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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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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运使'''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元朝始置,专设于两淮、两浙、福建等产盐各省。 明清朝沿用,明朝在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等处设[[都转盐运使司]]。[[清朝]]时,[[品等]]为[[清朝官职表|从三品]]。该官职名为统辖地方盐务的官员,设于[[都转盐运使司]]。该官职属于专任的[[技术官僚]],下设分司、[[提举司]]、[[盐课司]]。[[民国初年]]仍设盐运使,属[[盐务署]]。1937年,盐运使公署改组为[[盐务管理局]],该官职废除。 盐运使秩从三品,可由各省[[知府]]升任,聽命于管理盐政之[[督撫]]。全国盐运使主要设于产盐的省份,共有盐运使7人,即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宣统二年由盐茶道改设)、奉天(宣统二年增设)各1人。清初所设河东盐运使,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裁;福建盐运使,于雍正四年(1726)改为盐法道。盐运使掌督察场民生计,商人行息,适时平其盐价,管理水陆输运。盐运使官署称为“都转盐运使司”,其下设有经历(从七品)、知事(从八品)、巡检(从九品)、[[库大使]](正八品)等职官。 盐法道秩正四品,其职权与盐运使相同。全国共设盐法道13人,分别为山西、福建、云南、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广西、四川、河南各1人,甘肃2人。盐法道属员有经历、巡检等官,其品秩、职掌与盐运使司属官相同;其不设属员的省份,则以运同(从四品)、运副(从五品)、运判(从六品)及课大使等兼理其事,此外在一些省份还设有盐课提举司提举、监掣同知及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等官员<ref>李理著.清朝官制与服饰.辽宁民族出版社,2009.01.第129頁</ref>。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 外部链接 == [[Category:盐官]] [[Category:清朝盐运使| ]] [[Category:清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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