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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是中国古代的[[官员]]或[[贵族]]享受的一种[[法律]][[特权]]。<ref name="瞿同祖">[[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頁195、275-283</ref><ref name="戴炎辉">戴炎辉,《中国法制史》,1971年,三版,三民书局,頁107-108、111-112</ref>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ref>《[[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 “八辟”:“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东汉]][[郑玄]]注:“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汉书]]·刑法志》载:“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八议:一曰议亲……八曰议宾。”[[程树德]]说:“八议之制,见于《周礼》,至秦而废……是八议之说,至汉末始盛。……则律无八议甚明。三国时盖犹沿汉制。《唐六典》注八议始于魏,是汉时尚未以八议入律也。”(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页97。)</ref>自[[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将其写入法典之后,一直是后代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多年相沿不改。 八议者除犯[[十恶 (法律名词)|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 (法律名词)|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的规定。<ref name="瞿同祖"/><ref name="戴炎辉"/> == 内容 == * 议亲:[[皇帝]]的[[亲属]] * 议故:皇帝的故旧 * 议贤: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 议功:对[[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 议贵: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有一品爵位的人 * 议勤: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 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 == 参考文献 == {{reflist}}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Category: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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