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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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台湾地区规定除外),中国大陆(或称大陆祖国大陆[1])是指除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2][3][4][5],与“台湾地区”一词对应。

作为法律术语,“中国大陆”常用于与台湾同时出现的语境。除此之外,“中国大陆”一词也在政经关系、地理科学、学术讨论等场合有所运用[注 1]

法律上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2013年)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6]。”

1987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7]。”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4]。该法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应,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4],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8][注 2][12]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的提述(不论是单独提述或同时提述),须解释为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组成部分的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提述。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A(3)条(1997年)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2]。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13];该条例同时规定,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提述[13]

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主要使用“中国大陆”一词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如1994年澳门第8/94/M号法律《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指出,“本地区的地理位置与中国大陆相临,且随着边境两边填海工程的进行而不断靠近;而其地形之不连续性造成与其所占面积不相称的边境伸延[14]。”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3]。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规定,“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15]。”

台湾地区

1991年4月22日,台湾所谓“国民大会”通过所谓“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制定特别规定。其后,1992年7月31日台湾当局公布的所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将台湾地区定义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台当局实际控制的其他地区,而将大陆地区定义为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领土。2002年之后,台湾行政当局修改了所谓“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将大陆地区定义更改为所谓的“中共控制之地区”。

注释

  1. 关于“中国大陆”的地理定义参见内地条目。简而言之,在地理学上,少数情况所指代的中国大陆,可能不包含海南岛。地理学上,中国大陆最南端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该县最南端设一座灯塔,上印“中国大陆最南端”字样。
  2. 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时提述时,如《关于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关于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将“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称[2][2][3][3][9]。《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称[10],个别情况下与港澳台并称[11]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做好在祖国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北京. [2019-03-13]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2. 2.0 2.1 2.2 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北京. [2018-10-15]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3. 3.0 3.1 3.2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北京. [2018-10-15]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4. 4.0 4.1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5.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1-05-28].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法学. 1958, (9): 10–10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2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 (PDF).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8-10-15]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英文版.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9.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新华社规定新闻报道中禁用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 [2014-07-20] (简体中文). 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 中国政府网. [2020-04-0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1-02-28] (简体中文). 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12.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PDF).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1-02-28] (简体中文). (三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 
  13. 13.0 13.1 《释义及通则条例》 (PDF). 香港: 电子版香港法例 (繁体中文). 
  14. 立法会. 第8/94/M号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 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澳门. [2018-11-04] (繁体中文).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999号法律 回归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澳门. [2018-10-15]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