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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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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是清初恶法之一,延续时间最长,直到[[康熙]]时始陆续废除。 [[满洲]]在[[清兵入关]]前,已实施[[投充]],但人员陆续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五月,[[多尔衮]]以为 “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ref>《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ref>,为此制定逃人法,有条目一百多个,重在严懲“窩主”,一经查获,窩主[[就地正法]]。“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逃亡三次者处以[[絞刑]]。又设立“督捕衙门”,捕捉逃人,“新朝立法重逃人,窩隐之家禍切身”<ref>杨苞《桐川纪事》</ref>。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ref>《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ref>。顺治七年六月,[[广西巡抚]][[郭肇基]]等人因为“擅带逃人五十三名”,被[[处死]]<ref>《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九</ref>。顺治十年豪雨成灾,“直隶被水诸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ref>《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七</ref>。[[龔鼎孳]]说:“畿辅之民圈占以后,田庐蕩然。年来水涝频仍,道殣相望。近以逃人众多,立法不得不严,而有司奉行未善,使流徙者竟无所归。……今闻山东一带[[流民]]复千百成群,攜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当此严风密霰,墜指裂膚之时,此輩衣不掩脛,食不充腹,流离溝壑。……万一愚冥无知,不肯束手就斃,一旦良民化而为乱民,即发兵剿除亦非难事,而使数万生灵顿作刀头之鬼,究其所自,亦止是无衣无食,茫无投奔之百姓耳。”<ref>龔鼎孳《定山堂文集》卷三《敬陈民困疏》</ref>康熙四年开始修订逃人法。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改三次死刑为发配[[宁古塔]]。康熙三十八年撤裁督捕衙门。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胡祥雨:〈[http://qsyj.iqh.net.cn/CN/volumn/volumn_1138.shtml “逃人法”入“顺治律”考——兼谈“逃人法”的应用]〉。 [[Category:清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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