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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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英语:Subsidiary),亦称为附属公司,指被另一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控制它的实体,称为母公司控股公司

自然人不能成为子公司,只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法人才可能成为子公司。这是因为自然人会依其自身的动机而行为,而法人只能经由其董事、干部及员工决定其经营团队的组成,并因此而可控制其作为。通常拥有一家子公司,必须先拥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若拥有其百分之百的股份,则称其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亦有其他的控制方式可行,且对于需要怎样的控制及如何达到的精确规则可以是非常复杂的。

定义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以下的任何情况中,一间公司即为另一间公司之子公司:

  • 该公司由母公司持有过半数表决权。
  • 该公司是母公司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并具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的董事局过半数董事权利
  • 该公司是母公司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并依据一项与其他股东或成员达成的协议,独自控制该公司的过半数表决权。
  • 该母企业凭藉该公司的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相等的属章程性质的文件所载的条文而有权对该公司发挥支配性影响力;或该母企业凭藉控制合约而有权对该公司发挥支配性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公司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第14条),且其子公司亦可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拥有独立财产,自己公司名称、章程、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1]

参考文献

  1. 甘培忠 解宇. 浅谈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 《中外法学》. 1994年, (第5期) [2015-03-10]. 

参见

类似子公司的商业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