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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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中华民国}}||[[立法院]]||[[半总统制]]
|{{flag|中华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共和国]]<br>[[人民代表大会]]
<br>
|“[[立法院]]”||[[单一制]]||之前与“[[国民大会]]”及“[[监察院]]”同为“立法机关”,“监察院”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立法院”同意及[[任务型国民大会|冻结“国民大会”]]后,“立法院”成为唯一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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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共和国]]<br>[[一党执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一制]]|| 常设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设咨询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后者类似两院的上议会,但无实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一制]]|| 常设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设咨询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后者类似两院的上议会,但无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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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单一制]]||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
||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单一制]]||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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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共和制]]<br>[[一党执政]]
|{{flag|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共和制]]
|| [[最高人民会议]]||[[单一制]]||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立法首脑,同时也是[[朝鲜宪法]]法律规定上的[[国家元首]]。
|| [[最高人民会议]]||[[单一制]]||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立法首脑,同时也是[[朝鲜宪法]]法律规定上的[[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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