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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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英语:Statutory law),即法章(Statute Law)[1]:71,又称制定法。指由立法机构通过,段落分明的成文法则[1]:71。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较不成文法条文清楚、考量立法环境、时移世易且经过讨论而制定,也可改变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

Act或Law

经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案生效的成文法,英美国家称“Act”,香港则沿袭港英时代习惯译成“法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官方英译为“Law”[3][4]

参考文献

  1. 1.0 1.1 李宗锷法官 (编).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95. 
  2.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国法律应用条例》第2条 释义. [2017-07-17]. 
  3. 董晓波. 我国立法文本规范化英译若干问题探析. 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华东师范大学外语学院). 2014, (3): 84–97. 
  4. 词汇辨析. 法规翻译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译审外事室). 2006, (3) [2017-07-17]. 

参阅

外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