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燕居像.jpg (356 × 450像素,文件大小:23 KB,MIME类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
中文(简体):孔子燕居像,原件位于孔子博物馆。 |
日期 | 绘画:明代;摄影:1990年代 |
来源 |
https://www.sohu.com/a/309704688_114988 原始来源: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著),《中国图片库》(音像光盘),电子工业出版社,ISBN 7-900014-61-6 |
作者 | 绘画人不详;摄影人:褚勇、王建军、袁学军(复制翻拍) |
许可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即拍摄所得的照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其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根据原告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而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并不属于作品,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复制的原始作品因以下原因处于公有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本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内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届满,故属于公有领域。
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及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自首次发表第50年12月31日后或自创作之日起第50年12月31日仍未发表的,则进入公有领域;自然人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于2021年6月1日前届满的,属于公有领域;其他的自然人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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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22年6月11日 (六) 18:50 | 356 × 450(23 KB) | 求闻编者(留言 | 贡献) | 升级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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