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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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省政府首长,为一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不同时期也称为省政府主席。广义上还可以表示省级行政区行政首长,即除了狭义之省人民政府省长,还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历史

中国行省制度源自于元朝,并于明清两代沿革发展,成为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元朝建立设置中书省总领政务,称为“都省”,设有10个行中书省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共有十三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最高官员为布政使。清代基本上延续明朝的行政区划,最高官员仍为布政使,初设为内地十八省,后增至二十二行省。

近代中国的不同时期

民国时期

参见:

1911年武昌起义后,中国各省陆续脱离大清统治,宣布独立并联合构建中华民国,初期大致上仍承袭清朝旧制,设有22省。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组织命令,按“地方军民分治”规定,各省设行政公署负责全省行政政务,由大总统袁世凯任命负责人为民政长。1914年颁布《省官制》,民政长改称为巡按使。1916年袁世凯逝世后,第二任大总统黎元洪颁令,将各省行政长官改称为省长[1][2]

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军阀势力割据地方,其时与省长平起平坐的军事长官为都督,及后改称为将军督办,末期改称为督军[2]。由于社会局势的不稳定影响,督军实际上掌握行政实权,负责处理税收、警务、官员任免、民政等工作,掌控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等职责,架空省长的行政权力,省长实际上沦为虚职。[1]

1926年至1928年期间,国民政府组织国民革命军发起北伐战争,完成名义上的统一中国。此后各省的军务和政务整合,新设各省政府的行政首长为省政府主席,简称之为省主席,使之成为实权首长,撤销与省长平级的督军职位。[1]根据1925年初订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由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商务厅、农工厅、军事厅组成,各厅设有厅长,联合组成省务会议,并举一人为主席。[3]

1945年至1949年间,中华民国政府公告的一级行政区划有35个、1个特别行政区、12个院辖市及2个地方。根据1944年4月修订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设置7人至11人组织省政府委员会,由行政院会议议决并提请国民政府任命,设置一人为主席。省主席的职权包括召集省政府委员会处理省务、执行省政府委员会的议决案,以及监督所属行政机关执行有关职务。[4]

伪满洲国

1931年发生九一八事变,隔年日军占领东北地区,扶植溥仪成立伪满洲国。1932年(大同元年)3月9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将省政府改称为省公署,区划分为14省、2特别市,之后更改为19省、1特别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土地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割据政权,先后辖有18省、4直辖县,成立苏维埃政府,行政长官为苏维埃政府主席

中华共和国

1933年11月福建驻军发动福建事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辖有4省、2特别市。

名称 省会 省长 副省长
闽海省 闽侯 何公敢 阮淑清
延建省 延平 萨镇冰 郭冠杰
兴泉省 晋江 戴戟 陈公培
龙汀省 龙溪 许友超 徐名鸿

中央苏区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主要位于赣南和闽西地区,1933年秋设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省,成立省级苏维埃政府,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

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是位于中国西北的自治地方,包括陕西省北部、甘肃省东部和宁夏省东部,由国民政府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管辖。1935年,中共中央将陕甘宁苏区划分为2省、3特区;1937年间,为消除与国民政府的政治对立,取消省、特区的设置,改为分区,行政层级依次是边区、行政区专区,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分区行政机构称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其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的职权,设行政公署主任一人。

解放区

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控制区被国统区所分割,出于现实环境的需求,中共政权在省内设立行政公署领导地方政权,管辖区域即是行署区。随着内战形势转变,解放区日益扩大,逐步完成对一省的攻占,并已超出一省范围,于是出现超越省际范围的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行政区”为正式行政区单位名称。在其行政区划体系中,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省为二级行政区,与省同级的行政区为省级行署区

“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各省和地方行政部门的组织称为革命委员会,是由群众组织夺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组织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委员会的负责人为主任

现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成立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省人民政府主席,之后改称为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长与市长县长等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5]:61

中共中央提出“党领导一切”的治国方针,共产党掌握绝对的权力,省委负责全面的工作,拥有最高的领导权,与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组成“四套班子”;但是,人大没有行政职能,人民政府才有行政职能。因此省委书记是地方行政一把手,省长为省人民政府一把手、地方行政二把手。

现在,全中国实际辖有33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领导人为第三级公务员,即省部级正职,与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同级。省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党委书记[5]:62。所以,省长一般兼任中国共产党省级党委的副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某某某”是媒体上经常出现的称谓用法。

中国省级行政长官列表索引
4直辖市
22省
5自治区
2特别行政区

台湾当局

国民党当局逃往之后,截至1955年,国民党当局仅保留了所谓“台湾”“福建”两“省”,由“行政院院长”提请台湾当局领导人任命所谓“省府主席”,掌理所谓“省政府”辖属的各项业务。两“省”“政府”现在实质上已同裁撤,但由于“省政府”是伪法统所规定的机构,未经修改伪法统,无法废除,故名义上台湾地区的“省政府”、“省主席”职衔仍然存在。

1994年12月21日,“台湾省政府”改制“直选省长”,规定任期4年。1998年实施所谓“省虚级化”方案,所谓“台湾省政府”移除“地方自治团体”的地位,尽管仍具有公法人之身份,但成为台湾当局“行政院”的派出单位,政策制定与人事任命权均由台湾当局直接掌握。2018年7月1日,“台湾省”预算归零,所有员额与业务由台湾当局相关“部”“会”承接,“行政院”不再派任“省政府主席”。

伪“福建省政府”目前仅管辖“金门县”和连江县部分地区(即马祖)。1956年7月,台湾当局实施所谓“战地政务”,将所谓“福建省”“虚级化”,并迁至台湾岛办公。1992年11月7日,台湾当局宣告马祖地区“战地政务”终止,1996年1月15日将伪“福建省政府”机构迁回金门,但仍维持精简化的编制。2017年1月18日,台湾当局“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接手业务,“省政府主席”职位孔雀。2019年起,伪“福建省”预算归零,归入台湾当局“行政院”业务预算。

目前,台湾省历史上仅有宋楚瑜一人担任过民选省长,其他均为国民党或台湾当局领导人任命委派“省主席”,故此宋楚瑜有“台湾省长”的代称;伪“福建省政府”无论是在逃往金门以前还是以后均从未举行过首长民选,亦无“省长”之职称。

参见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在这个时期,省长是一个“位高权不重”的虚职. 网易. 2019-01-10 [2019-03-10]. 
  2. 2.0 2.1 中國大事記. 东方杂志. 1916-08-10, 13卷 (8号). 七月六日,申令:各省军民长官名称,亟宜划一,在官制未定以前,各省督理军务长官改称督军,民政长官改称省长,所有署内组织及一切职权,均应暂仍其旧。此令 
  3.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14年)
  4. 国民党《省政府组织法》(民国33年,即1944年)
  5. 5.0 5.1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8]. ISSN 1005-022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