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大陆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罪责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刑罚论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处分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犯罪学
子领域
犯罪生物学
犯罪社会学 | 犯罪心理学
刑罚学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学
学派
<依知识论立场>
古典学派 | 实证学派
新古典学派
<依地理位置>
意大利学派 | 芝加哥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
<依社会、哲学、政治理论>
冲突犯罪学 | 环境犯罪学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
女性主义犯罪学
左翼现实主义 | 右翼现实主义
整合犯罪学 | 后现代主义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时间先后)
功利主义(古典理论)
生来犯罪人 | 精神病学模式
紧张理论 | 差别接触理论
次文化理论 | 社会控制理论
标签理论 | 明耻整合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 | 自我发展论
日常活动理论 | 破窗理论
一般人格与认知社会学习理论
衍生的刑罚理论
(大致依时间先后)
应报理论 | 吓阻理论
预防理论 | 矫治模式
罪有应得理论 | 修复性司法
新应报理论 | 表达性刑罚理论
重要概念
犯罪 | 暴力 | 人性
连环杀手 | 少年犯罪
白领犯罪 | 社会阶级
社会解体 | 社会分化
文化失范 | 文化冲突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毒品 | 回避机制
越轨 | 刑法 | 司法程序
刑罚 | 保安处分
监狱 | 虐囚 | 监狱人权
规训与惩罚 | 疯癫与文明
死刑存废问题
社区处遇 | 转向处遇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再犯 | 累犯
相关学科
心理学 | 社会学 | 精神医学
刑事学 | 法医学

犯罪(英语:crime)指做出抵触刑法规范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中,“犯罪”一词也可指侵犯其他同类个体(他人)或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而普遍不被社会容忍的行为。在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由法律所明定。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称罪犯。研究犯罪的学科称为犯罪学

基本概念

犯罪可以定义为是危害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订立法律在于保护人民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凡是违反刑法规定,故意破坏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权益称为犯罪行为。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权益

法律权益简称法益,是社会多数人认为应该受到保护的利益,不以权利财产为限,诸如隐私和信用亦为法律权益之一。危害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如果被起诉,并且由法院判决刑责,即属犯罪。其实犯罪肯定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范围

杀害、伤害他人或偷窃等行为普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称为自然犯罪,即这种行为在根本上受负面评价;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若法无明文,纵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处罚。将一个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称为入罪化;而将一个原本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非犯罪,称为除罪化

有些行为虽然经过除罪化,但是只要是在社会上仍然属于负面评价之行为,仍然会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亦即,犯罪学中所认定的犯罪范围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为为唯一的标准,有时已经除罪化之行为仍然会被犯罪学当做探讨研究的对象。

分类

法律上一般将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益略分。在犯罪学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态和特殊性区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领犯罪青少年犯罪

一般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不过这仅仅是立法上的分类。理论上刑法常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行为犯和结果犯,实害犯和危险犯。

判断过程

现今大陆法系中,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通说为犯罪三阶层理论,即根据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价值评价上的违法性、行为人认识层面的有责性综合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应用三段论证的这一过程称之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不拥有将他人宣告为有罪的权利。

学界另有“二阶理论”的主张,在中国亦有采取“四要件理论”定罪的方法。

普通法中,犯罪要件则为犯罪意识犯罪行为因果性共时性[1]

处理

执法机构搜索嫌疑犯时,通常会将其扣留于看守所或者羁留室。在有保释制度的国家,有时会准许保释。然后,检察部门将相关案件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被告是否犯罪,这个过程称为刑事诉讼

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会受一定刑罚之宣告,例如罚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对于情节轻微者,可能缓刑;针对不同的情况,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罚的保安处分、罚金,或做出认定有罪但不予处罚的宣告。

参考文献

  1. Thomas, Charles W.; Bishop, Donna M. Criminal Law: Understanding Basics Principles. Newbury Park, New York: Sage. 1987. ISBN 0-8039-2669-3. 

相关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