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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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之一,县级行政区指行政地位与“”相同的行政区划单位的总称,其管辖乡级行政区。为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行政督察区名称的变更,除各直辖市外,均隶属于专区地区地级行政区。现在,县级行政区通常是地级行政区的下一级行政区,但也有少数县级行政区由省级直辖。

类型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因历史原因,内蒙古自治区保留了自治旗,隶属于“盟”,实际制度对应县、自治县;湖北的林区及历史上曾存在的工农区特区矿区林区等行政区划,其实际制度均对应于县。

部分地方设立了大量非正式的县级管理区,通常以工农区特区矿区林区、旅游区、管理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实验区、特别行政区等进行命名,具有实际的行政区划功能,但不具备人民代表大会或监察委员会等政权机关,而由地级行政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仅行使行政职能。

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县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自治县隶属于省、自治区或自治州,县级市隶属于省、自治区,而市辖区隶属于直辖市或较大的市。

市管县

1982年前,中国只有少数大城市为了确保蔬菜、牛奶、鸡蛋等副食品的供应而管辖若干个县[1]。1982年,为了发挥城市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苏省开始撤销所有地区行政公署,实施“市管县”制度,随后这一制度被推广至全国。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将《宪法》“较大的市”的概念扩展至所有设区的市。

县级市

省直管县改革

1994年,中国实施分税制改革,部分地方财政紧张,出现了财权上移的情况。2014年,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部分地区试点省直管县改革。[2]

参考文献

  1.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 第三节 中国市、镇概念和统计口径. 城市地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 33–34. ISBN 978-7-04-025539-3. 
  2. 人民观察·第82期:省直管县的利弊争论与改革方向--理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