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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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又称腐刑阴刑胥靡之刑椓刑,中国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受刑者会丧失性能力和生殖能力。

简介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

男性的宫刑是施以阉割,割除破坏阴囊睾丸[1]。汉代宦官人俑皆去除睾丸而没有切除阴茎,亚洲一带有畜牧基础能力的民族皆有此能力。而切除阴茎因切断六条动脉,则需要外科手术技术,并没有资料显示清朝以前中国有此技术,[2]“对男性施宫刑以后,因为伤口容易腐烂,所以通常在密不透风的“蚕室”中待百日,以保全性命。唐颜师古解释蚕室说:“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意思是人在受宫刑后,因伤口易感染中风致命,如要活命就要待在似蚕室般的密室内,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以上,伤口才能不被感染而逐渐愈合。最后,男人就像女人一样,生理依然是男性但内分泌导致行为趋向女性;因为睾丸被切除,无法制造男性荷尔蒙,而本来就有在分泌的女性荷尔蒙,则成为该受刑人的主要荷尔蒙。

女性的宫刑称为幽闭,具体方法上目前无一致说法。有说是监禁,也有说用木棍敲击女性腹部以造成子宫下垂,而消除女性生育能力的。

宫刑于何时出现已是远不可稽,一般相传在远古的夏禹以前已出现,最初是用来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尚书》中提到宫刑,为五刑中仅次于大辟斩首)的刑罚。后来宫刑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至西周时已不限于风化案件。到了战国时,孟氏之子劝秦王以仁义治国,即被秦王处以宫刑。

汉文帝时曾一度废除宫刑及其他肉刑,但至汉景帝时恢复,并规定某些死刑可以用宫刑代替。汉武帝时宫刑十分普遍,大臣往往因言得咎,而受此刑。自东汉开始,宫刑被用于处置谋反者的未成年家属,算是对他们的一种赦免。至隋文帝时,宫刑被废止于刑律之外,之后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例如《大清律例》规定从事革命者的子孙,不分有无参与,“无论已未成丁,均解交内务府阉割”,剥夺其生殖能力。

相关词汇

  • 下蚕室:受宫刑。因为古人相信受宫刑之后,疮口若经风吹便会感染导致“破伤风”,在受刑时及受刑后的一段时间,受刑人必须待在如“蚕室”(养蚕的屋子)一般温暖而不透风的地方。[3]
  • 刀锯之余:受宫刑之后的人

著名受刑人

参见

参考

  1. 《韵会》:“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
  2. 元朝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八》“黄门:世有男子虽娶妇而终身无嗣育者,谓之天阉,世俗则命之曰黄门。”《明朝李时珍《本草纲目·卷五十二·人傀》:“五不男,天、犍、漏、怯、变也。天者,阳痿不用,古云天宦是也。犍者,阳势阉去,寺人是也。”’而清康熙时才由势转变成前阴。《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医部汇考二百》:“天宦者,谓之天阉。不生前阴,即有而小缩,不挺不长,不能生子。此先天所生之不足也。”
  3. 姚大力. 《读史的智慧》.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