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小 (机器人:自动替换格式;整理源码) |
(→现存一院制的国家或地区: (Edit via IPE))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第23行: | 第23行: | ||
!备注 |
!备注 |
||
|--valign="top" |
|--valign="top" |
||
|{{flag|中华民国}}|| |
|{{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共和国]]<br>[[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br> |
|||
|“[[立法院]]”||[[单一制]]||之前与“[[国民大会]]”及“[[监察院]]”同为“立法机关”,“监察院”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立法院”同意及[[任务型国民大会|冻结“国民大会”]]后,“立法院”成为唯一立法机关。 |
|||
|--valign="top" |
|||
|{{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共和国]]<br>[[一党执政]]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一制]]|| 常设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设咨询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后者类似两院的上议会,但无实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一制]]|| 常设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设咨询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后者类似两院的上议会,但无实权。 |
||
|--valign="top" |
|--valign="top" |
||
第36行: | 第32行: | ||
||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单一制]]||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 |
||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单一制]]||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 |
||
|--valign="top" |
|--valign="top" |
||
|{{flag|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共和制 |
|{{flag|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共和制]] |
||
|| [[最高人民会议]]||[[单一制]]||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立法首脑,同时也是[[朝鲜宪法]]法律规定上的[[国家元首]]。 |
|| [[最高人民会议]]||[[单一制]]||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立法首脑,同时也是[[朝鲜宪法]]法律规定上的[[国家元首]]。 |
||
|--valign="top" |
|--valign="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