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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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针对特定城市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类似的概念为直辖市,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

特别市是193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后来在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后,改称院辖市,受行政院管辖。1948年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又改称直辖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华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辖市后,均不沿用特别市的旧称,而一律称为“市”。平津两市解放后将直属于华北区,暂不宜宣布其直属中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从未使用过“特别市”通名。

韩国

特别市(朝鲜语:특별시)也是大韩民国一级行政区划名称。韩国仅设有一个特别市,就是首都首尔特别市서울특별시),旧称汉城。“首尔”一词为韩语固有词서울”(在韩语里解作“首都”)的中文音译,亦无对应的汉字名称。

朝鲜

特别市也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目前设有罗先市南浦市开城市这三个特别市。

日本

特别市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现在出现的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伪满洲国

特别市曾是日本二战期间在中国东北扶持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的行政区划。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别市长春)和哈尔滨特别市两个特别市,193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只有新京特别市长春)这一个特别市。

西德

特别市也是西德时期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当时只有西柏林。实际上为一片飞地

参考文献

  1. 中央档案馆等编. 《中共中央在西柏坡》. 海天出版社. 1998.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