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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个国家使用的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

中文中,“省”常用于翻译英文“province”一词或相同语源单词,以及法语“département”的区划单位名。

中国

在中国,从隋朝开始将“省”用于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例如尚书省中书省等等。三省制度废除。源于元朝的行中书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为一级行政区单位——布政使司的习惯性代称。

元朝政府将“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意义上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之单位名称。行中书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不同于有一定高度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行省”,其中的“行”字偶尔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为布政使司,往往直称为“省”。

乾隆时,获得官方认可。至清末,是为一个习惯性的称谓[2]。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均是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下,延伸出省级行政区的概念。

清朝

由于“省”在清朝,长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义在清代前期、中期较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书的官修《一统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无省。研究者指出,这表明清政府认可的一级行政区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书的官修《清朝文献通考》的《舆地考》则使用“省”作为各地区名称。同时,书中有文字解释原因。指明代巡抚人数无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数位,有事则设、无事则罢。清朝巡抚则有定数,编制稳定且辖区固定。而此时,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财政、司法,隶属于巡抚,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为习惯用语。种种情况之下,“编纂《舆地考》亦概书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献通考》和《一统志》(和珅版)列举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从实际认定“省”作为18个巡抚(包括兼任巡抚事的总督)辖区的官方称谓。标志到乾隆末年,由18个巡抚辖区演变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构完成[2]。乾隆年间,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书,也让清代学者对“省”的概念逐渐清晰。晚清,新疆、台湾、东三省建省时,以设立巡抚为一省建立标志[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个习惯性称谓[2]。而中国学界对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的讨论延续至今成[3]

中华民国建立后,“”成为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于1912年建立时,省份承袭清朝旧制,当时全国共设22省。当时执政的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置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城地区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区划级别为省、三级,并有“废省置道”的计划。当时全国设置93道,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1928年,国民政府成功北伐统一全国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增置与省平级的特别市(即直辖市)。

国民政府依照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地方制度改采省、二级制并废除道制。但由于出现部分省份管辖县数过多,省对县的控制力量不彰,又于1931年设置行政督察区作为中介,但此一行政区划缺乏法源依据。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并复设台湾省,共计35省。1949年,海南岛南海诸岛自广东省划出,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到1967年时,全国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庆市改制为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现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区划来看,最早的省为1262年建立的陕西四川行中书省[4],最晚的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计省级行政区,则为1999年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最多的省则为广东省

越南

而在亦属汉字文化圈越南,“省”(汉越音tỉnh)沿用了类似近代中国的概念,指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欧美国家

西方国家常见的“province”起源于罗马帝国,罗马人征战四方并且将打下的新领土设置行省——“provinciae”。罗马帝国行省是罗马帝国在意大利境外领土的主要领土和行政单位,亦使得这个字汇广为流传并且融入各种欧洲语言中。而这个字本身又起源于拉丁文里的“provincia”,意指“影响的区域”,源自拉丁语中“pro”(在前方)与“关联的”(vincia)两种字根。

此语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在一些没有实际省份的国家,“省份”是一个隐喻术语,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意大利,西班牙与希腊,译为郡县。

虽然一些省份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人为制造的,但其他国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种族身份的当地群体形成的。少数拥有独立于中央或联邦的自我权力,特别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国家,如中国或法国,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创建,几乎没有自治权。

在法国,“province”一词是指法国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区划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后被新制的行政单位(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参考资料

  1. 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2. 2.0 2.1 2.2 2.3 侯杨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历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简体中文). 
  3. 3.0 3.1 段伟.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国地方志 (北京市: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ISSN 1002-672X (简体中文). 
  4. http://www.saxdm.gov.cn/saxdm/docc/brow.asp?id=281[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