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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描述 |
中文(简体):时事新闻。 |
日期 | 2019-01-14 |
来源 | https://mp.weixin.qq.com/s/pRXL2hdnKPjIRFA8Z1rqkw |
作者 | 《晋江经济报》记者 朱艳 |
许可协议
根据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8302号及(2019)闽0582民初8367号裁定书裁定,本作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关于时事新闻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由上述规定可知,《著作权法》第五条中“时事新闻”特指“单纯事实消息”,即使用最为简单的语言文字对某一新闻事实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记录,其仅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不属于作品的范畴。 本案中,涉案文章由文字、图片、视频组成。其中,文字内容仅200余字,仅系对车祸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后续处理等情况的客观描述,未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院认定,涉案文章中的文字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下列内容不适用于该法,因此属于公有领域。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单纯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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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22年6月10日 (五) 23:28 | 857 × 350(31 KB) | 求闻编者(留言 | 贡献) | == 摘要 == 网站升级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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