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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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托局(简称中信局CTC),原系国民党金融体系重要机构之一,国民党逃往台湾后,与台湾银行合并。

沿革

大陆时期

  • 1934年5月,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由中央银行增设信托局办理储蓄、保险、对外购料等业务,并由财政部呈请行政院会议通过。6月16日,国民政府训令,由中央银行拨资国币一千万元设立信托局。国民政府认为,中国信托业虽有一定程度发展,但“资本既甚薄弱,业务未能推广;尤以保险业,多握于外资公司之手,备受经济侵略,一时未易换回,势非国家提倡经营,不足以期发达”。中央银行设立“中央信托局筹备处”负责筹备创立中央信托局,国民政府同时命令央行全部拨充中央信托局成立所需资本总额国币一千万元。
  • 1935年7月29日,中央银行理事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央信托局章程》,并呈奉国民政府令准备案。
  • 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正式成立,为中央银行之附设机构,总局设于上海市汉口路126号;当时的中央信托局与央行关系密切,被合称为“行局一家”。中央信托局设理事会(理事长一人由中央银行总裁兼任,理事5人)、监事会,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内设信托、购料、储蓄、会计四处及文书室、人事科。10月2日,成立保险部(后改称保险处),经理项馨吾。信托业务分为信托与代理两类,包括信托存款、投资信托等;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代理收付、代理核付外汇、代理信用调查、代为保管等。军政机关、公营事业单位对外采购物资,必须委托中信局购料处;公务人员、军警、公营事业从业人员的保险和储蓄,必须由中信局承办;国有财产的出售,必须由中信局办理。
  • 1936年4月,中信局成立中央储蓄会,专办有奖储蓄。
  • 1937年8月,中信局内迁重庆,在香港、上海设立办事处。
  • 1938年,设立易货部(1941年改称易货处)。
  • 1939年,设立兵工储料处,办理“廿八年度兵工储料专案”和“中德易货专案”〔代号“合步楼公司”(Hapro)〕。
  • 1941年春,中信局保险处分为人寿保险处和产物保险处。中信局兵工储料处(1939-1940年间设立)运输科与中央银行运输科合并为运输处,1943年运输处缩小为科,1945年5月并入购料处。增设印制处,经理凌宪扬。文书室、人事科扩大为秘书处、人事处。
  • 1942年6月 ,《中央信托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条明定:“中央银行遵照国民政府训令,特设中央信托局经营信托业务。”
  • 1944年8月,设立稽核室。
  • 1945年3月印制处脱离中信局。
  • 1945年9月,在上海市圆明园路8号恢复。
  • 1947年,迁南京市。
  • 1947年3月,脱离中央银行独立,受财政部监督。设理事9人组成理事会,推选一人为理事会主席。购料处储运科升级为储运处。
  • 1947年5月7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信托局条例》,全文24条;其第一条明定:“国民政府为执行国策,办理特种信托保险储蓄业务,设中央信托局,受财政部之监督,依本条例规定办理之。”
  • 1947年10月9日,中央信托局台湾分局开业,经营信托、储蓄、购料、易货、保险、地产及储运等政府特许业务。
  • 1947年底,国内有20个分局、30个办事处,及加尔各答通讯处。
  • 1949年,“中央信托局”随国民党当局逃往广州。

台湾时期

  • 1949年,中华民国灭亡,“中央信托局”总局随国民党逃往台湾。
  • 1950年6月9日,台湾当局“行政院”规定,“中央信托局”业务限于购料、易货、储运与保险。
  • 1951年,台湾当局“行政院”核准中央信托局恢复信托业务,并办理财产保险业务。
  • 1962年2月,“中央信托局”大楼落成,位于台湾台北市城中区武昌街一段49号。
  • 1972年2月1日,经台湾当局“行政院”核准,中国产物保险兆丰产物保险前身)合并“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
  • 2003年,在陈水扁当局推动下,“中央信托局”向台湾当局登记为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全称为“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
  • 2007年,在陈水扁当局推动下,台湾银行吸收合并“中央信托局”,“中央信托局”各分局改为台湾银行各分行,“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改制为“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