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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即是在朝廷上以荊 |
'''廷杖''',即是在朝廷上以荊条或竹板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懲罚,[[东汉]]、[[隋朝]]等都有廷杖的记录,[[朱国桢]]认为廷杖最早始于唐朝<ref>[[朱国桢]]《涌幢小品》:“廷杖始于唐玄宗时……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臥床数月,而后得癒。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ref>,明朝以前各代的廷杖只是皇帝偶而动怒,即兴所为,到了明朝便逐渐形成制度,成为皇帝常用的懲罚朝臣的手段<ref>王永宽《中国古代酷刑》,云龙出版社,第188-199頁</ref>,惟非刑科[[給事中]]僉签[[驾帖]],则不得杖耳<ref>李清《三垣笔记》上:“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決,必锦衣卫送驾帖至科,俟籤押持去。予初谓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归,见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应杖官已解衣置地。予问何待,答曰:『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然后知此为封駁设也。今仅作承行耶!予召数老书手问封駁云何,皆云不知。</ref>。笞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以上皆以荊为之,长俱三尺五寸。<ref>《欽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彙编祥刑典》;明朝丘濬《大学衍义补》</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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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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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 === |
=== 明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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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 |
《[[太平御览]]》卷650引《[[后汉纪]]》记载,[[汉明帝]]时期“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隋书·刑法志》则说,[[隋文帝]]“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明朝的廷杖始于[[朱元璋]],但有纪录者仅[[茹太素]],明朝前期建文、永乐、洪熙、宣德皆无廷杖纪录,明英宗廷杖数位卷入明景帝间政治斗争的大臣,尔后憲宗、正德、嘉靖,因大礼议及出巡被阻等君臣争执,曾大规模施行廷杖,天启朝魏忠贤把持朝政,则动用过三次廷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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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刑的是[[锦衣卫]]的校尉,监刑的是[[司礼监]][[太监]]。“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罪。』后羣臣罣误许以俸偿始此。”正德元年(1506年),[[刘瑾]]逐[[刘健]]、[[谢迁]],激起士人共憤,給事中[[艾洪]]、南京給事中[[戴銑]]、御史[[薄彦徽]]等二十一人,或独自具名,或几人联名,上疏请求保留刘、谢二人。最后皇帝将这二十一人全部逮捕,各廷杖三十。戴銑死于杖下,蒋欽三次被杖,三天后死在獄中。正德十四年(1519年),以諫止南巡,廷杖[[舒芬]]、黃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ref name="自动生成1">《[[明史]]·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ref>天启时,太监[[王体乾|王体-{乾}-]]奉赦大审,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悅魏忠贤。于是万燝、吴裕中斃于杖下,台省力争不得。<ref name="自动生成1" />熹宗时魏忠贤掌权,[[刘业]]、[[杨玉珂]]、工部郎中[[万燝]]等七十多人,轮番猛批魏忠贤。其中[[万燝]]曰:“忠贤尽窃大权,生杀予夺,在其掌握。致内廷外朝,止知有忠贤,不知有陛下。豈可一日尚留左右。”魏忠贤大怒,廷杖万燝一百,四天后,万燝死去,御史[[吴裕]]也被活活打死。[[天启]]二年,[[文震孟]]上疏指[[明熹宗]]是傀儡,[[魏忠贤]]见疏大怒,欲杖八十,后以流放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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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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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廷杖 |
清朝廷杖较明朝少见,多半以奏疏不当或犯圣違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大逆条例论。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珍妃]]遭到了“褫衣廷杖”,在清朝历史上,皇妃遭受廷杖是第一次<ref>阎崇年《清十二帝疑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0頁</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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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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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森]] |
[[孟森]]说:“至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榮,终身傾慕,此犹太祖以来,与臣下争意气不与臣下争是非所养成之美俗。”<ref>《[[明史讲义]]》</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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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宇]] |
[[黃仁宇]]评说:“有的人卻正好把这危险看成表现自己刚毅正直的大好机会,即使因此而犧牲,也可以博得舍生取义的美名而流芳百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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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
==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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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肉刑]] |
[[Category: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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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 |
[[Category:中国古代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