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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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启用的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

住房公积金(英语:Housing Provident Fund)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制度,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2019年3月24日修订)实施的一项行政征收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征收面向城镇职工,由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分摊。缴纳住房公积金者可以利用该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在无自有住房时交纳房租,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按揭贷款。

概论

属于职工基本福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缴存分为两部分,即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所在单位缴存部分,两部分数额相等,均汇入个人帐户;缴存之后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免征所得税并设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专门个人帐户。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利率低。但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期间,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积金。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以若终身不买房,则最后有等同一笔额外退休金的性质。

截至2017年底,缴存总额124845.12亿元,缴存余额51620.74亿元人民币[1]。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执行。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于80年代末期开始起步。1991年,受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启发,上海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推广到全国所有县级以上的城镇。这一制度在建立的起初十年里,对弥补政府财政对住房投资不足、扩大住房投资建造规模和缓解计划体制下的住房供应严重短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见

  • 公积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积金

参考文献

  1.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09-22].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