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聞百科:生者傳記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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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在將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添加到任何求聞百科頁面時,編者應特別謹慎。編者需要對這些內容保持高度的敏感,並須嚴格地遵循中國的所有適用法律以及我們的所有內容方針,特別是「中國價值觀基礎上的客觀觀點」方針可供查證方針

我們必須確保生者傳記條目的正確性,堅持使用高品質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少來源的爭議內容,無論該內容屬於負面還是正面內容,均應當立即移除,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

撰寫生者傳記必須謹慎,必須考慮到傳主的個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必須考慮是否會對傳主及其相關人士造成損害。求聞百科是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不應譁眾取寵,也不應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工具。

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各類頁面中出現的與在世人物相關的內容。根據可供查證方針,在求聞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編者在添加與在世人物相關內容時,應當有能力說明相關內容符合求聞百科所有內容方針的原因。

除非有合理原因說明或推定某一人物已不在人世,否則均應假定在世。據金氏世界紀錄,世界最長壽的女性為Jeanne Louise Calment,據信其去世時年齡為122歲又164天,故距今122年前(1902年及以前)出生者一般推定為可能不在人世。

所有英雄烈士,在求聞百科各項頁面中應視同在世人物處理

制定原因

求聞百科的條目內容供公眾公開存取。在本網站發表的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可能對其本人、家人、同事和朋友的生活造成顯性或潛在的影響,也可能對社會輿論或價值觀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因此,傳記內容必須嚴格遵循我們的方針

寫作與修改

寫作風格

撰寫生者傳記者,應以負責、謹慎的態度,以客觀、百科全書式的語調撰寫。品質欠佳的生者傳記,應對品質不佳的部分予以刪節,或將整篇內容予以刪除(參見§ 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

生者傳記條目應以不帶偏見的方式,根據可靠第二手來源、第三手來源中所發表或匯集的與傳主相關的內容進行撰寫,並在某些情況下記載傳主本人發表的關於自身的內容。

生者傳記條目寫作風格應保持客觀並實事求是,避免輕描淡寫和誇大其詞,且不應帶有瑣事章節。

生者傳記條目應具有平衡的條目結構,以確保整體內容大致客觀,各章節標題應反映傳主受社會關注的重要領域。

批評和讚揚

條目可以表現出對傳主的批評和讚揚,但必須以負責、謹慎的態度,以客觀、百科全書式的語調撰寫,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對傳主的批評和讚揚與傳主所受到的關注有關;
  2. 這些批評與讚揚可以從可靠的第二手來源中取得;
  3. 記載這些批評與讚揚不會導致條目比重失調或出現偏袒;
  4. 這些批評、讚揚符合中國價值觀基礎上的客觀觀點

撰寫者必須注意,不能讓某個觀點占據不合理的比重,應避免將少數觀點表達成多數觀點的印象。極少數觀點不屬於百科全書的收錄範圍。生者傳記條目中記載的資訊應來自可靠來源,並且應只與傳主有關。

撰寫者必須注意某些批評或讚揚是否是出於對傳主的偏見或惡意。若有人試圖向條目中加入這類觀點,且不具有可靠來源支援或不足以體現傳主的受關注程度,則應當刪除。

禁止在條目中記載涉及歪曲、醜化、詆毀、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及精神的內容。不得記載損害未成年人和婦女名譽的評價。

外部連結

生者傳記條目中的外部連結必須是高品質的,並應以比其他條目更為嚴格的標準判定。不得連結到違反本方針內容的網站,也不要連結到不符合外部連結方針的網站。

分類

每篇條目必須明確指出為何該條目應當被歸類於某一分類,而相關事實必須列明可靠來源

與宗教信仰的分類,只有在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能使用:

  1. 傳主公開地承認自己的宗教信仰。
  2. 根據可靠的已發表來源,傳主的宗教信仰與傳主受關注的活動或公共生活有關。

在添加會損及人物聲譽的分類時應小心行事,例如添加「罪犯」分類(或其子分類)分類的前提是事件與人物關注度確有相關、事件已在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上發表、傳主已被裁定罪名成立且判刑未在上訴中被推翻等。

使用模板連結:{{BD}}或模板連結:{{bd}}模板會自動賦予條目「在世人物」的分類,這類條目在編輯時會自動提示注意事項。若有人工添加該分類者,請除去分類並改使用模板。

圖像

在世人物的圖像不應被斷章取義地用來表現該人物的非事實形象。例如:使用被警察逮捕後拍下的臉部相片特別需要注意,其可能會帶有逮捕記錄以外的其他影射含義。

不得使用涉嫌侮辱英雄烈士、損害未成年人和婦女名譽和其他權益的圖像。

來源

可靠來源

在編輯生者傳記條目時,應以負責、謹慎的態度參照來源。非可靠來源可能會含有原創研究和(或)不可查證的表述,並可能導致對傳主的誹謗。

只在可疑來源中出現的內容,不應在與在世人物相關的頁面中使用,不能以任何形式出現在「擴充閱讀」、「外部連結」或條目的其他任何部分(見上方描述)。

避免重複八卦閒言。在編輯生者傳記條目前,編者應謹記以下幾點:

  1. 該條目中所使用的來源是否可靠?
  2. 該條目中的內容是否根據可靠來源進行表述?
  3. 若該條目內容真實,相關內容是否與該傳主條目相關?
  4. 若來源做出無事實依據的懷疑(例如:使用模稜兩可的語句描述其觀點,並將其歸結到匿名來源),我們為什麼要相信?

提防「迴圈論證」式的內容。所謂「迴圈論證」,指求聞百科條目中(或求聞百科條目的來源內容中,下同)的無來源或推測性的論點被公認為可靠的來源所選用(無論其是否提及來自求聞百科),而求聞百科條目又使用這些來源來支援以前的推測性論點。這類來源應被視為不可靠來源,不得在包括生者傳記條目的任何條目中使用。

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

在生者傳記類條目中,應移除任何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性內容。參考自行出版來源(傳主本人的作品除外)或所參考來源不符合可供查證方針規定的內容,亦應被移除。

當發現自己與其他使用者正圍繞與在世人物潛在誹謗資訊有關內容展開編輯戰時,編者應立即尋求管理員或裁決委員會做出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回退不過三原則不適用於移除誹謗類內容。無論何種情況,管理員都可以強制移除誹謗類內容並實施頁面保護,並對試圖加入此類誹謗資訊的使用者實施警告或封鎖(參見保護方針封鎖方針)。

若生者傳記條目沒有來源且語調負面,且沒有內容客觀的版本可供回退,管理員可不經討論直接刪除此類條目(參見快速刪除準則)。

自行出版來源

在生者傳記條目中,不得將自行出版的書籍、雜誌、網站、網路論壇部落格(網誌)、微部落格、「內容農場」、內容聚合軟體(如「今日頭條」)等內容作為和在世人物有關的來源,除非此等來源確由傳主本人寫作、發表或出版。

一些媒體將自己主辦的互動式欄目稱作「部落格」,假若這些欄目的作者是專業人士,且有非常充分的證據證實這些「部落格」受到了該媒體完善的編輯流程監管,則可以視為與該報紙或新聞網站同等或略低的可靠程度。若媒體在發表某位專家的觀點時聲明不對此觀點負責,那麼所參照內容的作者必須被明確註明,例如「在某媒體的採訪中,張三認為,……」。

由讀者或網友留下的貼文、部落格、微部落格等內容,絕不可作為來源使用。

使用傳主自行出版的來源

只有由傳主撰寫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於他們本人的生者傳記,傳主可能會透過書籍、報刊、個人區域網路站等提供關於他們自身的內容。

若相關資訊同時符合以下各項條件,則由傳主自行出版資料中的相關資訊便可加到條目中:

  1.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2. 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3.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4.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5. 不是條目主要的來源。

由可靠的出版社出版發行的、非自傳類傳記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此等傳記應被視為可靠來源

處理傳主所作的編輯

參見:Qiuwen:自傳

有時,傳主(或其委託的代理人,下同)會親自或透過代理人來參與條目的編寫。儘管求聞百科不鼓勵人們撰寫關於他們自己的內容,但我們鼓勵任何人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與生者相關的資訊。若傳主做出此等行為,我們應當表示歡迎。

當不明身分的編者清空某一生者傳記條目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時,編者應首先推測是否是傳主移除具存疑性內容的動作。若是這種情況,那麼此等編輯則不應被視作破壞。我們鼓勵該編者闡述對相關條目的看法。

對於那些已擁有或可能會有關於其本人條目的人來說,他們會試圖去改正他們自身條目中有問題的內容。當條目里充斥著錯誤或極度負面的資訊,這可能會導致傳主作出相當不理智的行為。對此,我們應儘快就相關資訊進行糾正,並對傳主的行為予以相當程度的容忍。

其他考量

有利於保護隱私和個人資訊的推定

撰寫生者傳記必須謹慎,必須考慮到傳主的個人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必須考慮是否會對傳主及其相關人士造成損害。求聞百科是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不應譁眾取寵,也不應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工具。

在編寫只因一兩次事件而受關注的人物之傳記時,即使其引注的來源充足可靠,事無巨細地收錄各種內容也會產生問題:最好的情況是產生一篇不符合百科全書宗旨、離題萬里但勉強可讀的頁面,最壞的情況則可能會嚴重違反求聞百科的客觀原則。若此類條目受到質疑,就應縮減回來源完整、客觀且切題的版本

有些人物是因為成為他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受到廣泛的同情和關注,在處理他們的條目時,應把此等考量放在極其重要的地位——求聞百科編者決不能有意、無意地去參與、延長此等加害。

公眾人物

對於知名的公眾人物,應使用可靠第三方所出版的來源以取得內容,求聞百科的傳記條目只應根據此類來源所述而撰寫。若某一指控或事件是值得注意、切題並受到已發表可靠來源充分記錄的,就可納入條目當中;若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並未記錄,則不應加入條目中。

錯誤例☒N 某男與某女曾因離婚鬧得滿城風雨。

正確例✓ 某公眾人物被指控曾涉嫌嫖娼,當事人表示否認。《環球時報》的微博援引北京市公安局發布的通報稱,相關通報中涉嫌嫖娼的某甲即該公眾人物。此事已成為公眾醜聞。

經由第三方可靠來源發表過的描述,可納入傳記之中,同時應列明有關可靠來源作為來源。

從第一手來源獲得的資料應極其小心地使用。例如,包含有個人詳細資料的公共檔案(諸如出生日期、居所價格、交通罰單、車輛登記以及家庭和工作位址)或庭審記錄,以及其他公共檔案或法院記錄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來源曾經參照過;若第一手材料是經由第二手可靠來源首次發表,則在遵守非原創研究方針的前提下,或許可以作為補充第二手來源的公開記錄。

相對不知名的人物

求聞百科可能包含一批特殊的傳記:作為傳主,他們有著足夠的關注度,但卻又並非人盡皆知。在此種情況下,編輯者應有所克制,只應寫入與傳主為何受社會關注相關的資料,同時忽略掉與傳主關注度無關的資訊(參見收錄標準)。

一般來說,不應採用來自非來自傳主的第一手來源,除非是經由可靠的第二手來源首次發表。使用由傳主發表的資料時,則應小心慎重。

可能對人物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的資訊,應以高度謹慎的態度去對待。通常而言,傳播他人的誹謗言論仍然是非法行為,公眾人物可能需要承擔合理的容忍義務,但非公眾人物則不存在這種義務。

任何此類可能對人物聲譽造成不利影響的資訊,如若能被多方高可靠度的來源證實,則若且唯若下列條件被滿足時方可參照:

  1. 該具體指控與傳主關注度相關;
  2. 求聞百科條目闡明了是某來源作出某具體「指控」;
  3. 求聞百科條目沒有對相關資訊是否屬於真相採取立場。

儘管如此,求聞百科仍不鼓勵任何人將此類可能對人物聲譽造成不利影響的資訊收錄至條目中。

只因一次事件而受關注的人物條目

求聞百科不提供任何一手訊息,更不是新聞報導。某人曾經在新聞中出現,並不意味著此人就可以成為百科全書條目的傳主。如果某人雖曾被求聞百科中關於較大主題的條目提及,但在實質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我們應當避免為此類人物撰寫條目。

若可靠來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語境中提及該人物,而且假若該人物在被報導後仍然保持低調或基本保持低調,那麼為其撰寫一篇獨立的傳記是缺乏理據的。具有較低關注度的人物,為其撰寫傳記可能會讓某一特定事件的描寫在條目中比重過大,從而違背我們的客觀原則。在此種情況下,通常更好的做法是將有關資訊併入相關事件的條目,並將該人物的姓名重新導向到事件條目。

倘若事件有著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建立獨立條目。適用這一情況的人物,包括但不限於在得到媒體充分報導的事件中備受關注的人物(例如:行刺美國總統雷根的約翰·欣克利)。人物在某一重大事件中的重要性,應使用可靠第二手來源中持續報導的規模或比例來加以衡量。

個人資訊的隱私

倘若知名人士的出生日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求聞百科可以收錄:

  1. 曾在提及該人物的一個或多個可靠來源中發表過,並可合理推測當事人並未反對過此等公開。
  2. 在其他情況下,應曾被廣泛地報導過。

在處理所受關注較少的人物條目時,我們應保持謹慎。隨著身分盜竊的行為日益猖狂,人們也會更加重視自己的生日資訊,將其視為隱私。當對傳主的關注度抱有懷疑,或者傳主不願意將其生日公諸於眾時,我們應保持謹慎,只列出其出生年份。本著同樣的精神,求聞百科的條目同樣也不應包含在世人物的住址、電子郵件位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式,但一般則允許提供由傳主自行維護網站的連結。

姓名隱私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傳主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若滿足下列情況之一,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曾被媒體或其他可靠來源提及:

  1. 他們本身未達到求聞百科條目的收錄標準,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 他們僅因為與備受關注的人物有關,才在第三方已發表來源中被提及姓名;
    • 只有少量的第三方已發表來源提到過他們的姓名;
    • 儘管第三方已發表來源曾廣泛提及他們的姓名,但這些來源對他們的介紹都只有寥寥數語,如輕微事故、刑事犯罪和突發公共事件;
  2. 他們與條目的主題並無直接關聯;
  3. 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

對婚姻狀況的說明

在生者傳記中,類似於結婚、離婚和合法分居的事件,或是結婚、離婚和合法分居的意圖已在多家可靠來源中廣為報導而可供查證,那麼傳主的未婚配偶、配偶或前配偶的姓名並不屬於隱私,除非有法院判決要求不得透露當事人的姓名。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在某些國家,公司、單位及其他團體被視作法人,某些合夥、商號等則被視為非法人組織。但是,本方針不適用於各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方針或其他方針另有規定的除外。

維護生者傳記條目

求聞百科囊括了數萬條在世人物的條目,均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的立場來看,求聞百科都應為消除這些條目中的誹謗和其他不良資訊作出努力。另一方面,求聞百科的聲譽和客觀亦不能就此作出妥協,不能在條目中表現出對傳主有利或不利的偏見,不能囊括那些自我宣傳者的條目,也不能僅因為傳主反對便移除條目中合適且來源充足的資訊。

對於生者傳記條目,應儘可能按照客觀性、高品質兩條標準加以改善:應移除條目中的可疑內容和不可靠來源,修改存在不客觀問題的表述,調整其整體內容比重,並討論和解決其他編者、讀者提出的疑問。任何對生者傳記條目做出的編輯受到質疑時,應縮減回具有高品質來源、內容可靠、客觀且切題的版本。

在許多情況下,為執行生者傳記的方針,還需適當地使用諸如頁面保護刪除封鎖等管理工具。

半保護和全保護

管理員懷疑生者傳記條目遭到惡意或偏見性的編輯,或認為違反方針的內容會被再次添加,則可對條目實施全保護或半保護。

求聞百科條目應以開放編輯為慣例,且條目品質的改善通常更需要藉助編者的參與,因此,在一段時間的保護後,仍應開放條目的編輯權限。

在社群另行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可以對某一條目或條目主題實施更嚴格的編輯限制,以替代半保護或全保護。

刪除

不符合本方針的生者傳記內容應被改善和糾正,若無法在一段時間內得到改善、糾正,那麼就應直接移除這樣的內容。

儘管通常情況下,刪除條目應是最後訴諸的手段,但如果生者傳記條目在整體上品質低劣,且其主要包含的評價類內容或爭議內容都缺少來源加以佐證,則有必要直接快速刪除整篇條目,然後再根據存廢覆核程式進行討論。

若爭議是圍繞著某篇生者傳記條目的存廢展開,例如質疑某一人物的受關注度、類似條目曾被請求刪除等,則通常應經過存廢討論作出表決而非透過快速刪除程式處理,除非出現條目包含大量無來源負面資料或大量不符合客觀原則的內容等情形,且不能被迅速地加以重寫或恢復到可接受的版本時,才應該快速刪除整篇條目以符合求聞百科規範。

執行刪除的管理員應作好準備向他人解釋該操作的原因,並在內容涉及敏感資訊時透過非公開管道告知。反對刪除的人應知悉,執行刪除的管理員可能是注意到了其他人沒有注意到的問題。異議可在存廢覆核請求處提出,但應避免針對在世人物個人敏感資訊的持久公開討論,特別當這些資料是負面資訊時。相關爭論可在討論結束後申請隱藏

在刪除生者傳記條目後,管理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要禁止使用者再次建立該條目

刪除針對其他編者的評論

求聞百科的討論頁及其他使用者發表的個人觀點中,經常會包含有編者針對其他編者的觀點和意見。儘管本方針也適用於編者發表的個人觀點,但刪除這類內容並不是解決相關問題的常見方法,我們應允許為社群處理此類問題留有餘地。

對於針對其他編者的攻擊性評論的處理,參見文明方針爭論的解決

刪除後

在刪除了生者傳記條目後,社群可以考慮將相關條目中符合求聞百科方針、不具有冒犯性的內容合併到其他相關條目中。使用者應注意,相關內容必須按照CC-BY-SA 4.0協定註明內容的有關資訊(參見合併頁面幫助)。

恢復已刪除內容

為了確保有關在世人物的資訊始終符合求聞百科的方針(高品質的可靠來源、高度客觀性),希望保留、恢復或還原爭議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添加或恢復此類內容的編者必須確保相關的內容符合所有的求聞百科內容方針,而不僅是在來源上尋求可供查證。

若要將內容恢復到未作出重大更改的狀態,則必須首先取得共識,並在儘可能的情況下,須與執行刪除的管理員討論該爭議性的刪除。若已對內容進行了重大的修改或重寫以解決問題,那麼可對其進行討論或將其添加到相關條目中,具體做法還應逐案分析和處理。使用者可能會在其使用者命名空間下撰寫條目的草案,並在存廢覆核請求頁面尋求討論。在任何情況下,若某段內容出現爭議,在沒有進行討論和尋求共識前,不得將其加回原文。

隱藏存廢討論記錄

若生者傳記條目是透過頁面存廢討論刪除,相關討論及其存廢覆核提案都可能會隱去;管理人員也可能移去其中不當評論。

封鎖

重複於在世人物條目添加無來源或來源不足之爭議資料的編者可能會因其擾亂行為而受到封鎖,進一步的說明詳見封鎖方針

模板

本方針適用於條目中的所有在世人物,而不僅針對傳主。在生者傳記條目和提及了在世人物之條目的討論頁可加上模板連結:{{Blp}}模板以向編者、讀者乃至傳主提醒,該篇條目應須遵守本方針。

需要關注的生者傳記條目可使用模板連結:{{BLP dispute}},需要更佳來源的生者傳記條目可使用模板連結:{{BLP sources}},沒有任何來源的生者傳記條目可使用模板連結:{{BLP unsourced}}。

非條目命名空間

討論頁

討論頁用於討論條目內容,缺乏可靠來源支援且無關或無助於條目內容的爭議資料,都應被直接刪除。如果涉及個人隱私或誹謗中傷等情形,可申請永久移除

如果需要在條目中加入新的資料,通常應透過討論在內容相關性和來源方面達成共識。

對於在討論頁中針對生者傳記重複發表的可疑主張,若未能提供新的證據,則當依照先前達成的共識直接刪除。

使用者頁面

對於討論頁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使用者頁面。唯一的例外是,按照慣例,使用者可以在他們的使用者命名空間中發表任何未提供來源的主張,且相關主張必須歸屬到該使用者個人。

所有的使用者頁面都應遵守基本規範使用者頁面的規定,不得用作廣告宣傳等違反規定之目的,且不可以貼上他人個人資訊或用於冒充他人。

專案命名空間、專案討論命名空間

在專案命名空間(即以「Qiuwen:」開頭的頁面)和專案討論命名空間(即以「Qiuwen talk:」開頭的頁面)中,社群可以討論一些和使用者相關的資訊並對其作出決策,這些討論對所有註冊使用者均可見。求聞百科使用者名稱經常會與求聞百科以外的身分關聯起來,而一些負面評論可能會給求聞百科帶來麻煩,甚至引發法律問題。若對專案命名空間發表針對在世人物的某主張存有爭議時,討論與協商固然十分重要,但不應當將該主張重複發表以尋求意見。若有必要,可考慮使用求聞百科以外的交流方式。

非文字作品

非文字作品的上傳與展示,同樣應遵守本方針。根據一般常識,不適合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與生者傳記相關的內容,同樣不會適合以圖像、視聽作品、音訊等其他各類形式存在。

關於未成年人的資訊

我們不鼓勵未成年人公開可能確認其身分的個人資訊,即便是該未成年人本人選擇公開或是在使用者頁面上公開,這不利於未成年人權益,更會置求聞百科於嚴重法律風險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除非經監護人同意,公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個人資訊或處理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是違法行為。

關於逝者的條目

儘管本方針專門適用於生者,但有關離世人物的條目仍可以參考本方針的精神進行撰寫和修改。離世人物條目內的資訊仍須符合求聞百科的其他方針,也應當迅速清除有問題的內容。

添加或恢復任何內容的編者始終都應承擔舉證之責,這不僅適用於來源的可查證性,還適用於所有的內容方針。

關於英雄烈士的條目

針對本站涉及英雄、烈士的條目,無論所涉及的個人是否還在世,一律適用生者傳記方針,另有共識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本方針中的「英雄烈士」,主要是指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和烈士:

  1. 時代範圍:包括中國近代以來(1840年及以後)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既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無名英雄烈士。
  2. 群體範圍:
    1. 經依法評定為烈士的英雄模範人物或者群體;
    2. 已犧牲、去世但尚未評定為烈士,其事跡和精神為中國及國際社會普遍公認的英雄模範人物、英雄模範群體;
    3. 尚健在的英雄模範人物、英雄模範群體。

針對英雄、烈士事跡、社會貢獻和社會評價的表述,需充分、謹慎地考慮實際情況和對社會的影響。

在英雄、烈士相關條目或其他條目頁面中與英雄、烈士相關的內容段落中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管理員應當立即回退、刪除相關編輯,並從重、從速予以處罰。

關於您本人的條目

由於傳主本人撰寫有關自己的條目可能帶來許多問題,求聞百科強烈不鼓勵您在求聞百科中撰寫自傳,除非您的寫作已經被社群中的其他編輯者認可。求聞百科社群認為,只有在少數特殊情形下,您才可以編輯您自己的傳記。

有關您條目的問題,您可以傳送電子郵件至generalinquiry@volunteers.qiuwen.org,或者前往社群茶館(需要登入)聯絡社群。要聯絡求聞官方,請參見Qiuwen:聯絡求聞百科的詳細說明。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