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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玺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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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Golden Bull of Sicily.jpg|缩略图|200px|1212年西西里金玺詔书(提昇波希米亚国王的地位与权力)]] [[File:Goldene Handfeste Berns.jpg|缩略图|200px|1218年伯恩金玺詔书(确认伯恩的[[帝国自由城市]]地位,但很可能是伪造品)]] '''金玺詔书'''(拉丁语:bulla aurea),或著称作“金色詔书”、“金记詔书”、“金皮詔书”或“黄金詔书”等,是指[[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由[[拜占庭帝国]](东罗马)[[皇帝]]或是[[欧洲]]君主所頒发的詔书,以系上金质裝饰品来象征“金印”,而以非传统的蠟印,故称金玺詔书。<ref>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72.</ref>最有名的金玺詔书是[[1356年金玺詔书]],为[[神圣罗马皇帝]][[查理四世]]发布,该詔书任命了七大[[选帝侯]]。 '''金玺'''这个专有名词本来专指代表金印的金质裝饰品本身,后来用来泛称整张詔书。[[日文]]翻译为“金印敕书”或“黄金文书”等,均不远于原意。 == 起源 == 8世纪左右,[[拜占庭]]君士坦丁堡政府之詔书仅为单方面发出的命令,并沒有在会议上形成[[契约]]。然而,这样最后被认定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拜占庭帝国]]面对不断出现的外患,努力寻求一个抑制外来势力损害帝国的方法时。12世纪时,拜占庭人开始在文章中系上金玺,以增强协商时宣誓立约的威信。其它欧洲君王模仿拜占庭詔书样式,只是更为謹慎正式。金玺詔书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得以修改加强,更较拜占庭的原形隆重正式,或者是宣布更高级于普通的政令。 == 历史上著名的金玺詔书 == 以下罗列出中古欧洲比较著名的金玺詔书: * 1136年金玺詔书,1136年[[教宗]][[英诺森二世]]发布于[[波兰]][[格涅茲诺]],又称为格涅茲诺金玺詔书。 * 1212年金玺詔书,1212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 (神圣罗马帝国)|腓特烈二世]]发布于[[西西里岛]]。承认[[波希米亚]]王位由贵族选举产生,帝国不加以干涉;波希米亚王国可在帝国范围之外,享有独立地位,自鑄[[货币]],有权任命[[主教]],并且在帝国境内三百多个大小诸候国中,波希米亚居有首席地位。<ref>李邁先著,《东欧诸国史(当代完备版)》(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頁72。</ref> * 1214年金玺詔书,1214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割让[[易北河]]与埃登河以北的土地予[[丹麦]]国王[[瓦尔德玛二世 (胜利者)|瓦尔德玛二世]]。 * 伯恩金玺詔书,推测是1218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于[[瑞士]][[伯恩]]发布,但是据学者考证认为是伪造。 * 1222年金玺詔书,1222年由[[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发布,迫于贵族们的压力,詔书确立的匈牙利贵族的权力,特别是在国王违法时反抗国王的权力,类似于[[英国]][[大憲章]]的匈牙利版本。<ref>周力行著,《匈牙利史》(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頁55。</ref> * 1224年金玺詔书,1224年由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发布,授与居住在[[外西凡尼亚]]的[[撒克逊人]]某些权利。 * 里米尼金玺詔书,122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发布于[[意大利]][[里米尼]],授与[[条顿骑士团]]征服[[普鲁士]][[特许狀]],使其获得普鲁士境内的一切贵族[[特权]]。 * 1242年金玺詔书,1242年由匈牙利国王[[贝拉四世]]发布,时值[[蒙古侵略欧洲]]之际,詔书頒予[[格拉代茨]]与[[萨莫柏]](均在今日[[克罗地亚]]的[[扎格雷布市]])[[自治市]]的地位。 * 1348年金玺詔书,1348年由[[波西米亚]]国王[[查理四世 (神圣罗马帝国)|卡雷尔一世]]发布,他就是后来出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查理四世]]。詔书下令于[[布拉格]]建立[[查理大学]],是为[[捷克]]乃至[[中欧]]最古老的[[大学]],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之一。 * [[1356年金玺詔书]],这应该是最有名的金玺詔书。1356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纽伦堡]]发布,确立了日后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选举产生,帝国境内有七位[[选帝侯]]享有此重要权力,分别是[[美因茲]][[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等三位教会选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腾堡[[公爵]]、[[布兰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选侯。<ref>郭恒鈺著,《德意志帝国史话》(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頁26。</ref>当选侯们準备推举新国王时,首先在圣巴塞罗謬教堂举行弥撤,如果选侯们未能在30天内做出決定,那么他们只能靠面包和水维生。投票顺序第一位为美因茲选侯,其后分别是特里尔选侯和科隆选侯;波希米亚选侯、普法尔茨选侯、萨克森选侯、布兰登堡选侯。詔书公布于帝国会议之后,选帝侯制度并无太大变动,一直持续至19世纪初。<ref>三十年战争前期(波西米亚阶段1618~1625)因为普法尔茨选帝侯支持波西米亚独立运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二世取消其选帝侯资格,改以巴伐利亚公爵代之。唯西发利亚和约之后仍予保留,是故选帝侯在1648年扩充为八名。1692年后又新列汉诺威选帝侯,总计九名。詳见王曾才编著,《西洋近世史》(台北:中正书局,2001年),頁116~119、199。</ref>1356年金玺詔书还对闡述了其它方面的权利,只有城市内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亦确立了各地选侯握有主权,能够拥有“针对不同传统习慣和语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ref>Martin Kitchen,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History of Germany'' , p64.</ref> * 1702年金玺詔书,1702年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頒布,准许[[耶穌会]]于[[西利西亚]]首府[[布雷斯劳]]([[波兰语]]:乐斯拉夫)创办大学,即是今日布雷斯劳大学(波兰语:乐斯拉夫大学)的前身。 == 参见 == * [[欧洲黑暗时代]] * [[神圣罗马帝国]] * [[选帝侯]] * [[封建制度 (欧洲)]] == 注解 == {{reflist}} [[Category:欧洲政治史]] [[Category:中世纪]] [[Category:詔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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