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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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是政治学和国际公法学的概念,指签订条约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产生侵害。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及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其他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强加色彩的条约。

法学概念

西方国际法学之父胡果·格老秀斯之著作《战争与和平法》(1646)将不根据自然法的条约权利内容,分为平等与不平等条款两种,并举例:公元前迦太基与罗马的第二次和约,规定迦国若要对他国作战,必先得到罗马同意,这就属不平等条款。十七世纪的赛缪尔·冯·普芬多夫认为“不平等条约”即“条约中双方所允诺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于另一方”。[参1]:211

十八世纪的法学家发特尔窝佛也将条约分为平等与不平等,他们认为不论是否平等,条约均有效力。[参1]:211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

但亦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3.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4.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三字已经表示了道德判断,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必然会引出抗争、解放、独立等概念。[参2]

在中国的提出

“不平等条约”这一汉语词的使用,最早可考为1906年1月25日《新民丛报》刊文:“一言以蔽之,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参3]同年8月20日,又刊文:“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条约前之情形正同。”[参3]1915年,交涉《二十一条》后,报刊上“不平等条约”用语增多,但政界大老们最早使用此语,最早可考为巴黎和会期间外交家王宠惠林长民及前总理熊希龄等于1919年2月16日成立的中国国民外交协会,其宗旨之一为“废更中国所受不平等条约”;[参4]1921年11月11日华盛顿会议期间,北洋政府指令代表团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参5]“不平等条约”用得普遍,始于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后,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1924年11月,中共第三届中央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13大诉求的第一条是“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参6]

常见内容

各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经常包括: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 无论条约对缔约一方的主权伤害有多少,大多在缔约时遵循自近代外交学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游戏规则”(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两方的谈判代表先进行谈判磋商,对条约的文本进行确定,体现出条约本身是双方正式谈判的结果[来源请求]
  • 条约一般都会涉及主权、和战、贸易(或其他形式的)赔款,其中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本国贸易发展。有时也是作为大国之间的交易牺牲品,原宗主国(或对该国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将从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利益出让给第三方,借以换取本国的利益。

相关条目

注解

参考文献

引用

    参:

  1. 1.0 1.1 丘宏达. 《關於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修訂本).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 2004年11月. ISBN 957-05-1921-5 (繁体中文(中国台湾)). 
  2. 龚志伟. 國恥敘事與近代中國的民族構建——《中國的不平等條約: 敘述民族歷史》評介. 《史林》 (清史所). 2011年, (第3期) [2014-11-10]. 
  3. 3.0 3.1 希白:《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新民丛报》(日本横滨),第4年第1号(原73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一日,第32页;饮冰:《中日改约问题与最惠国条款》,《新民丛报》(日本横滨),第4年第13号(原85号),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一日,第36页。转引自唐启华.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4-5. 
  4. 《张謇等(国民外交协会)呈陈拟关于外交事项办法意见书》,附于《外委会复张树元等条陈请电陆专使事》(1919年4月25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03-37-008-02-016。转引自唐启华.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4-5. 
  5. 《外交部致代表团电》(1921年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编《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88页。转引自唐启华.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4-5. 
  6. 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 向导. 1924-11-29, 92 [2022-07-23] –通过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来源

期刊文章
  • 《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来龙去脉》,高放,《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 《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概念》,张建华,《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书籍
  • 《东南亚近现代史》,梁英明、梁志明 等,昆仑出版社,ISBN 978-7-80040-794-9.
  • Impos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Stuart S. Malawer,ISBN 978-0-930342-07-4.