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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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印章中央刊国徽

第十三届
(2018年1月至今)
主要领导
主任 孙绍骋
副主任(6) 林少春李荣禧张院忠段志强和彦苓
秘书长 施文学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类型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级别 正省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联络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实际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 010020
对外官网 内蒙古人大网
机构沿革
前身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成立时间 1979年12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等。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18日至27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12月28日,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信访处、行政处[3]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 负责提出自治区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立法项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3. 依法对自治区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
  4. 承办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工作;指导设区的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
  5. 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工作及其他工作任务。
  6. 重大事项的决定。

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秘书处
    • 会议处
    • 信访局
    • 翻译处
    • 人事处
    • 财务审计处
    • 对外联络处
    •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 研究室
  •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议案审查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农牧业工作委员会
  •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直属事业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局
  • 《内蒙古人大》杂志社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会堂管理处(人民会堂)

历届组成人员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