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闻百科:格式手册/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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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春留言 | 贡献于2023年2月17日 (五) 17:16提交的版本

为使条目的语言风格符合百科全书的样式,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W3C标准草案、各地标点符号规范与实际用法,制定本格式手册,以规范条目正文的标点符号格式。本页仅对条目正文进行规范,编者在书写讨论页等其他页面时,也可参照本页的部分条文使用标点符号。

原则

本页的规定看似繁杂,但核心原则只有两条:符合语言规范与习惯;符合百科全书语言风格。

  • 本规定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的规定。考虑到本网站实际采用的软件及技术细节,部分标点的用法参考了W3C的《中文排版需求》草案及各中文使用区的规范与惯例。本规定未尽之处,可参照上述提及的标准、标准草案或各地规范与惯例执行。本规定与上述标准冲突之处,没有特殊说明的,以上述标准为准。
  • 本网站属于百科全书,应尽量使用陈述或说明语气,应谨慎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标点用法。

只要标点符号的使用符合上述两条指导原则,就没有太大的问题。感到无所适从时,也可参考其他条目(尤其是同类条目)的用法。

以下情形不受本规定影响:

  • 对他人言论的直接引用(包含中文、西文);
  • 专有名词,具体以《命名常规》为准;
  • 参考文献格式;
  • 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计算机代码。

句末点号

句号

句号,即表示陈述语气、较为缓和的祈使或感叹语气及语段前后有较大停顿时的句末点号,其形式为“。”。句号规定如下:

  • 条目正文,句末均应使用句号,但直接引用他人言论的除外。
  • 图、表格的说明性文字,语段中央可以出现句号,但语段最终结尾处不使用句号。
  • 表示分隔列举各项,且其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出现句号的,应使用句号区隔各项;如果任意一项中均未出现句号,则应使用分号区隔各项。
  • 上述情况中,均使用全角句号“。”,不得使用半角点号形式的句号“.”[1]。但下列情形中,应使用半角点号形式的句号:
    1. 整段引用西文内容,且该语言使用该形式句号的;
    2. 以阿拉伯数字为序次词,且表示序次词后停顿或多层序次词区隔的。

问号

问号,即表示疑问语气时的句末点号,其形式为“?”。条目正文,句末均不应使用问号,但直接引用他人言论的除外。若句中有疑问句,但句子不表示疑问语气,亦不得使用问号。

问号可单独使用或标于年份之后,表示生卒年份存疑或者不详〔例:司马迁(前145年或前135年—);孔子(前552年—前479年)。〕。此情形下应使用全角问号“?”,不得使用半角问号“?”。

叹号

叹号,即表示强烈感叹语气时的句末点号,其形式为“!”。条目正文,句末均不应使用叹号,但直接引用他人言论的除外。

句内点号

逗号

逗号,即表示句内或语段内部一般停顿时的句内点号,其形式为“,”或“,”。逗号规定如下:

  • 复句内各个分句的停顿,可以使用逗号;强调两个分句为并列关系,且两个分句中均有逗号的,可以分号代替。
  • 逗号可用于下列语法位置:较长的主语之后;句首的状语之后;较长的宾语之前;较长的主语、谓语或宾语的中间位置。
  • 逗号可以用于下列停顿处:
    • 复指成分或插入成分前后,表示区隔;在强调插入成分本身时,此用法可以破折号代替;
    • 以“第”“其”开头的序次词或“首先”“其次”等序次副词,且表示序次词或序次副词后停顿的。
  • 当多个并列词语较长或其后有语气词时,为表示较长的停顿,可以使用逗号代替顿号。
    • 当多个并列词语或成分使用顿号分开,最后一个词语或成分前使用“(以)及”等连接词的,连接词前使用逗号区隔;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区隔。
    • 当多个并列词语或成分使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个词语或成分后使用“等”“等等”之类词语的,该等词语前使用逗号分隔。
  • 以上情况均使用全角逗号“,”,不得使用半角逗号“,”。

顿号

顿号,即表示句内或语段内多个并列词语间停顿的句内点号,其形式为“、”。顿号规定如下:

  • 句内或语段内多个并列词语之间,无论是否包含逻辑上的顺序关系,应使用顿号;但是,当多个并列词语或成分使用顿号分开,最后一个词语或成分前使用“(以)及”等连接词的,连接词前改用逗号区隔;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区隔。
    • 当多个并列词语或成分使用顿号分开,最后一个词语或成分后使用“等”“等等”之类词语的,该等词语前不需要使用逗号或顿号分隔。
  • 句内或语段内多个需要停顿的重复词语之间,应使用顿号。
  • 以汉字数字或天干、地支用字作为序次词语,且表示序次词后停顿的,应使用顿号;
  • 相邻或相近的数字连用表示概数的,不得使用顿号;但相邻或相近的汉语数字连用表示词语缩略的,可以使用顿号〔例:二、三产业〕;
  • 相邻且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间,不使用顿号〔例:《红高粱家族》《檀香刑》《丰乳肥臀》〕,但引号、书名号间插入有其他成分的除外[2]

分号

分号,即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间区隔、停顿,以及非并列关系多重复句第一层分句之间停顿的句内点号,其形式为“;”或“;”。分号规定如下:

  • 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间区隔、停顿,应使用分号;尤其是分句内部还有逗号时,不得以逗号代替分号。
  • 表示非并列关系多重复句第一层分句之间停顿,应使用分号;尤其是选择关系复句或转折关系复句,应使用分号。
  • 表示分隔列举各项之间,应使用分号区隔;但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或多项内出现句号的,应使用句号区隔。
  • 除非特殊情况,均使用全角分号“;”,不得使用半角分号“;”。

冒号

冒号,即语段中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时停顿的句内点号,其形式为“:”。冒号规定如下:

  • 表示总说或提示性的词语或分句,其后应以冒号结尾,表示提示下文。
    • 以冒号提示下文存在引文或提示性语句的,应使用直接引语,并加以引号括注;若下文采用间接引语或下文非提示性语句的,应改用逗号区隔。
    • 冒号的提示范围,应和提示性词语或分句描述的内容一致。
    • 冒号使用处应有停顿,无停顿的不得使用冒号。
  • 多项分列语句之后,表示总结或归纳的语句之前,应以冒号区隔,表示后文总结前文。
  • 书信、讲稿中称呼语之后,应接以冒号。
  • 表示注释或说明时,冒号应接在说明词语之后。
    • 多项目分列的条文式表述,冒号接在说明词语后表示层次的,每一项目应另起一行。

标号

引号

引号,即语段中标示引用或需要强调部分的标号,其形式因中文使用区而异:

  • 使用简体中文的地区,通常以圆角引号为横排引号,即双引号“”、单引号“”,其中左侧为前引号,右侧为后引号;
  • 使用繁体中文的地区,通常以直角引号为横排引号,即外引号“「」”、内引号“『』”,其中左侧为前引号,右侧为后引号。

引号规定如下:

  • 标示直接引语或引用原文的,应使用引号。转述间接引语的,不应使用引号。
    • 标注着重强调的内容时,可使用引号。
  • 标注具有特殊含义的词汇、反语、简称时,可使用引号。
  • 标注本网站立场不予承认的行为或主体时,必须使用引号。具体以相关用语规范为准,比照中国大陆媒体的用法处理。
  • 使用引号括注的内容,若内部还含有引号的,外层使用双引号(外引号),内层使用单引号(内引号)。
    • 如果出现需要使用三层及以上引号的情形,应由外向内依次轮流使用双引号(外引号)、单引号(内引号)。
  • 当引用文字有多段落时,应尽量采用变通手段;无法变通的,应在每一段段首使用前引号,仅在最后一段端末使用后引号。
  • 标注系列作品选题名时,应使用引号,其中“丛刊”“书系”等表示系列作品的词语为选题名一部分,则应该括入引号,否则应放在引号后〔例:“××地方志”丛书、“××书系”〕。
  • 在使用简体中文的段落中,不应当使用直角引号;反之亦然。
  • 在标示篇名、书名的标注或强调时,不得使用引号,应使用书名号。

括号

括号,即语段中标示注释、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语句的标号,其全角形式有圆括号(“()”)、方括号(“[]”)、六角括号(“〔〕”)三种。

圆括号规定如下:

  • 语段中标示一般、少量且不需和语句连读的注释或补充说明的,应使用括号;但是,全文多处使用同一个该等注释,或该等注释长度较长的,应使用页脚注释。
  • 语段中标示订正或补加文字的,应使用圆括号。
  • 标示序数词的,可以在序数外标注圆括号。
  • 标注文字注音或外语原文〔例:伦敦(英语:London)〕。
  • 标注引语出处,应使用圆括号〔例: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但在编写条目时,一般以事实性表述代之〔例:《论语》中曾说:“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 标注参考文献应使用注脚标示,不在此限。

方括号规定如下:

  • 标注参考文献注脚时,应使用方括号将参考文献编号包裹。
  • 当标注作者所属国家或朝代时,可使用方括号〔例:“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唐]杜甫)〕。但在编写条目时,一般以事实性表述代之〔例:唐朝诗人杜甫曾说:“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六角括号规定如下:

  • 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的发文字号时,年份部分需要使用括号的,应使用六角括号〔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
  • 在页脚注释中,对字词进行解释或注音时,词头应使用六角括号,六角括号后不用冒号〔例:〔莘庄〕(Xīnzhuāng)地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
  • 在文段中,标注属于句子一部分的例词、例句,不需要换行时,应使用六角括号;该等情况需要换行时,不应使用六角括号。

括号嵌套及使用优先顺序规定如下:

  • 括号应尽量避免进行嵌套,如果可以改写为一层括号的,应尽量改写;
  • 如果确需使用多层括号嵌套的,应以六角括号包裹圆角括号,以方括号包裹六角括号;
  • 涉及化学领域的命名,应根据IUPAC命名法规定执行;通常来说,首先采用半角圆括号,然后以半角方括号包裹半角圆括号,最后以花括号({})包裹半角圆括号;

括号标示注释、补充说明、标注引语出处时,标注位置规定如下:

  • 括号用于注释或解释语段中某些词语或标注一小节引语的出处时,括号内的注释是句子的一部分,此时括号应紧跟注释对象之后,不得隔开其他标点符号;
  • 括号用于注释句子、句群、语段或标注整段引语出处时,括号内的注释不属于句子的一部分,此时括号应放在注释句最后一个字或标点符号之后;

破折号

破折号,即语段中显著标示某些成分注释、补充说明或标示语音、意义出现转折、变化、停顿的标号,其形式为占两个字宽的连续一字线(“——”)。破折号规定如下:

  • 标示较为重要且需要和语句连读的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时,可以使用破折号(条目正文中,前述用法应尽量以括号或页脚注释代替)。
  • 标示插入成分时,该插入成分与前后语气差别较大或存在较长停顿的,或需要强调插入成分本身的,可以在插入成分前后使用破折号区隔(条目正文中,前述用法应尽量以逗号或页脚注释代替)。
  • 标示总结上文或提示下文,尤其是强调后文的,可以使用破折号(条目正文中,前述用法应尽量以冒号代替)
  • 标示话题的转换,可以使用破折号(条目正文中,前述用法应仅限于对他人言论的直接引用)。
  • 标示声音的延长,可以使用破折号,但应括注在引号内〔例:蒸汽机车发出“呜——”的汽笛声。〕。
  • 标示话语的中断或间隔,可以使用破折号(条目正文中,前述用法应仅限于对他人言论的直接引用)。
  • 标示事项列举分承,可以使用破折号(条目中,前述用法仅限页脚注释使用;正文内容,应采用网站内置无序列表功能,或每项直接另起一行,不得使用破折号标示)。
  • 用于注释之后,标示作者、出处。

省略号

省略号,表示引文省略时又称删节号,即语段中标注某些成分省略或意义存在断续的标号,其形式为占用两个字宽、横向居中排列(部分字体可能显示为居底排列)的六个点“……”。省略号规定如下:

  • 标示引文省略、引文中重复词语省略、引文断续、引文沉默的,可以使用省略号;
    • 标示所引用诗行或文段的省略时,可以使用省略号,且该等情况可以连用两个,即连用十二个点。
  • 在特定条目中,标示某些成分虚缺的,可以使用省略号。
  • 必须使用上述的两个字宽的省略号,不得使用六个半角点号“......”替代。

连接号

连接号,即语段中标注连接作用的标号,其形式有:短横线,即半角的“-”(Unicode:U+002D);一字线,即“—”(U+2014)。

短横线规定如下:

  • 涉及化学领域的命名,应采用短横线〔例:2-甲基丙烷〕。
  • 在不表示数字范围的情况下,数字间的连接(如电话、日期等),应使用短横线〔例:021-12339、2021-09-13〕。
  • 复合名词的连接,应使用短横线〔例:吐鲁番-哈密盆地、盎格鲁-撒克逊人〕。
  • 汉语拼音的分合,以及外语的复合姓、复合名内部连接,应使用短横线〔例:让-雅克·卢梭〕。
  • 表示物体的型号时,数字及字母间的连接,应使用短横线〔例:WZ-10直升机〕。

一字线规定如下:

  • 标示地域、时间的起止,使用一字线〔例:北京—上海高速公路、中国—巴基斯坦关系、1893年—1976年〕;
  • 标示数值范围的起止,使用一字线〔例:5—10克〕。

通常,不使用其他任何符号替代短横线与一字线;但是,当表示数值范围起止且含有负数时,使用波浪线“~”〔例:-1~-3℃〕

间隔号

间隔号,即标示某些相关联成分分界的标号,其形式为居中的一点,即“·”(Unicode:U+00B7)。

间隔号规定如下:

  • 外国人名或少数民族人名,其各段之间的分界,应使用间隔号〔例:比尔·盖茨、司马义·买买提、J·K·罗琳、乔治·H·W·布什〕;Senior(Sr.,“大”)、Junior(Jr.,“小”)等父子同名区别词前置〔例:小约瑟夫·罗宾内特·拜登〕;“一世”“二世”等词则后置〔例:贝拉克·侯赛因·奥巴马二世〕。
  • 标示书名与篇章之间的分界、词曲牌或诗体名称与题名之间的分界,应使用间隔号〔例:《论语·子路》《天净沙·秋思》《沁园春·雪》〕。
  • 标示以日期为标志的历史事件或节日,日期用汉字表示时,只在一、十一、十二后用间隔号;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月、日之间则均需要使用间隔号〔例:“五四”运动、“一·二八”事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其他符号替代间隔号,包括但不限于半角点号“.”、短横线“-”、日文中使用的“・”等。

书名号

书名号,即标示书名、篇名等作品名称的标号,其形式分为两种,即双书名号“《》”、单书名号“〈〉”。

书名号规定如下:

  • 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公文名等,使用书名号。
    • 标注求闻百科方针页面时,使用书名号〔例:《基本原则》《标点符号格式手册》〕。
    • 标注以西文书写的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公文名等,不使用书名号,使用斜体〔例:Nature〕。
  • 标示电影、电视、雕塑、音乐、诗歌作品等,使用书名号。
  • 标示前述各类作品的简称,可以使用书名号。
  • 作品名称中,标示该作品性质的词语,不应引入书名号内〔例:《十月》杂志〕。
    • 但是,标示作品性质的名称包含在括号内,且有时是作品名称的一部分的,此时应引入书名号内〔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作品名称中,结尾包含标点符号的,应引入书名号内〔例:《怎么办?》《你的名字。》〕;

书名号与引号的区分,规定如下:

  • 标注系列作品选题名时,应使用引号,不得使用书名号;
    • 视为作品的课程、研究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网站等名称,应使用引号或不用标点符号,不得使用书名号〔例:“求闻百科”“求闻百科编辑松”,而非《求闻百科》《求闻百科编辑松》〕。
    • 但是,某些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视为一件单独的作品,此时可以根据上下文不同,采用书名号。

书名号嵌套时,使用规定如下:

  • 书名号中需要使用书名号时,外层使用双书名号,内层单书名号;
  • 如果出现需要使用三层及以上书名号的情形,应由外向内依次轮流使用双书名号、单书名号。

分隔号

分隔号,其形式为“/”。分隔号规定如下:

  • 诗歌、歌词接排时,采用分隔号,表示此处原为换行〔例:“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
  • 标示诗文中的音拍,可以采用分隔号;
  • 分隔供选择的两项或多项时,可以采用分隔号来表示“或”的意思;
  • 分隔组成一对的两项时,可以采用间隔号来表示“和”的意思;
  • 分隔层级或类别时,可以采用分隔号。

不采用的符号

下列符号,不符合网站实际,条目页中一般不采用:

  • 实心方头括号,其形式为“【】”,通常在辞书中标示词条词头;
  • 空心方头括号,其形式为“〖 〗”,通常在辞书中标示需要参见的词条;
  • 浪纹线连接号,其形式为“~”;
  • 篇名号,其形式为单独使用的“〈〉”;

以上标点符号应视情况分别改为六角括号、冒号、一字线连接号、书名号。

着重号,形式为每一个字符下加注一个点号。着重号在HTML浏览器上存在显示问题,在条目页暂不予采用。确需着重标示的,使用本符号前,应考虑外文字符与中文字符字宽不同的问题。

下列符号,在撰写本百科全书现代标准汉语部分时不采用,但可以在引文中使用:

  • 专名号,其形式为文字下划直线(“__”),源代码模式中可使用<u>划线内容</u>替代,可视化模式中可选中文字并在键盘按下“Ctrl+U”添加;
  • 特殊书名号,其形式为文字下划波浪线(“﹏﹏”)。

注释

  1. 在1995年版本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1995)第4.1.1条中,曾提出一种特殊的句号形式,即在科技文献中可以使用小圆点“.”代替全角句号“。”;但是,这一句号形式已经在2011年版本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中取消。求闻百科采用2011年版本的《标点符号用法》,不推荐1995年版本的这一较老用法。
  2.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立法中,通常不采用本项的做法,而是在相邻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间使用顿号隔开。转述或引述这些内容时,可以不执行本项要求。

参考资料

  1. GB/T 15834—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点符号用法[S/OL].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03. http://www.moe.gov.cn/jyb_sjzl/ziliao/A19/201001/W020190128580990138234.pdf.
  2. Requirements for Chinese Text Layout 中文排版需求[S/OL].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3C), 2021-11-19[2021-11-20]. https://www.w3.org/International/clreq/
  3. 《重订标点符号手册》修订版[S]. 台北: 台湾当局教育事务主管部门, 2008-12.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S]. 北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