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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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阶论三阶论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罪责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识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间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

想像竞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罚

刑罚论
法定刑

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罚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处分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政策

有期徒刑监禁,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内人身自由刑罚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澳门称为有期徒刑,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称为有期监禁(一般直接用“监禁”表示),在日本国大韩民国称为有期惩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澳门禁止无期徒刑,所以别处的有期徒刑在当地就是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见第78条),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51: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也就是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中国香港

在香港,各项罪行均会在立法时设定其监禁上限,如非法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但亦有罪行没有设定其监禁上限(即理论上可以判终身监禁,例如纵火罪),也有罪行只可判处终身监禁。例如《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条“谋杀”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而针对因精神病而犯罪、且有高重犯机会的犯人,所有罪行不论轻重,均属终身监禁(在此而言称为“无限期医院令”)的强制性判决罪名。

中国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39条[1]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的“徒刑”就类似中国内地的有期徒刑。《澳门刑法典》第41条规定:

  1. 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为1个月,最高为25年。
  2. 在例外情况下,法律为徒刑所规定之最高限度得达至30年。
  3.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日本

依据《日本刑法》第九条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同法第12条规定,有期徒刑的范围是1个月以上20年以下。同法第14条规定,有刑徒刑最多可以加重至30年,最轻可以减轻至1个月以下。而死刑绞刑)则是最高刑罚。

参见

参考文献

  1. 印务局. 《刑法典》. bo.io.gov.mo. [2017-09-03].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