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_Goldwyn_Picture.jpg (449 × 334像素,文件大小:10 KB,MIME类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
English: Screencap of Goldwyn Pictures logo (which eventually became Leo the Lion, the MGM logo). |
日期 | 原始上传日期:2006-08-19 |
来源 | Transferred from English Wikipedia; transfer was stated to be made by OTAVIO1981. |
作者 | 原始上传者:Pawlis (English Wikipedia) |
许可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1号判决书及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行政(2018)京行终5926号判决书,本作品已属于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第11号判决的认定,米高梅公司最早创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雄狮图案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此后不仅米高梅公司可以在进入公有领域的雄狮图案基础上另行创作‘雄狮标识’作品,包括埃索公司在内的其他人也可以在进入公有领域的雄狮图案基础上另行创作作品。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米高梅公司主张著作权的‘雄狮标识’作品相比,在狮子本身的造型,以及狮子外面的圆环、圆环下方的飘带、飘带中间的图案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据此,应认定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系埃索公司在涉案进入公有领域的雄狮图案基础上另行创作的作品,并未侵害米高梅公司在涉案进入公有领域的雄狮图案基础上另行创作的‘雄狮标识’作品的著作权。”
本文件是美国作品,且鉴于该作品首次发布时间早于1921年1月1日(或于该日期之前在美国著作权局登记),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1992年10月15日)已在美利坚合众国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作品在中国处于公有领域。
美国1909年版权法至多保护作品至出版后第56年年底;1976年版权法(1978年1月1日生效)将新法生效前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出版后第75年年底。
原始上传日志
- 2006-08-19 18:19 Pawlis 449×334 (10694 bytes)
- 2006-08-19 18:16 Pawlis 449×334 (10694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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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22年12月4日 (日) 13:28 | 449 × 334(10 KB) | 待春(留言 | 贡献)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zh|1=米高梅最早创作的雄狮图案}} |date = |source =英文维基百科 |author =米高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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