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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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区划架构为:

现行制度

美国第一级行政区划为州,正确的来说,州并不是国家下设的区划,因为州本身就是一个国家,而美国是由这些州平等联合组成的主权联邦国家,自然各州在自己的国家主权下,不可能是透过行政区划划分出来的。因为美国为联邦制,跟其他联邦制国家一样,除了联邦之外的主权,其一级行政区拥有相当的主权。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多项裁定,各州与中央联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权,但中央联邦政府受到美国宪法的约束,而各州则有相当大的司法主权,但前提是不违反两项原则:一、其主权不能凌驾于中央联邦政府及美国宪法;二、其自行制定之州宪法权限不能超过国家整体主权。

各州行政区划多分为州直属及地方所属,而在层级方面有三级区划也有二级区划。州直属的机构如统计局、监理所及公卫所等单位,地方政府则为郡,相当于部分国家的,通常各郡会在下设不同层级的区划,在中西部最常见的是设镇区。

在某些州,如在密歇根州,其州立大学拥有一定自治权限,有时州立大学获得的自治权,使得其地位在行政与立法方面相当于一个郡,甚至是超过。

在某些州,市独立于乡镇,且有时也独立于郡,如弗吉尼亚州全部的市。市是半自治体,其本质类似欧洲古代的城市国家架构。

联邦职权

美国国会

美国宪法第三章第四条表明美国国会负责行使对美国领土事务的职权。

新成立的州经国会同意后加入联邦,但不能成立主权凌驾他州之上的新州,也不能将两个以上州合并或从一州之中分一部分成立新的州。

国会有职责决定制定对美国领土有需要性的法案规章,但不得理解为因歧视或特别要求而行使该项职权。

国会仅对非隶属州的美国领土行使权力,一旦领地决定成为联邦的一州,那就必须完全配合州所必须行使的权限,唯一的例外是1863年南北战争期间支持联邦的余党议会联合弗吉尼亚州内的四十八个郡独立成为西弗吉尼亚州

美国内政部

1849年3月3日,美国第31届国会议期的最后一天通过法案成立内政部接管所有美国领土相关事务。其职责范围相当广,包括管理领地政府、公共地区的基本职责及其他相关责任事务。

不同于一般国家的内政部是负责地方政府及市政安全等事务,美国内政部仅负责管理美国领土相关事务。但涉及印第安保留地岛屿地区(波多黎各除外)之事务,则分由内政部下设的印第安事务局岛屿事务处负责。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