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聞百科:格式手冊/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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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條目的語言風格符合百科全書的樣式,社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W3C標準草案、各地標點符號規範與實際用法,制定本格式手冊,以規範條目正文的標點符號格式。本頁僅對條目正文進行規範,編者在書寫討論頁等其他頁面時,也可參照本頁的部分條文使用標點符號。

原則

本頁的規定看似繁雜,但核心原則只有兩條:符合語言規範與習慣;符合百科全書語言風格。

  • 本規定主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的規定。考慮到本網站實際採用的軟件及技術細節,部分標點的用法參考了W3C的《中文排版需求》草案及各中文使用區的規範與慣例。本規定未盡之處,可參照上述提及的標準、標準草案或各地規範與慣例執行。本規定與上述標準衝突之處,沒有特殊說明的,以上述標準為準。
  • 本網站屬於百科全書,應儘量使用陳述或說明語氣,應謹慎使用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標點用法。

只要標點符號的使用符合上述兩條指導原則,就沒有太大的問題。感到無所適從時,也可參考其他條目(尤其是同類條目)的用法。

以下情形不受本規定影響:

  • 對他人言論的直接引用(包含中文、西文);
  • 專有名詞,具體以《命名常規》為準;
  • 參考文獻格式;
  • 數學公式、化學方程式、計算機代碼。

句末點號

句號

句號,即表示陳述語氣、較為緩和的祈使或感嘆語氣及語段前後有較大停頓時的句末點號,其形式為「。」。句號規定如下:

  • 條目正文,句末均應使用句號,但直接引用他人言論的除外。
  • 圖、表格的說明性文字,語段中央可以出現句號,但語段最終結尾處不使用句號。
  • 表示分隔列舉各項,且其中有一項或多項內出現句號的,應使用句號區隔各項;如果任意一項中均未出現句號,則應使用分號區隔各項。
  • 上述情況中,均使用全形句號「。」,不得使用半角點號形式的句號「.」[1]。但下列情形中,應使用半角點號形式的句號:
    1. 整段引用西文內容,且該語言使用該形式句號的;
    2. 以阿拉伯數字為序次詞,且表示序次詞後停頓或多層序次詞區隔的。

問號

問號,即表示疑問語氣時的句末點號,其形式為「?」。條目正文,句末均不應使用問號,但直接引用他人言論的除外。若句中有疑問句,但句子不表示疑問語氣,亦不得使用問號。

問號可單獨使用或標於年份之後,表示生卒年份存疑或者不詳〔例:司馬遷(前145年或前135年—);孔子(前552年—前479年)。〕。此情形下應使用全形問號「?」,不得使用半角問號「?」。

嘆號

嘆號,即表示強烈感嘆語氣時的句末點號,其形式為「!」。條目正文,句末均不應使用嘆號,但直接引用他人言論的除外。

句內點號

逗號

逗號,即表示句內或語段內部一般停頓時的句內點號,其形式為「,」或「,」。逗號規定如下:

  • 複句內各個分句的停頓,可以使用逗號;強調兩個分句為並列關係,且兩個分句中均有逗號的,可以分號代替。
  • 逗號可用於下列語法位置:較長的主語之後;句首的狀語之後;較長的賓語之前;較長的主語、謂語或賓語的中間位置。
  • 逗號可以用於下列停頓處:
    • 復指成份或插入成份前後,表示區隔;在強調插入成分本身時,此用法可以破折號代替;
    • 以「第」「其」開頭的序次詞或「首先」「其次」等序次副詞,且表示序次詞或序次副詞後停頓的。
  • 當多個並列詞語較長或其後有語氣詞時,為表示較長的停頓,可以使用逗號代替頓號。
    • 當多個並列詞語或成分使用頓號分開,最後一個詞語或成分前使用「(以)及」等連接詞的,連接詞前使用逗號區隔;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區隔。
    • 當多個並列詞語或成分使用逗號分開,最後一個詞語或成分後使用「等」「等等」之類詞語的,該等詞語前使用逗號分隔。
  • 以上情況均使用全形逗號「,」,不得使用半角逗號「,」。

頓號

頓號,即表示句內或語段內多個並列詞語間停頓的句內點號,其形式為「、」。頓號規定如下:

  • 句內或語段內多個並列詞語之間,無論是否包含邏輯上的順序關係,應使用頓號;但是,當多個並列詞語或成分使用頓號分開,最後一個詞語或成分前使用「(以)及」等連接詞的,連接詞前改用逗號區隔;不造成歧義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區隔。
    • 當多個並列詞語或成分使用頓號分開,最後一個詞語或成分後使用「等」「等等」之類詞語的,該等詞語前不需要使用逗號或頓號分隔。
  • 句內或語段內多個需要停頓的重複詞語之間,應使用頓號。
  • 以漢字數字或天干、地支用字作為序次詞語,且表示序次詞後停頓的,應使用頓號;
  • 相鄰或相近的數字連用表示概數的,不得使用頓號;但相鄰或相近的漢語數字連用表示詞語縮略的,可以使用頓號〔例:二、三產業〕;
  • 相鄰且標有引號或書名號的並列成分間,不使用頓號〔例:《紅高粱家族》《檀香刑》《豐乳肥臀》〕,但引號、書名號間插入有其他成分的除外[2]

分號

分號,即表示複句內部並列關係分句間區隔、停頓,以及非並列關係多重複句第一層分句之間停頓的句內點號,其形式為「;」或「;」。分號規定如下:

  • 表示複句內部並列關係分句間區隔、停頓,應使用分號;尤其是分句內部還有逗號時,不得以逗號代替分號。
  • 表示非並列關係多重複句第一層分句之間停頓,應使用分號;尤其是選擇關係複句或轉折關係複句,應使用分號。
  • 表示分隔列舉各項之間,應使用分號區隔;但分項列舉的各項,有一項或多項內出現句號的,應使用句號區隔。
  • 除非特殊情況,均使用全形分號「;」,不得使用半角分號「;」。

冒號

冒號,即語段中提示下文或總結上文時停頓的句內點號,其形式為「:」。冒號規定如下:

  • 表示總說或提示性的詞語或分句,其後應以冒號結尾,表示提示下文。
    • 以冒號提示下文存在引文或提示性語句的,應使用直接引語,並加以引號括注;若下文採用間接引語或下文非提示性語句的,應改用逗號區隔。
    • 冒號的提示範圍,應和提示性詞語或分句描述的內容一致。
    • 冒號使用處應有停頓,無停頓的不得使用冒號。
  • 多項分列語句之後,表示總結或歸納的語句之前,應以冒號區隔,表示後文總結前文。
  • 書信、講稿中稱呼語之後,應接以冒號。
  • 表示註釋或說明時,冒號應接在說明詞語之後。
    • 多項目分列的條文式表述,冒號接在說明詞語後表示層次的,每一項目應另起一行。

標號

引號

引號,即語段中標示引用或需要強調部分的標號,其形式因中文使用區而異:

  • 使用簡體中文的地區,通常以圓角引號為橫排引號,即雙引號「」、單引號「」,其中左側為前引號,右側為後引號;
  • 使用繁體中文的地區,通常以直角引號為橫排引號,即外引號「「」」、內引號「『』」,其中左側為前引號,右側為後引號。

引號規定如下:

  • 標示直接引語或引用原文的,應使用引號。轉述間接引語的,不應使用引號。
    • 標註着重強調的內容時,可使用引號。
  • 標註具有特殊含義的詞彙、反語、簡稱時,可使用引號。
  • 標註本網站立場不予承認的行為或主體時,必須使用引號。具體以相關用語規範為準,比照中國大陸媒體的用法處理。
  • 使用引號括注的內容,若內部還含有引號的,外層使用雙引號(外引號),內層使用單引號(內引號)。
    • 如果出現需要使用三層及以上引號的情形,應由外向內依次輪流使用雙引號(外引號)、單引號(內引號)。
  • 當引用文字有多段落時,應儘量採用變通手段;無法變通的,應在每一段段首使用前引號,僅在最後一段端末使用後引號。
  • 標註系列作品選題名時,應使用引號,其中「叢刊」「書系」等表示系列作品的詞語為選題名一部分,則應該括入引號,否則應放在引號後〔例:「××地方志」叢書、「××書系」〕。
  • 在使用簡體中文的段落中,不應當使用直角引號;反之亦然。
  • 在標示篇名、書名的標註或強調時,不得使用引號,應使用書名號。

括號

括號,即語段中標示註釋、補充說明或其他特定語句的標號,其全形形式有圓括號(「()」)、方括號(「[]」)、六角括號(「〔〕」)三種。

圓括號規定如下:

  • 語段中標示一般、少量且不需和語句連讀的註釋或補充說明的,應使用括號;但是,全文多處使用同一個該等註釋,或該等註釋長度較長的,應使用頁腳註釋。
  • 語段中標示訂正或補加文字的,應使用圓括號。
  • 標示序數詞的,可以在序數外標註圓括號。
  • 標註文字注音或外語原文〔例:倫敦(英語:London)〕。
  • 標註引語出處,應使用圓括號〔例: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論語》)〕。但在編寫條目時,一般以事實性表述代之〔例:《論語》中曾說:「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
    • 標註參考文獻應使用註腳標示,不在此限。

方括號規定如下:

  • 標註參考文獻註腳時,應使用方括號將參考文獻編號包裹。
  • 當標註作者所屬國家或朝代時,可使用方括號〔例:「春眠不覺曉,處處聞啼鳥。」([唐]杜甫)〕。但在編寫條目時,一般以事實性表述代之〔例:唐朝詩人杜甫曾說:「春眠不覺曉,處處聞啼鳥。」〕。

六角括號規定如下:

  • 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文的發文字號時,年份部分需要使用括號的,應使用六角括號〔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1〕11號)〕。
  • 在頁腳註釋中,對字詞進行解釋或注音時,詞頭應使用六角括號,六角括號後不用冒號〔例:〔莘莊〕(Xīnzhuāng)地名,位於上海市閔行區〕。
  • 在文段中,標註屬於句子一部分的例詞、例句,不需要換行時,應使用六角括號;該等情況需要換行時,不應使用六角括號。

括號嵌套及使用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 括號應儘量避免進行嵌套,如果可以改寫為一層括號的,應儘量改寫;
  • 如果確需使用多層括號嵌套的,應以六角括號包裹圓角括號,以方括號包裹六角括號;
  • 涉及化學領域的命名,應根據IUPAC命名法規定執行;通常來說,首先採用半角圓括號,然後以半角方括號包裹半角圓括號,最後以花括號({})包裹半角圓括號;

括號標示註釋、補充說明、標註引語出處時,標註位置規定如下:

  • 括號用於註釋或解釋語段中某些詞語或標註一小節引語的出處時,括號內的註釋是句子的一部分,此時括號應緊跟註釋對象之後,不得隔開其他標點符號;
  • 括號用於註釋句子、句群、語段或標註整段引語出處時,括號內的註釋不屬於句子的一部分,此時括號應放在註釋句最後一個字或標點符號之後;

破折號

破折號,即語段中顯著標示某些成分註釋、補充說明或標示語音、意義出現轉折、變化、停頓的標號,其形式為佔兩個字寬的連續一字線(「——」)。破折號規定如下:

  • 標示較為重要且需要和語句連讀的註釋內容或補充說明時,可以使用破折號(條目正文中,前述用法應儘量以括號或頁腳註釋代替)。
  • 標示插入成分時,該插入成分與前後語氣差別較大或存在較長停頓的,或需要強調插入成分本身的,可以在插入成分前後使用破折號區隔(條目正文中,前述用法應儘量以逗號或頁腳註釋代替)。
  • 標示總結上文或提示下文,尤其是強調後文的,可以使用破折號(條目正文中,前述用法應儘量以冒號代替)
  • 標示話題的轉換,可以使用破折號(條目正文中,前述用法應僅限於對他人言論的直接引用)。
  • 標示聲音的延長,可以使用破折號,但應括注在引號內〔例:蒸汽機車發出「嗚——」的汽笛聲。〕。
  • 標示話語的中斷或間隔,可以使用破折號(條目正文中,前述用法應僅限於對他人言論的直接引用)。
  • 標示事項列舉分承,可以使用破折號(條目中,前述用法僅限頁腳註釋使用;正文內容,應採用網站內置無序列表功能,或每項直接另起一行,不得使用破折號標示)。
  • 用於註釋之後,標示作者、出處。

省略號

省略號,表示引文省略時又稱刪節號,即語段中標註某些成分省略或意義存在斷續的標號,其形式為佔用兩個字寬、橫向居中排列(部分字體可能顯示為居底排列)的六個點「……」。省略號規定如下:

  • 標示引文省略、引文中重複詞語省略、引文斷續、引文沉默的,可以使用省略號;
    • 標示所引用詩行或文段的省略時,可以使用省略號,且該等情況可以連用兩個,即連用十二個點。
  • 在特定條目中,標示某些成分虛缺的,可以使用省略號。
  • 必須使用上述的兩個字寬的省略號,不得使用六個半角點號「......」替代。

連接號

連接號,即語段中標註連接作用的標號,其形式有:短橫線,即半角的「-」(Unicode:U+002D);一字線,即「—」(U+2014)。

短橫線規定如下:

  • 涉及化學領域的命名,應採用短橫線〔例:2-甲基丙烷〕。
  • 在不表示數字範圍的情況下,數字間的連接(如電話、日期等),應使用短橫線〔例:021-12339、2021-09-13〕。
  • 複合名詞的連接,應使用短橫線〔例:吐魯番-哈密盆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在條目內文中,表述兩個國家、地區之間關係時,需要對國家、地區之間進行連接的,應參照複合名詞的連接,使用短橫線〔例:中國-巴基斯坦關係〕。
  • 漢語拼音的分合,以及外語的複合姓、複合名內部連接,應使用短橫線〔例:讓-雅克·盧梭〕。
  • 表示物體的型號時,數字及字母間的連接,應使用短橫線〔例:WZ-10直升機〕。

一字線規定如下:

  • 標示地域、時間的起止,使用一字線〔例:北京—上海高速公路、1893年—1976年〕;
  • 標示數值範圍的起止,使用一字線〔例:5—10克〕。

通常,不使用其他任何符號替代短橫線與一字線;但是,當表示數值範圍起止且含有負數時,使用波浪線「~」〔例:-1~-3℃〕

間隔號

間隔號,即標示某些相關聯成分分界的標號,其形式為居中的一點,即「·」(Unicode:U+00B7)。

間隔號規定如下:

  • 外國人名或少數民族人名,其各段之間的分界,應使用間隔號〔例:比爾·蓋茨、司馬義·買買提、J·K·羅琳、喬治·H·W·布殊〕;Senior(Sr.,「大」)、Junior(Jr.,「小」)等父子同名區別詞前置〔例:小約瑟夫·羅賓內特·拜登〕;「一世」「二世」等詞則後置〔例:貝拉克·侯賽因·奧巴馬二世〕。
  • 標示書名與篇章之間的分界、詞曲牌或詩體名稱與題名之間的分界,應使用間隔號〔例:《論語·子路》《天淨沙·秋思》《沁園春·雪》〕。
  • 標示以日期為標誌的歷史事件或節日,日期用漢字表示時,只在一、十一、十二後用間隔號;日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時,月、日之間則均需要使用間隔號〔例:「五四」運動、「一·二八」事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 除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其他符號替代間隔號,包括但不限於半角點號「.」、短橫線「-」、日文中使用的「・」等。

書名號

書名號,即標示書名、篇名等作品名稱的標號,其形式分為兩種,即雙書名號「《》」、單書名號「〈〉」。

書名號規定如下:

  • 標示書名、卷名、篇名、刊物名、公文名等,使用書名號。
    • 標註求聞百科方針頁面時,使用書名號〔例:《基本原則》《標點符號格式手冊》〕。
    • 標註以西文書寫的書名、卷名、篇名、刊物名、公文名等,不使用書名號,使用斜體〔例:Nature〕。
  • 標示電影、電視、雕塑、音樂、詩歌作品等,使用書名號。
  • 標示前述各類作品的簡稱,可以使用書名號。
  • 作品名稱中,標示該作品性質的詞語,不應引入書名號內〔例:《十月》雜誌〕。
    • 但是,標示作品性質的名稱包含在括號內,且有時是作品名稱的一部分的,此時應引入書名號內〔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 作品名稱中,結尾包含標點符號的,應引入書名號內〔例:《怎麼辦?》《你的名字。》〕;

書名號與引號的區分,規定如下:

  • 標註系列作品選題名時,應使用引號,不得使用書名號;
    • 視為作品的課程、研究課題、獎品獎狀、商標、證件執照、組織機構、會議、活動、網站等名稱,應使用引號或不用標點符號,不得使用書名號〔例:「求聞百科」「求聞百科編輯松」,而非《求聞百科》《求聞百科編輯松》〕。
    • 但是,某些活動的錄音錄像可以視為一件單獨的作品,此時可以根據上下文不同,採用書名號。

書名號嵌套時,使用規定如下:

  • 書名號中需要使用書名號時,外層使用雙書名號,內層單書名號;
  • 如果出現需要使用三層及以上書名號的情形,應由外向內依次輪流使用雙書名號、單書名號。

分隔號

分隔號,其形式為「/」。分隔號規定如下:

  • 詩歌、歌詞接排時,採用分隔號,表示此處原為換行〔例:「輕輕地,我走了/正如我輕輕地來……」〕;
  • 標示詩文中的音拍,可以採用分隔號;
  • 分隔供選擇的兩項或多項時,可以採用分隔號來表示「或」的意思;
  • 分隔組成一對的兩項時,可以採用間隔號來表示「和」的意思;
  • 分隔層級或類別時,可以採用分隔號。

不採用的符號

下列符號,不符合網站實際,條目頁中一般不採用:

  • 實心方頭括號,其形式為「【】」,通常在辭書中標示詞條詞頭;
  • 空心方頭括號,其形式為「〖 〗」,通常在辭書中標示需要參見的詞條;
  • 浪紋線連接號,其形式為「~」;
  • 篇名號,其形式為單獨使用的「〈〉」;

以上標點符號應視情況分別改為六角括號、冒號、一字線連接號、書名號。

着重號,形式為每一個字符下加注一個點號。着重號在HTML瀏覽器上存在顯示問題,在條目頁暫不予採用。確需着重標示的,使用本符號前,應考慮外文字符與中文字符字寬不同的問題。

下列符號,在撰寫本百科全書現代標準漢語部分時不採用,但可以在引文中使用:

  • 專名號,其形式為文字下劃直線(「__」),原始碼模式中可使用<u>划线内容</u>替代,可視化模式中可選中文字並在鍵盤按下「Ctrl+U」添加;
  • 特殊書名號,其形式為文字下劃波浪線(「﹏﹏」)。

註釋

  1. 在1995年版本的《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1995)第4.1.1條中,曾提出一種特殊的句號形式,即在科技文獻中可以使用小圓點「.」代替全形句號「。」;但是,這一句號形式已經在2011年版本的《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中取消。求聞百科採用2011年版本的《標點符號用法》,不推薦1995年版本的這一較老用法。
  2.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立法中,通常不採用本項的做法,而是在相鄰標有書名號的並列成分間使用頓號隔開。轉述或引述這些內容時,可以不執行本項要求。

參考資料

  1. GB/T 15834—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點符號用法[S/OL]. 北京: 中國標準出版社, 2012-03. http://www.moe.gov.cn/jyb_sjzl/ziliao/A19/201001/W020190128580990138234.pdf.
  2. Requirements for Chinese Text Layout 中文排版需求[S/OL].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3C), 2021-11-19[2021-11-20]. https://www.w3.org/International/clreq/
  3. 《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S]. 台北: 台灣當局教育事務主管部門, 2008-12.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及其說明[S]. 北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