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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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区划大致分为都道府县(广域型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市区町村(基础型地方公共团体)两大层级。现行制度是随着明治新政府于1871年实施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的,法源依据则是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现今日本全国分为47个一级行政区(即都道府县),其下划设1741个二级行政区(即市区町村)[1],包含市町村(主要依人口而定其为市、町或村)及特别区

日本地方政府基本上以行政区划为基础设置,称为“地方公共团体”(日语:地方公共団体ちほうこうきょうだんたい chihō kōkyō dantai )或“地方自治体”(地方自治体ちほうじちたい chihō jichitai )。包括都道府县、市区町村在内的各地方公共团体,其居民可以选举自己的行政首长与地方议会议员。在市町村、特别区等二级行政区之下,还设有数种不具地方公共团体身份的三、四级行政区划,合称为“町丁”。此外,部分人口庞大的市可依法指定为政令指定都市,拥有若干都道府县下放的政治权力;政令指定都市下设“”,位阶介于市与町丁之间,但不具地方公共团体身份,因此其行政首长不民选、也不设置议会。

概述

日本全国划分为以及,其下再设立市、町、村以及特别区,均为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具备施行地方自治公法人身份。都道府县与町村之间尚有“”,在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虽然目前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但已不具备地方公共团体的功能。

另外,部分偏远地区、离岛地区还会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支厅”,但在平成大合并后多改制并更名为“县民局”、“振兴局”等。

在都道府县的数量上,目前都、道各只有1个(东京都北海道),“府”则有大阪京都等2个,县则有43个。

制度的演变方面,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1956年创设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简称“政令市”),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政令市之下划设“”(非地方公共团体),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另外,也设置标准较低、不设“区”、但仍有较多自治权的中核市。在2000年至2015年,还设有自治权介于中核市与普通市之间的特例市;2015年后特例市法规废除,原有的特例市可申请升格中核市,尚未申请的则仍保有过去特例市的权限并被称为“施行时特例市”。

在更低层级,则有不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两个行政区划等级。三级为大字,此町跟二级区划市町村的町在法律上地位不同,并与大字合称町字,为日本三级区划的统称。四级则有丁目小字;大字小字通常设在较乡村的地区。

类别

日本行政区划的分级如下。其中加的为地方公共团体,具有地方自治公法人身份。

第1级
(广域型地方公共团体)
第2级
(基础型地方公共团体)
第3级 第4级
支厅
及同类型其他组织
特别区 大字 丁目小字
政令指定都市 行政区
综合区
中核市施行时特例市
(已虚级)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