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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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罗斯福与《世界人权宣言》(1949) | |
创建日期 | 1948年 |
批准日期 | 1948年12月10日 |
保管地 | 法国巴黎夏乐宫 |
目的 | 人类基本权利 |
《世界人权宣言》(法语: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条。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两个公约都是在1966年通过。[1]
起草与表决过程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2]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中国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3]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彼得斯·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参与人士
刚指派为联合国秘书处人权部的主任[4],汉弗莱为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5]其他重要的贡献者还有黎巴嫩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尔·哈比卜·马利克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官勒内·卡森。[3]卡辛在第二稿时确定了宣言现有的结构。[6]张彭春在起草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亚洲视角,巧妙地将儒家学说应用于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僵持局面。[3]
表决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列出一系有关人权之一般原则,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7]:35。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8][9]。尽管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但加拿大在最初对宣言的草稿的投票中弃权,但同意了最终稿[10]。
以下是投了赞成票的国家(其中一些国家的国旗、政府或政党可能与现在不同):[11]
人权两公约
不过,《世界人权宣言》仅订下国际法之一般原则,并无规定会员国必须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行[7]:35。《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两项人权公约,分别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7]:35。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两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该两项公约列出基本人权和自由,并规定所有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适当措施,贯彻这些权利[7]:3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国际人权日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2008年12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说,《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人权”(human rights)一词、而不采用西方传统中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一词,意味着公/私界限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性与动态性;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对性的意义,在于使人们摆脱“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从而更实质性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12]。
参考文献
引用
- ↑ Williams 1981 ;这是一个国家人权宣言的书面版,前言由吉米·卡特撰写
- ↑ Morsink 1999,第4页
- ↑ 3.0 3.1 3.2 《世界人权宣言》问世经过. 《美国参考》(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主办). [2012-11-23].
- ↑ Morsink 1999,第133页
- ↑ Morsink 1999,第5页
- ↑ Glendon 2002,第62–64页 .
- ↑ 7.0 7.1 7.2 7.3 背景.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香港政府印务局. 1995.
- ↑ UDHR Drafting History , Center for New Media Teaching and Learning, Columbia University
- ↑ See "Who are the signatories of the Declaration?" in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in Canada.
- ↑ Schabas, William. Canada and the Adoption of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McGill Law Journal (fee required) . 1998, 43: 403.
- ↑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8–1949 p 535
- ↑ 崔之元. 摆脱“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思维方式——对人权问题的思考. 《文化纵横》2008年12月号.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