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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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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称'''人大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67条第(四)项{{efn|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香港基本法》第158条{{efn|《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澳门基本法》第143条{{efn|《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 *第一次释法:[[居港权问题]] (1999年) *第二次释法:香港政制发展 (2004年) *第三次释法:补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任期 (2005年) *第四次释法:[[香港对外事务]] (2011年) *第五次释法:[[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 (2016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澳门基本法]] *第一次释法:[[澳门政治制度改革|澳门政制发展]] (2011年) == 注释 == {{notelist}} == 参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立法解释]] {{-}} {{NPC}} [[Category: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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