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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79年、1980年修正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其他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是
该[[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正,最近修正于2018年。
== 历史背景 ==
1980年代初,[[中共中央]][[拨乱反正]]逐渐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而当时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许多不适宜内容,于是[[修宪]]成为迫切需求。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
▲1980年代初,[[中共中央]][[拨乱反正]]逐渐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而当时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文革中制定,其中含有许多不适宜内容,于是[[修宪]]成为迫切需求。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俗称“8.18讲话”),向全国人大提出全面修宪建议,强调:1)宪法应当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要体现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4)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ref name=":1" />
经历2年多的修订,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宪法。该宪法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五四宪法]]的基础上,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ref name="宪法">{{cite book|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ate=2004-03-14|publisher=中国法制出版社|location=北京|isbn=9787509358078|edition=2014年1月1日第一版|ur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accessdate=2017-06-16|
*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文革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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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职务,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国家主席单独行使的职权都是礼节性或象征性的,成为[[虚位元首]];
*不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务会议|最高国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
*废除七五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一个
=== 修正案 ===▼
==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
1988年,宪法修正以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ref>私营经济入宪过程,可参阅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北京日报]];或者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ref>,允许[[私营|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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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为顺应形势发展<ref>此次修宪背景,可参阅近年[[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参阅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ref>,[[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正。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
2004年,宪法再度修正。除将[[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外,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人大决定宣布紧急状态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将[[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序言,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新修进宪法的正文中,同时建议从宪法中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副主席]]“[[任期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修正案。<ref>{{Cite web|title=
▲==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议会制]],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可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人大通过。军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司法部门、检察部门独立于行政部门,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 参见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日]]: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五四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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