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2月17日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54处。按照公布时的分类,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6处,帝国主义侵华罪证遗址1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7处,古遗址35处,古墓葬5处。[1][2][3]
列表
备注
- ↑ 入选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2.0 2.1 2.2 入选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3.0 3.1 3.2 3.3 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4.0 4.1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江平原汉魏时期遗址子项
- ↑ 5.0 5.1 5.2 入选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