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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_book_chapter=1998年第46号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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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ed_by= [[贝理雅]]为首工党政府 |
|introduced_by= [[托尼·布莱尔|贝理雅]]为首工党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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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itorial_extent=英国, 除第25章 (证人和文件:罪行) 只适用于苏格兰 |
|territorial_extent=英国, 除第25章 (证人和文件:罪行) 只适用于苏格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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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_assent= 1998年11月19日 |
|royal_assent= 199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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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cement=1998年11月19日至2000年4月1日分阶段生效。<ref>{{Cite web |url=http://www.opsi.gov.uk/acts/acts1998/ukpga_19980046_en_10#pt6-pb4-l1g130 |title=Section 130. |accessdate=2013-01-30 |
|commencement=1998年11月19日至2000年4月1日分阶段生效。<ref>{{Cite web |url=http://www.opsi.gov.uk/acts/acts1998/ukpga_19980046_en_10#pt6-pb4-l1g130 |title=Section 130. |accessdate=2013-01-30 }}</ref><ref>{{Cite web |url=http://www.opsi.gov.uk/si/si1998/19983178.htm |title=Scotland Act 1998 (Commencement) Order 1998 |accessdate=2013-01-30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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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dments=[[2004年苏格兰议会(选区)法令]]<br>[[2005年憲政改革法令]]<br>[[2012年苏格兰法令]] |
|amendments=[[2004年苏格兰议会(选区)法令]]<br>[[2005年憲政改革法令]]<br>[[2012年苏格兰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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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政治}} |
{{苏格兰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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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苏格兰法令'''(1998 c.46)是[[英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成文法,就有关苏格兰自治事宜及重新建立[[苏格兰议会|地方议会]]为依据。 |
'''1998年苏格兰法令'''(1998 c.46)是[[英国议会|英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成文法,就有关苏格兰自治事宜及重新建立[[苏格兰议会|地方议会]]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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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法令曾由以下法令修订: |
随后该法令曾由以下法令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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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行: | 第32行: | ||
== 内容及历史 == |
== 内容及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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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1997年就苏格兰自治问题举行的[[1997年苏格兰憲政公投|公投]]获通过,英国政府于同年12月17日提出成立苏格兰议会及地方政府的法案,英国国会在1998年1月开始二读审议,于同年11月17日通过法令<ref>{{Cite web |url=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199798/ldhansrd/vo981117/text/81117-20.htm#81117-20_head0 |title=上议院最后辩论 |accessdate=2013-01-31 |
因应1997年就苏格兰自治问题举行的[[1997年苏格兰憲政公投|公投]]获通过,英国政府于同年12月17日提出成立苏格兰议会及地方政府的法案,英国国会在1998年1月开始二读审议,于同年11月17日通过法令<ref>{{Cite web |url=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199798/ldhansrd/vo981117/text/81117-20.htm#81117-20_head0 |title=上议院最后辩论 |accessdate=2013-01-31 }}</ref>,两日后(11月19日)获英女皇[[伊丽莎白二世]]御准生效<ref>{{Cite web |url=http://www.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199798/cmhansrd/vo981119/debtext/81119-05.htm#81119-05_head1 |title=皇家象征性御准 |accessdate=2013-01-31 }}</ref>。苏格兰于1999年5月举行第一次选举并于同年7月1日赋予议会及地方政府在该法令中载明之完全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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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令赋予建立该议会的法律依据,并规定议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及法则;<ref>该法令第1至18章</ref>及为议会内部运作设条文规范<ref>该法令第19至27章,第39至43章</ref>(即使部分法律上疑义仍交由议会自行定讞),该法令亦载述议会议事程序和经[[英女皇]]御准后通过成为成文法等立法事宜。<ref>该法令第28至36章</ref>该法令亦特别强调[[国会|英国国会]]对苏格兰通过的其他法令仍然有效,不会因苏格兰议会的地位而有所改变<ref>该法令第28章(7项)</ref>,从而维护传统上的'''“国会主权原则”(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即具法律、政治最高权力的英国国会拥有对苏格兰的主权。 |
这部法令赋予建立该议会的法律依据,并规定议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及法则;<ref>该法令第1至18章</ref>及为议会内部运作设条文规范<ref>该法令第19至27章,第39至43章</ref>(即使部分法律上疑义仍交由议会自行定讞),该法令亦载述议会议事程序和经[[英女皇]]御准后通过成为成文法等立法事宜。<ref>该法令第28至36章</ref>该法令亦特别强调[[国民议会|英国国会]]对苏格兰通过的其他法令仍然有效,不会因苏格兰议会的地位而有所改变<ref>该法令第28章(7项)</ref>,从而维护传统上的'''“国会主权原则”(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即具法律、政治最高权力的英国国会拥有对苏格兰的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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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明令设立[[苏格兰行政院]]作为制订和实施有关权力下放事务政策执行机构<ref>该法令第44章</ref>;现时该名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称。其意义有二:一、代表苏格兰议会选出的数位问责议员组成的地方政府;二、形容支援苏格兰地方政府在最高机构工作的英国政府公务员团队。苏格兰政府由[[苏格兰首席大臣|首席大臣]]领导,其担任者是由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英国君主委任:然后,首席大臣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次官人选包括[[苏格兰检察总长|检察总长]]和[[苏格兰副检察长|副检察长]]。 |
该法令明令设立[[苏格兰行政院]]作为制订和实施有关权力下放事务政策执行机构<ref>该法令第44章</ref>;现时该名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称。其意义有二:一、代表苏格兰议会选出的数位问责议员组成的地方政府;二、形容支援苏格兰地方政府在最高机构工作的英国政府公务员团队。苏格兰政府由[[苏格兰首席大臣|首席大臣]]领导,其担任者是由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英国君主委任:然后,首席大臣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次官人选包括[[苏格兰检察总长|检察总长]]和[[苏格兰副检察长|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