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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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或称房地产管理,是房地产行业的一种增值服务,除了提供建筑物内的劳务与服务,延续建筑物的寿命与使用之基本需求外,亦可借由经营与维护而增加收入,并提升不动产与土地的价值

物业管理是经由专业人力资源于任职社区之中,对建筑物施行管理与维护、与付费使用者定期沟通,目的在于使(筛选、聘用、训练)具备良好素质的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后,付费使用者享有安全、健康、舒适、清洁、环保、便利及良好机能的生活暨工作空间。

物业管理所含服务项目有:

定义

物业之意义

所谓“物业”者,乃指不同型态不动产之泛称,包括土地型态或建物(建筑物)型态均为“物业”。若以建物使用型态区分,则分有:

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根据2003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施行运作,物业公司违反法规的惩处极重。各省订有省一级的物业管理条例,但基本与国务院母法相同,略有不同处也没有相左情形,原则上以各省特殊民情处理的增订条款为主。[1]

条例包含成立业主大会等权责以及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2007、2016、2018年三次有修改若干内容[2],其中第十七条明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不论该业主个人对制定完成的社区公约赞同与否,此为刚性法律条款,与一些其他国家的惯例不同,而有些国家甚至并无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例之类法律。

香港特区

物业管理公司于香港的发展较早,但处于行业自主管理为主,2015年曾经有一家管理公司于投标建议书内,言明屋苑管理的‘收益全数直接存入法团户口,法团无须先付营运基金予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收费下期呈报支取。’值得其他同业借镜。物业管理也是一门生意,管理公司集团应该拥有合理投资资金,以支持集团的营运。不应全部要求业主立案法团预付按金作营运支出,多间管理公司的服务范畴较十多年前更专业和多样化,明显看到物业管理的良性竞争。而近年的进步或因香港政府已订立最低工资所致。

直到2016年通过香港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后有法律可依,[3]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长陈志球博士表示︰“条例的通过,只是订立完善发牌制度的第一步,往后如何发展及推动发牌机制才更为重要。学会于制订有关条例内容时曾提出不少有关行业的专业意见,学会代表亦希望在即将成立的监管局中继续代表物业管理行业及房屋经理的主要专业团体之一,若监管局能善用学会的专长和代表性,必能相得益彰。”

争议与缺点

由于物业管理涉及利益与金额庞大,常衍生以下争议与缺点:

  • 围标:串通投标以取得合约
  • 给予回扣:住宅物业管理公司通常由该社区的管理委员会做最终决定与签约,部分不良业者,可能给予回扣贿络部分管理委员。其中一种方式为,每年给予一至二个月的合约金额做为回扣金,故这些委员即希望合约金额越高越好,但造成其他住户极大损失。
  1. 河南物業網. [2019-08-06]. 
  2. 国务院令第666、698号
  3.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歡迎通過《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