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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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三十年王翔初租屋契约,浙江省博物馆武林馆区藏。

合同[1],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包含线下购物和网络购物)、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份合同(例如结婚)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关系(例如行政合同)。在民法上,狭义的合同(即债权合同)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合同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合同。合同行为并不等于“合同书”,一份合同书中可能包含不只一个合同行为;合同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合同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于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个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约表意人所发出,欲得到相对人承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针对要约所为的肯定答复,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该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否则即为新要约而非承诺。应与要约区分的是要约邀请(台湾地区规定称为要约之引诱),其并非意思表示,而是观念通知,为准法律行为之一种,不生要约拘束力。

大陆法系

参见:大陆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此词汇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整合了之前《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并移植和借鉴外国立法而成的产物,共23章428条,包括总则八章,即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十五章,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附则1条。

与以往所有的合同法不同。首先,它第一次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并以此为基点构建起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合同法》对有名合同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三,《合同法》充分的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它不仅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合同观念,而且以自由为根本取向构成整个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大陆合同立法实现了从计划型的合同价值规范体系到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由型的合同价值;第四,《合同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它规定了一部分相当于债法总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增订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制度就可成为日后民法典的债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观点,主要是私法的一部分,也是民事法的一部分。合同法可以归类于债法里面的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共同构成债法的四大组成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3]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普通法系

参见: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中,合同是由普通法原则(Common Law rules)、衡平法原则(Equity doctrines)、以及在地成文法条文所构成的。

中国香港

如同其他普通法地区,香港除施行普通法原则与衡平法原则外,也制定了一系列法例规管——《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Supply of Services (Implied Terms) Ordinance;Cap.457)[4]、《不合情理合约条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Cap.458)[5]等等法例。香港法例(例如:《不合情理合约条例》)的制定是实际上也是在普通法原则及衡平法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美国

美国合同法理论继受英国普通法,将约因(consideration)与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及意思表示合致(meeting of minds)等同列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商业合同领域已经总结并修订了传统的判例法[需要较佳来源]。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自上世纪 20、30 年代开始,为解决美国司法中判例法的日益不确定性和过分复杂性所进行的努力成果,其目标是将已存在的大量判例法予以系统化、条理化、简单化,予以重新整编,即为美国法律整编。整编内容涵盖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代理法、信托法等 15 项领域的法律,目前已完成三系列(类似三版)的整编。法律整编对司法并无法定的拘束力,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事实上,律师及各个法庭经常援用法律整编且次数可观,唯一由下而上的美国法整合,其重要性可见一班[6]

英国

在英国,合同法除了被成文法所影响,也同时受限于欧盟的指令与规则[需要较佳来源][6]

参考资料

  1. 目前台湾与中国大陆由于法律用语不同,台湾称之为“契約”。须注意者是,在台湾民法学中,“合同行为”(协同行为),系指多数人就同一内容之意思表示达成合致所作成之行为,譬如总会决议,就此,与中国大陆民法学中的合同行为有着不相同的意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www.gov.cn. [2020-07-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www.gov.cn. [2020-07-25]. 
  4.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 》第457章
  5. 不合情理合同条例 》第458章
  6. 6.0 6.1 王泽鉴主编. 英美法導論 初版. Taiwan: 元照. 2010-07-01: 157. ISBN 9789862550229. 

书目

  • 林, 诚二, 民法債編各論(上), 瑞兴图书, 2003, ISBN 957-8815-11-5 (繁体中文)

相关条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