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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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业务上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业务上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组织上级=[[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br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织上级=[[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br>[[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共上级=[[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中共上级=[[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中共本级=中国共产党北海海事法院党组
|中共本级=中国共产党北海海事法院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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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 沿革 ==
1997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法[1997]145号):同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设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归[[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f name=lishi>{{Cite web |url=http://www.bhhsfy.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bhhs_32/fyls_1404/ |title=法院历史,北海海事法院,于2015-04-04查阅 |accessdate=2015-04-03 |||}}</ref>
1997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法[1997]145号):同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设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归[[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f name=lishi>{{Cite web |url=http://www.bhhsfy.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bhhs_32/fyls_1404/ |title=法院历史,北海海事法院,于2015-04-04查阅 |accessdate=2015-04-03 }}</ref>


199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法[1999]123号),规定“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f name=lishi/>
199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法[1999]123号),规定“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属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f name=lishi/>


1999年8月19日,北海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04年4月18日,北海海事法院审判综合楼落成典礼举行。<ref name=lishi/>北海海事法院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依照职权对其干部、人事、经费、业务进行管理。<ref name=jianjie>{{Cite web |url=http://www.bhhsfy.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bhhs_32/jgszjzn_2706/ |title=机构设置及职能,北海海事法院,于2015-04-04查阅 |accessdate=2015-04-03 |||}}</ref>
1999年8月19日,北海海事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04年4月18日,北海海事法院审判综合楼落成典礼举行。<ref name=lishi/>北海海事法院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依照职权对其干部、人事、经费、业务进行管理。<ref name=jianjie>{{Cite web |url=http://www.bhhsfy.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bhhs_32/jgszjzn_2706/ |title=机构设置及职能,北海海事法院,于2015-04-04查阅 |accessdate=2015-04-03 }}</ref>


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74号文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
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74号文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
*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 “四、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大连)、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ref>{{Cite web |url=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cfjs/200303/20030300055631.shtml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03-11 |accessdate=2015-04-03 |||}}</ref><ref>陈承帼,海事案件管辖视角下的我国海事法院的撤并,学术论坛2007年第7期</ref>
* “四、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大连)、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ref>{{Cite web |url=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cfjs/200303/20030300055631.shtml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03-11 |accessdate=2015-04-03 }}</ref><ref>陈承帼,海事案件管辖视角下的我国海事法院的撤并,学术论坛2007年第7期</ref>


== 管辖 ==
== 管辖 ==
第67行: 第67行:
* 曾艳(2011年9月2日-)<ref name=lishi/>
* 曾艳(2011年9月2日-)<ref name=lishi/>


== 知名案例 ==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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