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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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 ==
== 历史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通常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区)委员会”,简称“政协××省(××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区)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区)政协”<ref name=cppcc>{{Cite web|url =http://www.cppcc.gov.cn/2011/09/26/ARTI1317001118843673.shtml |title=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date=2011-09-26|publisher=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archive-date=2020-11-04|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04123505/http://www.cppcc.gov.cn/2011/09/26/ARTI1317001118843673.shtml|dead-url=no}}</ref>。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通常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区)委员会”,简称“政协××省(××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区)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县、××自治县、××旗、××市××区)政协”<ref name=cppcc>{{Cite web|url =http://www.cppcc.gov.cn/2011/09/26/ARTI1317001118843673.shtml |title=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date=2011-09-26|publisher=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ref>。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最早的组织依据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五章“地方委员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立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或批准之。”此外,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ref>{{Cite web |url =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36.htm |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date = 2000-12-10 |publisher = 中国人大网|archive-date = 2020-07-17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717160133/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36.htm |dead-url = no }}</ref>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最早的组织依据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五章“地方委员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立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的组织条例,由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或批准之。”此外,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指导地方民主统一战线的工作”。<ref>{{Cite web |url =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4236.htm |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date = 2000-12-10 |publisher = 中国人大网}}</ref>


1950年6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其中规定“人民政协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省、市地方委员会,在普选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各大行政区成立协商委员会时,亦适用上列各项决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于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依照人民政协组织法,全国委员会得在各该地设立全国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此外其中还规定了全国委员会与省、市协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ref>{{Cite web |url =http://www.cppcc.gov.cn/2011/09/21/ARTI1316592723959978.shtml |title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publisher =人民日报|archive-date =2020年11月4日|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04175524/http://www.cppcc.gov.cn/2011/09/21/ARTI1316592723959978.shtml|dead-url =no}}</ref>。
1950年6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其中规定“人民政协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省、市地方委员会,在普选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各大行政区成立协商委员会时,亦适用上列各项决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于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依照人民政协组织法,全国委员会得在各该地设立全国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此外其中还规定了全国委员会与省、市协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ref>{{Cite web |url =http://www.cppcc.gov.cn/2011/09/21/ARTI1316592723959978.shtml |title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publisher =人民日报}}</ref>。


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它们的任务是: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推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协商和进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其他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此外还规定了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原则、组织方式、组成、全体会议及其职权、工作机构等<ref>{{Cite web |url = http://www.cppcc.gov.cn/2011/09/06/ARTI1315304517625179.shtml |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date = 2011-09-06 |publisher = 中国政协网|archive-date = 2020-11-01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01084443/http://www.cppcc.gov.cn/2011/09/06/ARTI1315304517625179.shtml |dead-url =no }}</ref>。
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它们的任务是: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推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协商和进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其他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此外还规定了地方委员会的组织原则、组织方式、组成、全体会议及其职权、工作机构等<ref>{{Cite web |url = http://www.cppcc.gov.cn/2011/09/06/ARTI1315304517625179.shtml |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date = 2011-09-06 |publisher = 中国政协网}}</ref>。


1954年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发展起来。195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政协地方委员会358个;1958年6月增加到911个。1966年达到1000多个。[[文革]]时期,政协工作停滞,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工作也陷于停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政协工作恢复并发展<ref name=cppcc/><ref name=rmwzl>{{Cite web|url =http://www.people.com.cn/item/zgjgk/jj/zxjj.html|title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ate =2000-03-17|publisher =人民网|archive-date =2020-11-04|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04161124/http://www.people.com.cn/item/zgjgk/jj/zxjj.html|dead-url =no}}</ref>。
1954年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发展起来。195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政协地方委员会358个;1958年6月增加到911个。1966年达到1000多个。[[文革]]时期,政协工作停滞,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工作也陷于停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政协工作恢复并发展<ref name=cppcc/><ref name=rmwzl>{{Cite web|url =http://www.people.com.cn/item/zgjgk/jj/zxjj.html|title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ate =2000-03-17|publisher =人民网}}</ref>。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其中进一步规定了地方委员会的设立及职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ref name=cppcc/><ref>{{Cite web |url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83584 |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2年)|publisher = 法律图书馆|accessdate = 2017-03-10|archive-date = 2020-07-21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721020822/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83584 |dead-url = no }}</ref>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其中进一步规定了地方委员会的设立及职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ref name=cppcc/><ref>{{Cite web |url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83584 |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2年)|publisher = 法律图书馆|accessdate = 2017-03-10}}</ref>


1993年3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1994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作了同样规定<ref name=cppcc/>。
1993年3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1994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作了同样规定<ref name=cp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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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
== 工作 ==
根据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地方委员会作了详细规定<ref name=ellsi>{{Cite web|url = http://www.cppcc.gov.cn/2011/09/14/ARTI1315980170869872.shtml|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04年)|author = |date = 2011-09-14|publisher = 中国政协网|language = |accessdate = |quote = |archive-date = 2020-11-01|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1101084454/http://www.cppcc.gov.cn/2011/09/14/ARTI1315980170869872.shtml|dead-url = no}}</ref>。
根据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地方委员会作了详细规定<ref name=ellsi>{{Cite web|url = http://www.cppcc.gov.cn/2011/09/14/ARTI1315980170869872.shtml|title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04年)|author = |date = 2011-09-14|publisher = 中国政协网|language = |accessdate = |quote = }}</ref>。


第一章“工作总则”中的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ref name=ellsi/>
第一章“工作总则”中的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ref name=ell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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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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