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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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抱养,系指即异姓养子,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螟蛉幼虫收养作己子,[1]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小说《封神演义》中的雷震子是一个弃婴,被周文王收为螟蛉子,列为文王的百子之末。[2]

就如一般父母对子女的教养会对子女的将来和福祉造成影响一般,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教养,也一样会对养子女的将来和福祉造成影响,虽然不同状况的养子女,会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现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状况,但养父母对养子女展现爱与关怀,会减少养子女的未来和福祉出现负面结果的可能。[3]

法律上,收养是透过法定方式,赋予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发生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因此,收养称为法定血亲(拟制血亲)

收养类型

收养之类型,依收养人与被收养者间之关系,约可分为三种:

  1. 继子女(称为继亲收养),亦即夫妻之一方结婚后,收养他方在前婚关系中之子女,即属之。
  2. 近亲收养,收养亲戚的小孩。
  3. 不具亲属或血缘关系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备相关要件,而成立收养关系者而言。

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将子女被他人收养之情况称为“出养”子女。一旦子女出养后,与其本生父母之亲属关系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互不负义务,也无法律上之权利,故也互无继承之资格。

各地情况

中国

先秦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在女性无继承权的背景下,财富、职务、爵位等各类遗产父子相传。缺少男性继承人的家庭会采用收养、过继方式解决问题。传统观念中,姓氏父系血统互为表里。收养异姓男子为继承人会导致血统絮乱,不符合礼法。自三国时代起,历代法律禁止收养、送养异姓男。唐律中,收养异姓男唯一途径是三岁以下的遗弃儿童。而面对灾慌和战乱的情况,唐宋两朝通过诏令放宽收养异姓的限制[4]:123—125

中国首部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将被收养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它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5]

参考资料

  1. 诗经·小雅·小苑》的诗句“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扬雄法言·学行》:“螟蛉之子殪而逢蜾蠃,祝之曰:‘类我、类我。’久则肖之矣。”
  2. 封神演义》第二十二回
  3. Rachael Ray Doubledee. The Effects of Adoption on Foster Children's Well-Being: A Systematic Review. may 2015 [2021-01-11]. 
  4. 金眉. 《唐宋养子制度变动研究——以异姓男的收养为考察对象》.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大学). 2011, (2011年第4期): 123—131. ISSN 1006-6128 (简体中文). 
  5. 收养子女,民法典有这些相关规定-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23-08-1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