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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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ref>现行《[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Wayback|url=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9.htm |date=20110519161057 }}》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七条、《[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rdzd/64652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Wayback|url=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rdzd/646528.htm |date=20200320022742 }}》第二条</ref>。依照现行[[八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ref>现行《[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Wayback|url=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9.htm |date=20110519161057 }}》的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和六十一条,及《[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Wayback|url=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1.htm |date=20110519162519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ref>。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ref>现行《[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七条、《[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rdzd/64652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条</ref>。依照现行[[八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ref>现行《[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和六十一条,及《[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ref>。


== 由 ==
== 由 ==
{{参见|第十三人民代表大代表名}}
{{参见|第十三人民代表大代表名}}
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代表大和地方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f>《[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Wayback|url=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32.htm |date=20190821181947 }}》第四章第十六条</ref>。
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代表大和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ref>《[http://www.jincao.com/fa/01/law01.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四章第十六条</ref>。


人大任期屆滿兩個月以前,[[全人大常委]]必完成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人大常委以全體組成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可以推遲選舉,延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一年,必完成下人大代表的選舉。全人大會議每年行一次,由全人大常委召集。如果全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可以臨時召集全人大會議
人大任期届满两个月以前,[[全人大常委]]必完成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況,由全人大常委以全体组成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可以推遲选举,延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一年,必完成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全人大会议每年行一次,由全人大常委召集。如果全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可以临时召集全人大会议


=== 中国大陆地区代表选举 ===
=== 中国大陆地区代表选举 ===
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代表大和地方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混合选举制度。[[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省]]、[[自治]]和[[直市]]的全人大代表,由相人民代表大會間選舉產生。
根据《[[中人民共和人民代表大和地方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混合选举制度。[[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省]]、[[自治]]和[[直市]]的全人大代表,由相人民代表大会间选举产生。


===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选举 ===
===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选举 ===
{{参见|香港特行政人民代表大代表}}
{{参见|香港特行政人民代表大代表}}
[[港人大代表|香港特行政]]、[[澳人大代表|澳行政]]的全人大代表,由在[[香港]][[特行政]]、[[澳行政]]中的中公民生。
[[港人大代表|香港特行政]]、[[澳人大代表|澳行政]]的全人大代表,由在[[香港]][[特行政]]、[[澳行政]]中的中公民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 ====
====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 ====
全国人大的36名港区人大代表由“港区人大选举会议”选举产生,該選舉會議的成员由上一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上一、本行政官本人及其[[選舉員會 (香港)|選舉員會]]委其中的中公民所成。
全国人大的36名港区人大代表由“港区人大选举会议”选举产生,该选举会议的成员由上一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上一、本行政官本人及其[[选举员会 (香港)|选举员会]]委其中的中公民所成。


该选举会议由[[全人民代表大員會]]在主持召开,并根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选举其会议主席团以及常务主席(多由港区行政长官出任)。
该选举会议由[[全人民代表大员会]]在主持召开,并根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选举其会议主席团以及常务主席(多由港区行政长官出任)。


主席团确定提名时间和选举时间,选举会议成员将在提名时间截止前进行提名。有意参选的人需取得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的提名方可成为“候选人”,若候选人人数较多则需进行预选从而决出“正式候选人”以保证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进行[[差额选举]]。也就是说,选举会议主席团应至多保留54名正式候选人进行最终港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主席团确定提名时间和选举时间,选举会议成员将在提名时间截止前进行提名。有意参选的人需取得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的提名方可成为“候选人”,若候选人人数较多则需进行预选从而决出“正式候选人”以保证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进行[[差额选举]]。也就是说,选举会议主席团应至多保留54名正式候选人进行最终港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最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若过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数获多者胜利。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结果并将选举出的36名港区人大代表以及数名充委向[[全人民代表大員會代表查委員會]]提出报告以确认代表资格,而后正式公布代表名单。
最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若过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数获多者胜利。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结果并将选举出的36名港区人大代表以及数名充委向[[全人民代表大员会代表查委员会]]提出报告以确认代表资格,而后正式公布代表名单。


=== 台湾省代表选举 ===
=== 台湾省代表选举 ===
{{参见|全人民代表大省代表}}
{{参见|全人民代表大省代表}}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台湾是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台湾地区并未实际属于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台湾省代表暂时选举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该协商选举会议由122人组成,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13名[[全人民代表大省代表]]成员,剩余的又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这120多位代表的至少一方父母为台湾地区籍,主要生活、学习或经商于大陆地区,这122个代表在所有的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省级行政区有拥有代表的配额。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台湾是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台湾地区并未实际属于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台湾省代表暂时选举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该协商选举会议由122人组成,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13名[[全人民代表大省代表]]成员,剩余的又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这120多位代表的至少一方父母为台湾地区籍,主要生活、学习或经商于大陆地区,这122个代表在所有的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省级行政区有拥有代表的配额。


=== 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 ===
=== 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 ===
[[中人民解放]]全人大代表,由各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分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中人民解放]]全人大代表,由各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分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配方案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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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
== 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ref>《[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rdzd/64652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Wayback|url=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rdzd/646528.htm |date=20200320022742 }}》第二章,及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有<ref>《[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rdzd/64652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章,及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f>:
# 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 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 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 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第120行: 第120行:


== 义务 ==
== 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ref>《[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Wayback|url=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1.htm |date=20110519162519 }}》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re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ref>《[http://www.npc.gov.cn/pc/xwzx_2/xgfl/2008-01/30/content_139163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ref>:
#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 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138行: 第138行: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 知名全国人大代表 ==
* [[申纪兰]](女,[[全国劳动模范]],第一至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 [[帕巴拉·格列朗杰]](第十一世[[帕巴拉活佛]],第二至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八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三至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Reflist|30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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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 ==
== 参见 ==
* [[国民大会代表]]
* [[国民大会代表]]
第154行: 第149行: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外部連結 ==
== 外部链接 ==
* [http://npc.people.com.cn/ 中国人大新闻]{{Wayback|url=http://npc.people.com.cn/ |date=20201126013243 }}
* [http://npc.people.com.cn/ 中国人大新闻]
* [http://www.npc.gov.cn/ 中国人大网]{{Wayback|url=http://www.npc.gov.cn/ |date=20060406073803 }}
* [http://www.npc.gov.cn/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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