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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啦, replaced: 東 → 东, 員 → 员, 內 → 内 (14), 參與 → 参与, 國 → 国 (19), 開 → 开 (2), 部隊 → 部队, 參 → 参, 會 → 会 (8), 長 → 长, 軍 → 军 (4), 黨 → 党, 團 → 团, 隊 → 队 (10), 陸 → 陆, 權 → 权 (7), 構 → 构 (2), 關 → 关 (6), 領 → 领 (2), 張 → 张 (3), 來 → 来 (3), 對 → 对, 發 → 发, 體 → 体 (2), 類 → 类, 圖 → 图, 稱 → 称, 區 → 区, 為 → 为 (6), 於 → 于 (2), 數 → 数, 議 → 议 (7), 點 → 点, 維 → 维, 韓 → 韩, 際 → 际, 選 → 选, 後 → 后 (2), 論 → 论 (2), 總 → 总 (10), 統 → 统 (3), 產 → 产, 過 → 过, 現 → 现 (7), 腦 → 脑, 個 → 个, 兩 → 两, 戰 → 战, 釋 → 释, 資 → 资, 當 → 当, 衛 → 卫 (7), 擁 → 拥, 機 → 机 (5), 規 →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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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体制为基础运行。因此,日本是以[[立宪主义]]为基础的国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是以宪法和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为基础运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国家。 |
'''[[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体制为基础运行。因此,日本是以[[立宪主义]]为基础的国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是以宪法和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为基础运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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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论|国民主权]]。<ref name="Constitution">{{cite web |url=http://www.sangiin.go.jp/eng/law/index.htm |title=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publisher=House of Councillors of 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 |date=1946-11-03 |accessdate=2007-03-10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317203812/http://www.sangiin.go.jp/eng/law/index.htm |archivedate=2007-03-17 }}</ref>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 |
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论|国民主权]]。<ref name="Constitution">{{cite web |url=http://www.sangiin.go.jp/eng/law/index.htm |title=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publisher=House of Councillors of 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 |date=1946-11-03 |accessdate=2007-03-10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317203812/http://www.sangiin.go.jp/eng/law/index.htm |archivedate=2007-03-17 }}</ref>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 (日本)|国会]]、[[日本内閣|内阁]]、[[日本裁判所|裁判所]](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制|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君主制|帝制]][[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虚位元首|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日本内閣总理大臣]]为[[政府首脑|国家政府领导人]]及[[自卫队]]的[[总司令|最高指揮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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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国划分为47个都道府县,都道府县中划分出市町村,由这两层地方公共团体担负自治职能([[日本行政 |
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国划分为47个都道府县,都道府县中划分出市町村,由这两层地方公共团体担负自治职能([[日本行政区划]])。所有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都设有各自的作为议事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执行机关的首长(都道府县的知事、市町村长)。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制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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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 |
日本国宪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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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政体 == |
== 日本的政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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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rown Prince Naruhito (2018).jpg|缩略图|右|150px|[[德仁]]<br>[[天皇]](世襲君主): <br>2019年5月1日至]] |
[[File:Crown Prince Naruhito (2018).jpg|缩略图|右|150px|[[德仁]]<br>[[天皇]](世襲君主): <br>2019年5月1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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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Kishida Fumio (2021).jpg|缩略图|右|150px|[[岸田文雄]]<br>[[日本 |
[[File:Kishida Fumio (2021).jpg|缩略图|右|150px|[[岸田文雄]]<br>[[日本内閣总理大臣|内閣总理大臣]]: <br>2021年10月4日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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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体,按照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统治权之所在”这一区分方式,可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态。然而,[[近代]]以来,法西斯国家、政教合一国家、[[军国主义]]的军部独裁国家等等的出现,该区分方法已无法与现实应对。 |
所谓政体,按照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统治权之所在”这一区分方式,可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态。然而,[[近代]]以来,法西斯国家、政教合一国家、[[军国主义]]的军部独裁国家等等的出现,该区分方法已无法与现实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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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 |
[[明治维新]],[[大日本帝国憲法|在二战前的旧宪法]](1889年2月11日公布、1890年11月29日施行、1947年5月3日因全面修订而撤销)下,日本的政体与国体思想一体称为“天皇亲政的神权国家(源自[[国体]]明徵声明,反対[[天皇机关說]])”,是[[君主制]]国家。由于作为统治主体的君主的存在,被统治的客体就不称为国民,而应称为臣民。因而,旧宪法体现了统治主体的天皇和被统治的客体臣民的关系。现在的日本规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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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宪法规定了天皇是“在国政上没有任何权力”的象征 |
# 现行宪法规定了天皇是“在国政上没有任何权力”的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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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制 == |
== 国家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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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Kokkaigijido.jpg|右|缩略图|位于东京的[[国会议事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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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国制(国家的形态)是[[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国)还是[[共和制]](共和国),对此的讨论至今不息。 |
日本的国制(国家的形态)是[[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国)还是[[共和制]](共和国),对此的讨论至今不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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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日本共和制的最大根据是作为君主的[[天皇]]没有任何参与国政的权力。目前,行使政治权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选出来的人为中心构成的,并采用共和制的体制。另外,从法律上看,总理大臣公选制与选举总统的共和制几乎没有分别。由此可见日本是采用共和制的共和国。 |
另一方面,日本共和制的最大根据是作为君主的[[天皇]]没有任何参与国政的权力。目前,行使政治权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选出来的人为中心构成的,并采用共和制的体制。另外,从法律上看,总理大臣公选制与选举总统的共和制几乎没有分别。由此可见日本是采用共和制的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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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术上看,日本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立宪君主国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释也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参议院内阁委员会的内阁法制局长官答辩)。当然,不是[[大日本帝 |
从学术上看,日本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立宪君主国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释也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参议院内阁委员会的内阁法制局长官答辩)。当然,不是[[大日本帝国憲法]](明治宪法)赋予天皇的总揽统治权那种意义下的君主立宪制。然而,有人认为立宪君主这一称谓具有复古的企图而加以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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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治 == |
== 国家政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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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Politics Under Constitution of Japan 02.png|缩略图|400px|日本 |
[[File:Politics Under Constitution of Japan 02.png|缩略图|400px|日本国憲法下的统治机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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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日本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被赋予的政治上的权力是最大的。但是,宪法赋予了内阁提交法案的权力,国会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内阁提出来的,因此实际上内阁的权限是最大的,所谓行政国家现象非常显著。另外,内阁提出的法案是内阁下属行政组织所制作,因此又可以说行政组织的干部职员。 |
宪法规定[[日本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被赋予的政治上的权力是最大的。但是,宪法赋予了内阁提交法案的权力,国会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内阁提出来的,因此实际上内阁的权限是最大的,所谓行政国家现象非常显著。另外,内阁提出的法案是内阁下属行政组织所制作,因此又可以说行政组织的干部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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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 |
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类似今日三权分立的司法院大法官职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而法院对于国会、内阁的判断一般持司法保守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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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制度 === |
=== 政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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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 |
日本是一个[[议会制|内閣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国宪法]]为基礎,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日本内閣总理大臣|内閣总理大臣]]和各省[[国务大臣]]组成的[[日本内閣|内閣]]。总理大臣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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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89年起,日本是一 |
自1889年起,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当时的憲法为《[[大日本帝国憲法]]》,又称[[明治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是国民团结的象征,对政府不具有干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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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立法机关包括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475席的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日本 |
日本的立法机关包括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475席的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日本内閣总理大臣|内閣总理大臣]]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参议院拥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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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政治问题 == |
== 主要政治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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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自卫队 === |
=== 日本自卫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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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自卫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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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 |
根据[[日本国憲法第九条]],日本永远放弃战争的和平主义原则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同时为了灵活参与国际事务“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写进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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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4年7月1日,最初它是一个"警察予備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4年7月1日,最初它是一个"警察予備队",后来是"保安队",[[自卫队]]([[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实际上是日本[[陆军]]、[[海军]]、[[空军]])被有效地建立为日本[[军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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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日本决定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在[[柬埔寨]]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维和行动]]。2004年又曾派遣部 |
1993年,日本决定派遣[[自卫队]]参加[[联合国]]在[[柬埔寨]]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维和行动]]。2004年又曾派遣部队往[[伊拉克]]参与维和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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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日本在[[海湾战争]]期间没有出兵,在战争结束后派出6艘船只前往海湾地区扫雷; |
1991年:日本在[[海湾战争]]期间没有出兵,在战争结束后派出6艘船只前往海湾地区扫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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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03年7月至8月:两架C-130运输机运送160顶帐蓬和救灾物质到约旦; |
2003年3月,2003年7月至8月:两架C-130运输机运送160顶帐蓬和救灾物质到约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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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两架运输机运送救灾物 |
2003年12月:两架运输机运送救灾物资到伊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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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憲 |
=== 改憲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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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平成 |
自平成时代以来,有关[[日本国憲法]]修改的议论活躍,引起中韩两国社会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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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 |
[[同盟国军事佔领日本|同盟国军事佔领]]下现行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修改了[[大日本帝国憲法]],1947年5月3日施行以来,日本国内一直存在修改憲法的议论。不少保守派政治家主张,因为现行憲法是美国草擬的,沒有正统性。但长期以来,日本社会大多不重视憲法修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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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05年[[自由民主党 (日本)|自由民主党]]在建 |
但是,2005年[[自由民主党 (日本)|自由民主党]]在建党50周年之际发表了憲法修改草案以后,不少人开始关心憲法修改问题。时任自由民主党总裁兼总理大臣[[安倍晉三]]主张于任期内修改现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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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改憲 |
日本改憲问题的要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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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国家元首]]的明定:现行憲法上沒有国家元首的规定([[天皇]]是'''象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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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
# [[自卫队]]的地位:因为现行憲法禁止拥有[[军队]],法律上自卫队的地位很曖昧。(更有人主张恢复[[军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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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人 |
# 新[[人权]]的明定:现行憲法上沒有[[环境权]]、[[隱私权]]、情报公开请求权、[[知识产权]]等明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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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治机构改革:总理大臣公选制/国会改革/法院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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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憲法是所謂“硬性憲法”。为了修改憲法,需要滿足“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赞成”及“过半数公民之赞成”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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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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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内閣総理大臣]] |
* [[日本内閣総理大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