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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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是指保护个人、财产、物品不受到灾害事故等危险的威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相同。中文语境中的治安特指和犯罪相关的公共安全事务,其范围较一般概念上的公共安全来得狭隘。虽然加强执法确实有助治安,但执法对治安的影响有其极限,且各国执法机关可能已到达这种极限,这是因为在超过一定的程度后,增加警力、加强逮捕率、增加起诉率等做法在实务上都会变得不可行所致。[1]

分类

公共安全大致可以分为自然安全;地震海啸等;人为安全;社会秩序、治安突发事件(如罪案或工业、交通等事故)。[2]

公共安全机构

重要的公共安全机构多半由政府设置,主要有警察机关、消防机关和紧急医疗灾难应变指挥系统、(临时)防灾中心。更多方面的公共安全需求以及机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机构:

  1. 消费者保护团体,如政府设置的消费者委员会
  2. 急难救助电话系统
  3. 动物数量及疫病管制人员
  4. 民营保全系统
  5. 交通及停车管理
  6. 义务性质的警察、消防人员
  7. 负担诉讼、辩护和判决的执法人员,检察官律师法官
  8. 监督各种公共安全机构正常运作的政府督察或机构,如廉政公署

参考文献

  1. Hans Zeisel. Limits of Law Enforcement (PDF).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 (3): 726–729. 
  2. 中国公共安全科技问题分析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 中国工程科学. 2007年4月, 9 (4): 35–40.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