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闻百科: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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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求闻百科立足中国,面向世界,以中国价值观为立足点,采取客观立场看待事物。

求闻百科采用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这是求闻百科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百科条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内容必须以中国价值观基础上的客观观点书写,在尽可能没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

本方针为求闻百科三大核心内容方针之一,其余两个分别为可供查证方针非原创研究方针。这些方针共同订立了可被求闻百科条目接受的内容类型与品质。这些方针是相辅相成的。编辑者应熟悉这三大方针。其余任何内容方针或编辑者的共识,都不能逾越或取代这三大方针的规定。

对于内容是否符合中国价值观,相关的裁定标准应由裁决委员会做决断。

含义解释

中国价值观

信息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世界上任何网络百科均不处于无政府状态,求闻百科也不例外。

求闻百科立足于中国,一切内容均须以中国的立场为视角出发点,以事实为准绳,以中国法律为依据,以讲好中国故事为目标。这就要求,求闻百科中所有的内容都必须和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不得在条目中呈现、鼓吹或引导他人赞同一切反对中国社会共识、危害中国社会秩序的观点或内容。

各用户在享有平等的编辑和阅读权利的同时,也有根据可供查证方针对所编辑内容加以甄别的义务。

客观观点

在一个特定主题中,具有可靠来源的可供查证观点之间并不一定一致,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保持客观的视角正是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当同一主题存在多个或相互抵触的观点时,应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平等表达观点。对于一些明显背离事实的观点、与事实无关或离题的观点,或是显然属于极少数的观点,不应让其与其他观点并列,更不能将其列为“真理”。

事情并未得出最终定论之前,任何观点都不应列为“真理”,不论其是否最流行的观点或中间观点。

客观观点既不同情也不反对其主题:它既不赞同也不反对观点。但这并不代表任何意见都应当被罗列入条目中。条目内容应该清晰地说明、表达与描述出主题中的事实,并以合适的篇幅说明任何没有定论的内容中存在的争议,并不对其中任何一种观点表示赞同。条目应提供足够的背景材料,说明何人持有观点,持有的是何观点,为何持有这一观点,哪种观点更受欢迎;详细的条目中还可以包括对每种观点的评价,但必须避免偏袒。

当相关事实已经清楚、争议已经尘埃落定,任何失之偏颇的观点不应享有同等的发表权利。

偏见

偏见,即条目中带有明显个人感情色彩的词语和言论。求闻百科条目不得存在具有偏见的内容。在引述各方观点时,不应掺杂任何来自编者的个人情绪。此处所指情况包括且不仅限于从参考资料的内容之外额外使用有明显褒贬之意的词汇,亦或是直接窜改参考资料的内容。

若事情尚无定论,大量添加具有同一种观点的参考资料,造成双方观点失衡或是条目冗长也是不可取的。为说明任何观点而列出参考来源,应以足以解释清楚为限,列出具有大量同质化的观点的参考资料将严重影响条目质量,此种情况一经发现,任何编辑都有权将其移除。

明确表达

在事件或内容有明确定论之前,明确表达应当指的是对事件各方的观点意见进行清晰无误的表达陈述。此类表述应当将观点具体到某一个群体或是某一个人,任何观点必须有相关的可靠的参考资料予以佐证,否则将会直接被移除。

但当事件或内容在中国已经形成了社会基本共识,则应当写明该共识,同时对于其他偏颇的结论予以注明。这一共识,同样需要有明确的参考资料予以证明。如果此事件已经在站内引起争议,则必须在相关讨论页面明确说明,并由裁决委员会成员定案。

条目命名

条目命名首先应当以权威的命名或译名为标准,如果权威的命名者或翻译者指出相关条目的标准名称,则不会再采纳任何其他来源的名称。其他名称可以列为重定向页面,但明显具有侮辱性的名称会被认定为破坏。

当条目名称本身没有定论时,则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创建的条目名称即为主条目名称,其余同义条目即使内容写得比最早的条目要丰富,也应当将内容合并至最早的条目后改为重定向页面;但是,最先创建的条目名称不符合社会共识或带有众所周知的侮辱性的除外,不论条目创建当时抑或是事件发酵之后,这一原则一体适用。

客观性争议的出现

常见的争议往往是:一位编者声称,某项事实是可查证且可列明来源的,因此应该收录。这种争议,不应当存在于条目主题已有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各位编者必须意识到,可供查证是不能凌驾于客观性之上的。可供查证只是内容标准,但绝对不是引导条目内容色彩的指南。而对于尚没有定论的事件,请各位编者秉承“陈述事实而不带有感情色彩”的基本前提来陈述相关内容。

客观性的裁夺

一个条目是否符合本方针所规定的原则,应当是由裁决委员会成员经过商讨之后决定的。裁决委员会成员达成共识后,即可对条目的客观性做出最终裁夺。

这种裁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保持条目现状;
  2. 删除部分内容,继续保持条目开放编辑;
  3. 保护该条目,保护级别不定,并删除争议部分内容;
  4. 删除条目,并对该条目实施保护,短期或长期禁止创建该条目。

对于违反本方针的编者,裁决委员会根据其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具体方法可参见对破坏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