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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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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中法'''又称'''开中'''或'''开中制''',是[[明朝]]为鼓励[[商人]]运输[[糧食]]至边塞,以换取[[盐引]],以给予贩卖[[食盐]]的资格。 开中法类似于北宋的[[折中法]],但又有稍许不同<ref>[[陆深]]《[[燕闲录]]》:“[[沈存中]]《[[梦溪笔谈|笔谈]]》,载[[兵部员外郎]][[范祥]]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ref>。[[洪武]]三年开始的举措<ref>《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辛巳: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ref>。洪武四年(1371年)始定“中盐例”,规定五石[[粮食]]可向朝廷换取二百斤的[[盐引]]。盐商因长途运粮耗费巨大﹐就在边区雇佣开垦田地﹐直接生产粮食﹐再换取盐引﹐称之“商屯”。后来不限于糧食,[[布料]]、[[银两]]、[[马匹]]等皆可换取盐引。 开中法可以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驟,边商进行报中﹐用[[糧食]]向[[政府]]换取[[盐引]];内商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水商进行市易,将盐运到指定地点进行销售。明朝中叶后﹐开中法弊端甚多,出现“占窩”的现象﹐意指豪族以纳糧佔有盐引﹐然后賤买贵卖,严重破坏了开中制度。[[弘治]]时,遂以[[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折色法]],但开中法并未废除,一直沿用至明末<ref>《[[明实录]]·附录·崇祯长编》卷31,三年二月丙辰:盐引开中犹昔也……行之内地,商盐多壅,引价日稽,绝不能如昔年之朝中夕支,盐疏利倍。</ref><ref>《[[明世宗实录]]》卷24,[[嘉靖]]二年三月丙辰:盖本商自纳,每引计银一两;各边开中,每引止银八钱。况正盐母也,余盐子也。正盐守支搬运,候久费多,故愿中者少。余盐勘合一到,即时支赏,故愿中者多。今若舍母求子,余盐无自而积矣。请……嗣后申明前例,令本商自纳余盐之价,慎勿开中……上是之,敕余盐存留纳价,输部济边。</ref>。 == 参见 == * [[晋商]] == 注释 == {{reflist}} == 参考书目 == * 《大明会典》卷三十四 * 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 * 赖建誠:《边镇糧餉:明朝中后期的边防费与国家财政危机,1531-1602》(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明朝历史事件}} {{明朝历代盛世}} [[Category:明朝经济]] [[Category:中国盐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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