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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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国务院组织法
公布日期1982年12月10日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10日
最新修正2024年3月11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修正案
列表
  •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被取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旨在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

立法过程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八二宪法,一系列配套法律得以颁行。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1]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投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2]。修改内容主要包括:[3]

  • 增加第二条(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及第四条(国务院对何机关负责、受何机关监督);
  • 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新增第五条第三款,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列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并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根据实践,明确规定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
  • 原第三条调整为第六条;考虑到宪法除第八十九条外的其他条款及有关法律也涉及国务院的职权,将该条修改为“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增加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 增加第八条,将国务院会议制度纳入该法,规定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规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原则上应及时公布,并规定可以按需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 原第八条、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二条明确了国务院组成部门的组成及负责制;
  • 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四条;为对接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该条增设第二款,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 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原则,保留精简原则,增加“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
  • 增加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 增加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 增加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 增加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03-1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03-14]. 
  3. 新华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0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