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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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形文是根据构字方式而划分的一种汉字六书中的一项,属于“独体造字法”。 六书有四个基本法则:象形、指事、会意、形声;两种补充法则:转注、假借。 许慎说文解字》云:“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用文字的线条或笔画,把要表达物体的外形特征,具体地勾画出来。例如“月”字像一弯月亮的形状,“龜”字像一只龟的侧面形状,“馬”字就是一匹有马鬣、有四腿的马,“魚”是一尾有鱼头、鱼身、鱼尾的游鱼,“艸”(草的本字)是两束草,“門”字就是左右两扇门的形状。而“日”字就像一个圆形,中间有一点,很像人们在直视太阳时,所看到的形态。

象形文来自于图画文字,但是图画性质减弱,象征性质增强,它是一种最原始的造字方法。它的局限性很大,因为有些实体事物和抽象事物是画不出来的。因此,以象形文为基础后,汉字发展成表意文字,增加了其他的造字方法,例如六书中的指事会意形声。然而,这些新的造字方法,仍须建基在原有的象形文上,以象形字作基础,拼合、减省或增删象征性符号而成。

分类

一、独体象形:(纯体象形、象形正例)

  • 特征:1.仅象一物,画成其物,随体诘诎。2.取整体实物为象,笔画无可分割与拆解。3.具体之型。4.有物可象。不仅字型皆象实物,字义亦为具体事物。

二、复合象形:(象形变例)-又分为“增体象形”、“省体象形”、“变体象形”

  • (1)增体象形:指在一个象形初文型体之上,再增加一个不成文的“具象”形体而成。(如果所增之形为“抽象”符号,则为“增体指示”。如果所增之体为声符,则为“形声”,不属象形。)例:“果”字:从“木”,象“果实”之形。(甲骨文)
  • (2)省体象形:指在一个象形初文形体的基础之上,“省简”某些笔画而成。所省的笔画或多或少,没有一定规则。目的为便利书写或分化字义。例:“片”字:半“木”为“片”。
  • (3)变体象形:指在一个象形初文形体的基础之上,“改变”某些笔画或位置而成。所改变的笔画或位置或多或少,没有一定规则。目的为分化字义。例:“夭”字:从“大”而奔走摆动双臂之形为“夭”。(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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