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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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旗
比例3:2
形式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中國共產黨黨徽

中國共產黨黨徽(黃色)
細節
使用者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啟用1942年4月28日

中國共產黨黨旗中國共產黨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規定於現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第十一章。

在歷史上,伴隨着中國革命的推進,黨徽和黨旗圖案經歷了從「鐮刀斧頭」到「鐮刀錘頭」的重大改變,以及「鐮刀把」從具象寫實的橢圓形「長刀把」,到尾端逐漸由圓變方的「矩形刀把」,再到更為抽象、藝術化的「圓形刀把」定型的演變過程。[1]1996年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一次為黨旗黨徽作出明確規範。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2],這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部關於「黨徽黨旗」的基礎主幹法規[3]

歷史

建黨初期和大革命時期

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成立,在中共一大會議留存的文件中,沒有提及黨的旗幟問題[4]。1922年中共二大決定加入共產國際後,各級黨組織模仿聯共(布)黨旗的式樣自行製作旗幟,以「五角星」「斧頭」和「鐮刀」構成的圖案作為標識,具體規格尺寸不明確統一[3][5]。在工人運動的開展過程中,中國共產黨也曾打出過自己的旗幟。1922年10月的開灤五礦工人大罷工中,所用的「工友俱樂部旗」由罷工領導人羅章龍等人設計,是用煤礦工人使用的勞動工具洋鎬和錘子的實物形態組合而成,代表了井上井下工人團結協作,體現出煤礦工人運動的革命性。[1][4]1923年5月,彭湃領導成立的惠州農民聯合會則使用「犁頭旗」,以耕犁為圖案,旗面紅色,棉布質地。[4]

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由於形勢發展的要求,中國共產黨暫時使用代表國民黨陸軍的「青天白日旗」。[3]蔣介石等人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後,1927年4月27日中共五大的會場上,一邊懸掛國民黨的黨旗,另一邊懸掛了一面寫有「CCP」三個英文字母的紅色旗子。1927年8月的南昌起義,因為在「主義不變、旗幟不變、綱領不變、組織不變」的指導思想下進行,仍採用國民黨黨旗。[4]八七會議中,毛澤東主張要拋棄國民黨的旗幟,但大多數人依然主張沿用。8月18日,毛澤東在湖南省委會議上又主張,在秋收起義時要「高高打出共產黨的旗子」。8月20日,毛澤東向中央寫信提出:「我們不應再打國民黨的旗子了。我們應高高打出共產黨的旗子以與軍閥所打的國民黨旗子相對,國民黨旗子已成軍閥的旗子,只有共產黨旗子才是人民的旗子……我們則應立刻堅決地豎起紅旗。」這是中國共產黨人首次明確「旗子」性質的論斷。[3][4]

土地革命時期和抗戰時期

軍叫工農革命,旗號鐮刀斧頭。
匡廬一帶不停留,要向瀟湘直進。
地主重重壓迫,農民個個同仇。
秋收時節暮雲愁,霹靂一聲暴動。
——毛澤東《西江月·秋收起義[6]

1927年9月秋收起義中,部隊改編為工農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毛澤東責成工農革命軍參謀何長工具體負責製作設計軍旗。旗子和袖章圖案由他和當時師部副官楊立三在江西修水設計,並請人按圖案製作。紅色旗面中央為一顆黃色五角星,象徵工人和農民的「斧頭」「鐮刀」圖案位於五角星的中心,白色旗杆套上寫着「中國工農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工農革命軍第一軍第一師軍旗是中國共產黨真正亮出的第一面正式旗幟。[3][4]在這一時期,黨旗和軍旗可以理解為是一體的[4]。秋收起義後,中共中央召開臨時政治局會議,明確宣布放棄國民黨的旗幟,正式提出了建立蘇維埃的口號。10月15日,中共中央南方局、廣東省委聯席會議通過《中共廣東省委第十四號通告——最近工作綱領》,明確指出:「要堅決勇敢地樹立工農革命的大旗……建立工農政權。」「一律廢除國民革命軍的名義,改稱工農革命軍;一律廢除青天白日旗,改用紅旗,以斧、鐮為標誌,與國際旗同。」這是黨的領導機關第一次作出關於黨的旗幟的正式決定,也是對黨徽構成要素的第一次明確表述。[1][4]1927年12月的廣州起義中,起義的將士將國民黨的「青天白日旗」等徽章拋棄在街上,換上紅領帶,一時間,「鐮刀斧頭交叉的紅旗,飄展於全廣州市」。[4]

斧頭劈開新世界,鐮刀割斷舊乾坤。
——1933年9月,紅三十軍四川達縣鏨刻的對聯

土地革命初期,各地黨組織領導武裝暴動時的旗幟,多由五星、鐮刀、斧頭或錘頭組成,斧頭占多數,圖案的擺放位置、朝向比較隨意,並不統一[1]。而在工農革命軍改為中國工農紅軍後,隨着紅軍的發展壯大,1930年至1934年,中共中央、中央軍委多次對紅軍旗幟作出明確規範。1930年4月中共中央軍委發出的《關於紅軍各級軍旗的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各級軍旗一律用五角星紅旗,星內排列鐮刀斧頭之國際徽,旗用大紅色旗;中央為五角星,五角星為白色;中為鐮刀斧頭交叉排列,鐮刀斧頭用黑色;旗之右邊鑲白布長條書寫番號,旗須用大紅色。」「旗上有『全世界無產階級聯合起來』字樣。」文件還對鐮刀、斧頭的位置作出詳細規定[7]。1930年10月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工農紅軍編制草案》,則規定五角星內「綴嵌有交叉的鐮刀錘子圖案」[8],這說明旗幟樣式已經開始從「鐮刀斧頭」轉變為「鐮刀錘頭」。1931年3月18日,中華蘇維埃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蘇維埃和群眾團體紅軍旗幟印信式樣》,重申了這一規定。1934年1月至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關於國徽、國旗及軍旗的決定》,規定以「紅旗」「錘子」「鐮刀」為軍旗元素,鐮錘組合圖形逐漸深入人心,對以後黨旗、黨徽的規範和統一產生了重要影響。但受戰爭影響,把「斧頭」圖案調整成為「錘子」圖案的決定,並未在全黨全軍得到完全的貫徹執行。此後使用的各種黨旗的具體規格和式樣也不盡相同。[1][3][4]此後,黨徽、黨旗圖案一直處於變動狀態,既出現過「鐮刀斧頭」,也出現過「鐮刀錘頭」。[1]

1943年新四軍使用過的中國共產黨黨旗,是樣式各異的黨旗的一個縮影。

為規範黨旗樣式,1943年4月28日[注 1]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決定:「中共黨旗樣式寬闊為三與二之比,左角上有斧頭鐮刀,無五角星。」黨旗仍以「鐮刀斧頭」象徵工農聯盟,但去掉原來旗幟上的五角星,以與蘇聯旗幟相區別。並委託中共中央辦公廳製作一批標準黨旗,分發各主要機關。中國共產黨第一批制式黨旗在陝甘寧邊區延安誕生。[1][5][9]隨後,中央辦公廳製作了一批標準樣式的黨旗分發各主要機關,具體尺寸為:紅色旗面長120厘米、寬80厘米,左上角為黃色「斧頭」「鐮刀」交叉組成、直徑為30厘米的黨徽圖案;白色旗杆套寬6.5厘米(不包括在旗面尺寸內)。此時,黨徽並未採用「鐮刀錘子」的圖案,而是沿用了「鐮刀斧頭」的圖案。[3]

全面抗日戰爭爆發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建立,中國共產黨和紅軍以民族大義為重,舉起國民革命軍陸軍軍旗和中華民國國旗作為戰旗[4]

在抗戰結束前後,各抗日根據地所出現的黨旗黨徽圖案,基本上都統一為「錘頭鐮刀」圖案,很少有「斧頭鐮刀」[1]。抗戰走向勝利之際,中共七大於1945年召開。大會前夕,大會籌委會發出徵集黨旗圖樣的通知,並專門成立「黨旗黨歌委員會」負責此事。一個多月內,委員會共徵集到200多幅黨旗圖案,大部分來自基層。這些圖案基本以紅、黃兩色為主色調,涵蓋鐮刀、錘頭、槍矛、五角星等元素。委員會專門舉辦了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的展覽。這些作品之後塵封在檔案館中,直到2009年中央檔案館設立對內開放的特藏室,才得以展出。在中共七大會場,黨旗懸掛在主席台正中於毛澤東、朱德畫像的左右兩側,是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在全國代表大會會場懸掛黨旗。此時選用的黨旗則採用了「鐮刀錘頭」的圖案。[1][3][5]但對於黨旗圖案的使用仍存在差異,如1943年2月召開的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會場主席台中央掛着的兩面黨旗,旗面上綴有鐮刀和錘頭,寫着「中國共產黨」字樣[3][5]。由於與會人員認為不妥,之後的旗面去掉了這一字樣[3]

建國前後與建國後

1949年5月,解放戰爭結束之際,軍委總政治部發布了《關於入黨儀式所用黨旗尺寸的規定》,其中對黨旗的製作定下了暫時規範:「暫規定寬八十厘米[注 2],橫一百二十厘米之紅旗,左上角的中間為黃色鐮刀、錘頭,其直徑為三十厘米。黨旗旗杆左套為白色,寬為六點五厘米,亦即旗面橫長十八分之一長。旗杆樣式與矛頭與軍旗製法相同。」新中國建立後的同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函復軍委總政治部「同意在黨旗未統一規定前按暫行規定之樣式試用」。[1][10]6月15日,中央宣傳部發出《關於黨旗問題的通知》:「中共黨旗過去無正式規定,現正在擬制中;在未頒布前各地不要自行公布黨旗格式尺寸及解釋。」[5]此外,黨徽的圖案也與新中國的國旗有所聯繫。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將五星紅旗確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而選用的旗面圖案為曾聯松設計的「復字第32號」方案。方案原稿中,大五角星內原有「鐮刀錘頭」圖案,新政協籌備會第六小組建議去掉這一圖案。[1][11]

1996年前一直使用的中國共產黨黨徽。

1950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楊尚昆曾委託鍾靈等專家設計了三組黨旗圖案[5],並就黨旗問題寫信給黨中央副主席劉少奇,隨信附上三組圖案及其詳細說明。隨後,中央組織部擬定黨旗製作方案,並作出《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說明》。說明規定:「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鐮刀斧頭。旗杆套為白色。黨旗國旗同時懸掛時,國旗在右黨旗在左。」雖然規定中有9處地方將「錘頭」修改為「斧頭」,但方案所附圖樣仍為「鐮刀錘頭」的組合。[1][3]此時的規定並非黨中央作出的正式規定。1951年建黨三十周年之際,各地紛紛詢問黨旗式樣問題。中央辦公廳曾就此事請示中央,中央認為此事需經全國代表大會決定,過渡時期暫時沿用「紅旗左上角綴以錘頭鐮刀」的樣式。[5]6月17日,對於華東局關於黨旗式樣的請示,中共中央發布《關於黨旗問題的通知》予以批覆:「在黨中央未正式規定出黨旗的統一樣式以前,在黨的三十周年紀念時,各地可仍按舊例,一律採用左上角綴以黃色鐮錘圖案的紅旗,旗上不另加中國共產黨字樣或其他記號。」1952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在《關於黨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黨旗上只有錘頭鐮刀,並無五星(蘇聯國旗上有五星),此點請注意。」從此,黨旗上的「鐮刀錘頭」圖案樣式被確定並一直沿用至今,但很多場合使用的黨旗仍不是經中共中央正式規定的黨旗式樣。[1][3][5]

在1982年9月召開的中共十二大上,會場主席台上方懸掛黨徽。此後,會場懸掛黨徽成為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慣例。中共十二大會場使用的黨徽圖案為「方柄鐮刀」和「方形錘頭」的組合。1987年召開的中共十三大會場上懸掛的黨徽,「鐮刀」的方柄變為圓頭,「錘頭」也由方形改為略帶弧度的缺角狀,這使得整體樣式更加美觀;但同年發行的紀念郵票仍是方柄鐮刀的黨徽圖案。[1][3]

黨旗規範頒布

一直至1996年,中共中央才正式為中國共產黨定下黨旗黨徽規範。9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共12條,附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說明、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說明。《規定》指出,「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第二條);「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第三條);「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第三條)。《規定》對黨旗黨徽的性質、式樣、規格、製作和使用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黨旗黨徽的式樣和使用。[1][12]

200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六大通過了關於《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的決議,增寫了黨徽黨旗一章,作為第十一章。[5][13]中共十六大秘書處負責人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增寫黨徽黨旗一章,對於維護黨徽黨旗的嚴肅性,發揮黨徽黨旗的感召力,增強黨員的光榮感、使命感,增強黨的凝聚力和影響力,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14]

第五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建黨百年之際,直-8L攜帶黨旗飛越首都北京。
建黨百年之際,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的黨徽。

在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際,依據中共中央決策部署,中央組織部起草形成《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稿。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條例》,隨後黨中央批准印發。[15]6月26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共24條及兩部附件: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說明、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說明。這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部關於「黨徽黨旗」的基礎主幹法規,是黨徽黨旗製作、使用、管理的基本遵循。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繼承已有做法、吸收新經驗,對黨徽黨旗工作作出全面規範。[2][3]

圖案與含義

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2][16]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二條說,黨徽黨旗表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實現共產主義遠大理想而不懈奮鬥的馬克思主義政黨。[2][16]

黨徽上的物品為鐮刀與錘頭,而非人們有時誤認的鐮刀與斧頭。[17]2011年《咬文嚼字》發布的年度十大語文差錯中就對此加以糾正[18]

製作與使用

製作方法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黨徽黨旗按照條例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製法說明製作。製作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在具有生產資質的企業中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製作黨徽黨旗。[2]

中國共產黨黨旗製作方法

黨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黨徽兩面相對。為便利計,以下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為說明標準。對於旗杆在右的一面,凡以下所稱左均應改右。

  1. 旗面長寬之比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綴黨徽圖案。
  2. 畫旗面長與寬中線將旗分成4等分的長方形,左上方長方形內劃出橫18豎12等分的小方格。黨徽圖案切於8×8小方格的正方形內,正方形的上部與旗上邊空3格,左側與旗左邊空4格。
  3. 旗杆套為白色。
黨旗圖案標準版色度值
R G B
黃色 255 255 0
紅色 238 28 37

中國共產黨黨徽製作方法

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圖案
  1. 將一正方形分為32等分,分格線條編號為橫向1~33,豎向1'~33'。畫出對角線AC、BD。
  2. 錘頭的畫法:連接E(29、33')、F(33、29'),並從E、F兩點作AC的平行線,構成錘把。從G點(8&9、18'&19'的中點)作BD的平行線至H(19&20、7'&8'的中點),從G、H兩點分別作AC的平行線至I(4、14')、J(17、5'),從I點作BD的平行線,以K點(13&14、1'的中點)為圓心、KJ為半徑畫弧交於L點,構成錘頭。
  3. 鐮刀的畫法:以M點(17、17')為圓心、MN(N點為17、1')為半徑畫弧(O點為17、33');以P點(17、15')為圓心、PO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Q點;以R點(11、16'&17'中點)為圓心、RN為半徑畫弧,與通過R點的水平線交於S點;以T點(16&17、16'&17'的中點)為圓心、TS為半徑畫弧,與通過T點的垂直線交於U點;以V點(16&17、11'中點)為圓心、VU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W,構成鐮刀。以X點(3&4、30'&31'的中點)為圓心作圓與AB、BC線相切,從Y點(6、30')、Z點(4、28')分別作直線平行於BD,構成鐮刀把。
黨徽圖案標準版色度值
R G B
黃色 253 207 48
紅色 237 44 37

尺寸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五條、第八條規定,黨徽直徑有3種通用尺度,分別為:(一)100厘米;(二)80厘米;(三)60厘米。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黨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與懸掛背景、場合相適應。黨旗有5種通用尺度,分別為:(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在特定場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黨旗的,也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第十二條還規定,製作非通用尺度的黨徽黨旗,在規定情形外使用黨徽黨旗及其圖案的,應當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2]

顏色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五條規定,黨徽圖案一般使用金黃色或者紅色。兩部附件則明確規定了黨徽、黨旗圖案的色度值[2]

使用

黨徽的使用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使用黨徽或者黨徽圖案:(一)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5面紅旗;(二)召開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黨的基層組織的印章(印模),中間刻黨徽圖案。

黨的基層委員會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懸掛黨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黨徽圖案:(一)黨內重要會議、重要活動使用的證件、標識等;(二)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章、徽章、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製作的有關工作證件等;(三)黨內重要出版物、宣傳品等;(四)黨的各級組織的網絡網站;(五)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黨建宣傳欄(牆),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六)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2]

黨旗的使用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使用黨旗:(一)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組織黨員重溫入黨誓詞;(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的會議室。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黨旗:(一)召開黨員大會、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二)黨的基層組織開展主題黨日;(三)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項目攻關和搶險救災、抗擊疫情一線的黨組織陣地、黨員突擊隊等;(五)開展黨的對外交往活動。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參照黨徽圖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黨旗圖案。特殊情形需要同時懸掛黨旗和其他旗幟的,應當把黨旗置於首要位置。[2]

禁止使用的情形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規定,黨徽黨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二)私人活動;(三)私人場所、個人網絡空間的標識物;(四)個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五)其他不適宜的場所、情形和環境。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規定,不得在黨徽黨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號和圖案等,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的黨徽黨旗,不得製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條例所附製法說明的黨徽黨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黨徽黨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黨徽黨旗。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還規定,不得隨意丟棄黨徽黨旗。破損、污損、褪色、標記文字和符號等不符合製作使用規定的黨徽黨旗,應當按照規定收回、處置。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後,按照誰發放、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單位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黨徽黨旗。[2]

其他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還對網絡、出版物使用黨徽黨旗圖案、黨徽黨旗知識宣傳教育、黨徽黨旗集中配備發放、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等作出規定。[2]

注釋

  1. 一說1942年4月28日。
  2. 原文稱「生的」,即centimeter之音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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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