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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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签名的支票。

支票是一种以金融业者为付款人的即期票据,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背书行为

  1. 背书指支票执票人在票据背后签名并转让票据权利于他人之行为。
  2. 当票据兑现遭拒绝时,票据债权人可以向背书人请求付款,即为“追索权”。
  3. 有些支票有“禁止背书转让”的字句,这种则是发票人需指定收款人,而不能透过背书行为将支票转让给第三者。
  4. 支票如果没注明“禁止背书转让”,即使无任何人背书,还是可以进行转让(需支票上无记载收款人),这种称为“无因票据”,只要向银行提示支票,银行就会从发票人户头支付这张票款。(这种常被应用在洗钱的行为上,也就是发票人与实际的收款人,很难建立关联性,而洗钱的赃款则在支票转让的过程中被洗走。)

分类

支票有不同分类方式,以下此种分类法为其中之一:

  1.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凭票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银行转账。
  2. 现金支票/来人支票:收款人不记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除非付款人(例如银行)事先得知该支票已经报失或止付,否则按惯例,付款人不能拒付或迟付。
  3. 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划两道平行线,或者预先印有转账字样,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4. 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于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后,由付款银行保证付款,发票人及背书人免除其责任。

参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