨複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持[[中|民国时代]]的[[省市]][[中央直市]],日后经过多次改制,“层级渐趋复杂


=== 分 ===
=== 分 ===
现时,中人民共和的“市”分以下类型:
现时,中人民共和的“市”分以下类型:
* [[直辖市]],属于[[中国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直辖市]],属于[[中国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属第一级地方行政区,是省级市。
* [[地级市|地区级市]](通称为“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地区级行政区]](通称为“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級別當於[[清朝]]的[[府 (行政區劃)|府]];地区级市是[[地级行政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内设[[市辖区|区]],但也有例外,如[[广东省]]的[[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 [[地级市|地区级市]](通称为“地级市”),属于[[地级行政区|地区级行政区]](通称为“地级行政区”),是[[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由省级政府直辖,级别当于[[清朝]]的[[府 (行政区划)|府]];地区级市是[[地级行政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内设[[市辖区|区]],但也有例外,如[[广东省]]的[[东莞市]]、[[甘肃省]]的[[嘉峪关市]]等。
** 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市]]”(Provincial city)。
** 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称为“[[省市]]”(Provincial city)。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 [[县级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属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三级、[[三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第二级,在法律上属省级政府直辖,但实际上多为其曾属的地区所改制的地区级市代管。县级市为1983年“地区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对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建制市的称谓;之前多被称为“地区辖市”或“地区管市”,[[专区]]改称为[[地区]]之前,称为“专区辖市”或“专区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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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即十个指定的省会城市及五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即十个指定的省会城市及五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 香港、澳 ===
=== 香港、澳 ===
兩個[[特行政]]——[[香港]]及[[澳]],由其[[城邦]]特性轄區較其他[[中行政|同行政]]小,因此沒有以冠名的行政區劃
两个[[特行政]]——[[香港]]及[[澳]],由其[[城邦]]特性辖区较其他[[中行政|同行政]]小,因此沒有以冠名的行政区划


香港只在[[香港市|某些情況下以代指新市]]。不少[[香港新市|新市]]都有固定範圍[[市中心]]」({{link-en|城中心|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市中心]]、[[天水市中心]];一些新市,但地理上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鞍山新市|鞍山市中心]]。
香港只在[[香港市|某些情況下以代指新市]]。不少[[香港新市|新市]]都有固定范围[[市中心]]”({{link-en|城中心|Town centre}}),如[[沙田市中心]]、[[屯市中心]]、[[天水市中心]];一些新市,但地理上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鞍山新市|鞍山市中心]]。


在[[澳葡政府|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澳市]](即[[澳]])、[[海市]](即[[氹仔]]、[[路]])兩個市,1999年[[澳|回]]後廢除。但和香港一市中心(市,{{lang-pt|{{lang|pt|Centro}}}})的定。
在[[澳葡政府|葡萄牙管辖时期]],全境共[[澳市]](即[[澳]])、[[海市]](即[[氹仔]]、[[路]])两个市,1999年[[澳|回]]后废除。但和香港一市中心(市,{{lang-pt|{{lang|pt|Centro}}}})的定。


=== 台湾 ===
=== 台湾 ===
国民党当局逃台沿用伪法统。台湾当局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不同的級別「
国民党当局逃台沿用伪法统。台湾当局次修正,在台湾地区形成三不同的级别“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臺灣省各施地方自治要]]”及“省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定称:人口聚居一百二十五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直市”(但市合併後實際執行上概以為門檻,[[南市]]例外);人口聚居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得市;人口聚居人以上未滿五十人,且工商發達、自治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施完全之地,得[[縣轄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之直市、市及縣轄市,不用“地方制度法”定。
1999年前,台湾当局根据所谓“[[台湾省各施地方自治要]]”及“省自治法”设置各种“市”。1999年,台湾地区通之所谓“地方制度法”,该定称:人口聚居一百二十五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直市”(但市合并后实际执行上概以为门檻,[[南市]]例外);人口聚居五十人以上未一百二十五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得市;人口聚居人以上未五十人,且工商发达、自治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施完全之地,得[[县辖市]];“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之直市、市及县辖市,不用“地方制度法”定。


層級與權限不同,台湾地区的“市”分個類型,均地方自治團體
层级与权限不同,台湾地区的“市”分个类型,均地方自治团体
* “直市”:舊稱“院市”,由“行政院”管,在台湾当局语境“省”同。目前有[[北市]]、[[新北市]]、[[桃市]]、[[中市]]、[[南市]]、[[高雄市]]等6
* “直市”:旧称“院市”,由“行政院”管,在台湾当局语境“省”同。目前有[[北市]]、[[新北市]]、[[桃市]]、[[中市]]、[[南市]]、[[高雄市]]等6
* 市:舊稱[[省市]],台湾当局推动所谓“省虛級化”,由“行政院”在實務上“直”,[[]]同。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嘉市]]等3
* 市:旧称[[省市]],台湾当局推动所谓“省虚级化”,由“行政院”在实务上“直”,[[]]同。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嘉市]]等3
* [[縣轄市]]:由[[]]、[[]]同。目前台湾地区有14鄉鎮人口滿10
* [[县辖市]]:由[[]]、[[]]同。目前台湾地区有14乡镇人口10


== 日本 ==
== 日本 ==
[[File:Cities in Japan.png|250px|右|缩略图|日本的市]]
[[File:Cities in Japan.png|250px|右|缩略图|日本的市]]
[[日本史|中古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入[[明治|明治期]],[[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link-ja|郡町村制法|郡区町村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日本史|中古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设“[[町]]”,民居住的聚落则设“[[村]]入[[明治|明治期]],[[日本政府]][[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link-ja|郡町村制法|郡区町村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设“区”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施[[市制 (日本)|市制]],「行政區劃開始出當時有[[首都]][[京市|京]]等37都市施行。[[二]]束前,日本亦在[[台日占时期|台]]、[[樺太|樺太]]、[[關東州]]等[[大日本帝国#外地|外地]]施市制(如[[台市制]]」),但[[朝日占时期|朝]]沒有施市制,而是以[[府 (行政區劃)|府]]代之。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施[[市制 (日本)|市制]],“行政区划开始出当时有[[首都]][[京市|京]]等37都市施行。[[二]]束前,日本亦在[[台日占时期|台]]、[[樺太|樺太]]、[[关东州]]等[[大日本帝国#外地|外地]]施市制(如[[台市制]]”),但[[朝日占时期|朝]]沒有施市制,而是以[[府 (行政区划)|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改以法做為「」設置的法源依迄今。
[[昭和]]22年(1947年)通《{{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改以法做为“”设置的法源依迄今。


日本自1889年施[[市町村]]制度以,[[日本政府|政府方面]]一直鼓市町村的[[市町村合|合]],其中首要的是合升格市;加上升格成市能多的[[力下放]],所以市的量越越多,町、村的減少。因町、村常被鼓到鄰近的市面,所以在部分的市,[[城]]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有幅遼闊的[[村]]或[[原野]]地
日本自1889年施[[市町村]]制度以,[[日本政府|政府方面]]一直鼓市町村的[[市町村合|合]],其中首要的是合升格市;加上升格成市能多的[[力下放]],所以市的量越越多,町、村的減少。因町、村常被鼓到鄰近的市面,所以在部分的市,[[城]]范围可能不大,但卻有幅遼闊的[[村]]或[[原野]]地


=== 準 ===
=== 準 ===
{{seealso|市町村}}
{{seealso|市町村}}
《{{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是次[[都道府]]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的行政區劃[[町]]、[[村]]同置要有以下件:
《{{link-ja|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是次[[都道府]]的[[地方公共团体]]”,乃第二的行政区划[[町]]、[[村]]同置要有以下件:
# 原上,人口在5以上者。
# 原上,人口在5以上者。
# [[市]]的[[口]]目佔全域的六成以上。
# [[市]]的[[口]]目佔全域的六成以上。
# 事工商的人口必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六成以上。
# 事工商的人口必佔全部劳动人口的六成以上。
#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關條例者。
# 其他符合各[[都道府]]关条例者。


=== 分 ===
=== 分 ===
[[地方分权|地方自治]]限的不同而分個類型:
[[地方分权|地方自治]]限的不同而分个类型: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lang|ja|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有最多的地方自治限。似中的[[副省级城市]]。
* [[政令指定都市]]([[振假名]]:{{lang|ja|せいれいしていとし}}),有最多的地方自治限。似中的[[副省级城市]]。
* [[中核市]](振假名:{{lang|ja|ちゅうかくし}}),有次多的地方自治限。
* [[中核市]](振假名:{{lang|ja|ちゅうかくし}}),有次多的地方自治限。
* [[特例市]](振假名:{{lang|ja|とくれいし}}),有比一般要多的地方自治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除,有之特例市施行特例市」維制。
* [[特例市]](振假名:{{lang|ja|とくれいし}}),有比一般要多的地方自治限。惟此制度已在2015年4月1日起被除,有之特例市施行特例市”维制。
* 市(振假名:{{lang|ja|し}}),有最少的地方自治限。
* 市(振假名:{{lang|ja|し}}),有最少的地方自治限。


== 大 ==
== 大 ==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特市]]({{lang-ko|특별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僅設有1,即首都[[首|首市]]。
* [[特市]]({{lang-ko|특별시}}) - 属于第一级行政仅设有1,即首都[[首|首市]]。
* [[域市 (韓國)|域市]]({{lang-ko|광역시}}) - 屬於第一级行政,人口100置。共有6
* [[广域市 (韩国)|广域市]]({{lang-ko|광역시}}) - 属于第一级行政,人口100置。共有6
* [[特自治市]]({{lang-ko|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的第一行政僅設有1,即[[世宗特自治市|世宗市]]。
* [[特自治市]]({{lang-ko|특별자치시}}) - 最新出的第一行政仅设有1,即[[世宗特自治市|世宗市]]。
* {{link-ko|特定市|특정시}}({{lang-ko|특정시}}) - 屬於第二行政,人口50置。共有15
* {{link-ko|特定市|특정시}}({{lang-ko|특정시}}) - 属于第二行政,人口50置。共有15
* {{link-ko|行政市|행정시}}({{lang-ko|행정시}}) - 屬於第二行政,是特別針對[[州特自治道]]置。共有2,即[[州市]][[西浦市]]。
* {{link-ko|行政市|행정시}}({{lang-ko|행정시}}) - 属于第二行政,是特别针对[[州特自治道]]置。共有2,即[[州市]][[西浦市]]。
* 市({{lang-ko|시}}) - 屬於第二级行政,置[[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人口15置。
* 市({{lang-ko|시}}) - 属于第二级行政,置[[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人口15置。


== 朝民主主人民共和 ==
== 朝民主主人民共和 ==
在[[朝民主主人民共和]],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在[[朝民主主人民共和]],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直市]]({{lang-ko|직할시}}),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僅設有1,即[[平壤|平壤直市]]。
* [[直市]]({{lang-ko|직할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仅设有1,即[[平壤|平壤直市]]。
* [[特市]]({{lang-ko|특별시}}),屬於第一级行政区。有2,即[[先特市]][[南浦特市]]。
* [[特市]]({{lang-ko|특별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有2,即[[先特市]][[南浦特市]]。
* [[特市]]({{lang-ko|특급시}}),屬於第二级行政区,置[[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僅設有1,即[[开城特级市]]。
* [[特市]]({{lang-ko|특급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仅设有1,即[[开城特级市]]。
* 市({{lang-ko|시}}),屬於第二级行政区,置[[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
* 市({{lang-ko|시}}),属于第二级行政区,置[[道 (行政区划)|道]]之下。


== 越南 ==
== 越南 ==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 [[越南中央直市|直市]]({{vie|v=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hn=城庯直中央}}),屬於第一级行政区。共有5
* [[越南中央直市|直市]]({{vie|v=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rung ương|hn=城庯直中央}}),属于第一级行政区。共有5
* [[越南城市列表#省市|省市]]({{vie|v=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hn=城庯直省}}),屬於第二级行政区。共有68
* [[越南城市列表#省市|省市]]({{vie|v=Thành phố trực thuộc tỉnh|hn=城庯直省}}),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共有68
* [[市社]]({{vie|v=Thị trấn|hn=市社}}),市同第二行政,中通常作“縣轄市”,共有50
* [[市社]]({{vie|v=Thị trấn|hn=市社}}),市同第二行政,中通常作“县辖市”,共有50


== 参见 ==
==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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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 [[城市]]
* [[城]]
*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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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列表]]
* [[中國臺灣區鄉鎮列表]]
* [[中国台湾区乡镇列表]]
* [[日本城市列表]]
* [[日本城市列表]]
* [[韩国城市列表]]
* [[韩国城市列表]]
第107行: 第10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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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行政区划]]
* [[中国行政区划]]
* [[香港行政區劃]]
* [[香港行政区划]]
* [[澳行政區劃]]
* [[澳行政区划]]
* [[臺灣行政區劃]]
* [[台湾行政区划]]
* [[日本行政區劃]]
* [[日本行政区划]]
* [[韩国行政区划]]
* [[韩国行政区划]]
* [[朝民主主人民共和行政區劃|朝行政區劃]]
* [[朝民主主人民共和行政区划|朝行政区划]]
* [[越南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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